从某方面来说,宗教本身就是对情欲最大的恭维。为何情欲的存在会被人视为一个重大的威胁,进而必须依赖一个完全对立的价值来抗拒它呢?当然精神信仰并非只为单一的理由产生,但是当信仰要得到所追求的价值时,就必然会在该道路上遭遇到阻力。这两者间在交集处的相互冲突与借力使力的矛盾关系,根本上是很讽刺的。由于情欲会让人觉得控制不了自己,它既可怕而又难以实现,以致“宗教苦行”这种近乎笑话的残酷理想,在生活中还能成为稍可考虑看看的事,光是这个念头的产生,恐怕都是难以理解的心境。宗教性质的禁欲,几乎可以说是一种局部的、半套的自杀,是一种有意识的人格分裂,可以比喻为:人格甲杀死了人格乙。这种个人内在的谋杀,最恐怖的地方在于它是被允许发生的谋杀,是对身心正义的蒙眼与放弃。它的莫大痛苦在于必须同时背负罪恶与死亡两者,这两者会引发一种“双重沉默”,既是不敢认罪,又是无法申冤。
在这之后,情欲的角色会由敌人转换成谈判者,这个谈判者具有多重目的,它要来调查与协调,更重要的是救难与治罪,亦正亦邪。由于难以判别,情欲会让禁欲者产生焦虑、错乱、恐惧、渴望等等相违的感受。接着为了解除不安情绪,人会对禁欲这一方更加依赖,真正开始产生看似不合理的反情欲意识。
反情欲的姿态一直是宗教美学的一部分,由于禁欲的约定是要冒着背信违约的重大风险,所以它事关成就的实现与否,这样经过夸大化的美感,很容易与宗教层次的道德辩证衔接,甚至会为了要衔接而在乎这份美感的有无。此外,“拒绝”是关于意愿而非能力,因此,拒绝往往连带间接安慰了性行为能力的缺乏,然而性能力却是源自“意愿”的许可。因此在“意愿”的看守下,性能力沦为附属,无法依自体性质启动意愿,于是性欲无法构成。当性欲失去释放的作用,性能力便受抑制而减弱,间接限制了情感表达的背后动力,终至恶性循环。回到前面,为何情欲欠缺现实性,以致禁欲系统有运作的余地呢?撇开社会文化观点,单纯以心理作用的角度来看,男性受性欲驱动追求女性,渴望交合,表面上看来,本来就有一种强制(先天)与被动(不得不)的特质,更别说在非理性的基础上。这整个过程中,内在自我在协调的前提下,必然要责任实现目的,并将目的的实现作为内在得以协调的办法。这样一来,当人孤独寂寞,就会造成迫切性的自我危机,心里察觉到自己欠缺什么,而这时当情欲成为自我危机的解药时,它的欢愉性质会改变,变成一种功能性的缝合物,使得内在为了欢愉的获得而刻意破坏协调,从此协调性丧失了作用与意义。
除此之外,威胁更在于,最终的性高潮具有一种悲剧性,那就是欢愉与结束的重叠,男人越得到快感,就越恐惧高潮到来,使得一切戛然而止。这是典型哈姆雷特式的矛盾,完全决定了男人的人格属性。同时,潜意识中会慢慢产生一种病态的“推迟焦虑”,不断想要阻止性高潮的到来,甚至连对欢愉的前导与相关的放松都开始憎恨、恐惧,再以酸葡萄的心理减轻挫败感。这些复杂的模式之所以没被摒弃,那是因为这乃是期待中的自我惩罚,用意是要让自己毋须为挫败负责,并可以制造“不是没尽力,是危机太大”的受难英雄形象,以获得同情,此时同情的快感取代了情欲的快感。
接着当情欲沦为内心角力的虚空概念时,同为抽象的宗教思维便会并吞、接管这个精神化了的名词,使人得到无尘式的平静祥和感,满足人对解除焦虑的立即需要。于是宗教形态的思想适时出场拯救了人,人得到了信任与安置,无法再走出这个救星的怀中一步。宗教价值下承认的婚姻与爱情,是管制、订定情欲形态的做法,当这种模型能让人得到满足时,那表示人抗拒不了自我惩罚的诱因,已经把宗教的概念给现实化了,并同意让它把情欲加以非现实化。
假设,婚姻在法律上改成契约期限制度,例如每四年一期,到期后会自动失效,除非再签约延期。这样是否就能改变婚姻的强制力,使人减少对于禁欲理想的托付,还是人需要被强制?有太多的问题让人好奇了。寄放在盟约中的情欲是个自然生命,会不停递变,有兴衰律则,所有违抗或救援的反应,都会促使人动用到个人根本上的信念判断,如此不论结果如何,一切都已赤裸败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