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说来,只有拥有上文(第二节)所述资格的男子才享有士绅身份。但是他的声望和特权却可以由他的家人分享,这不仅是客观事实,而且法律上也有规定。最重要的是,官员的身份还可以通过“封赠”制度(给官员的父祖封赠官衔的制度)合法地扩展到他的家庭成员。他的妻子、母亲或祖母也可以获得“夫人”“孺人”之类的封号。[1]官员的家人在得到这些荣誉称号后,也获得了类似官员的法律地位,有权戴官帽、着官袍,践行专为官员阶层设置的礼节仪式,以及享有法律的保护。
从技术上讲,法律对有荣誉官爵者(即封赠官)和正式官员同等对待。[2]官员在被逮捕、审判和惩罚时应有待遇的相关法律也适用于他们。实际上,这种法律特权也扩张适用于官员的某些未获得荣誉官爵的家庭成员。有一条法律规定,凡属“八议”[3]之列高级官员的祖父母、父母、妻、子、孙,未经皇帝批准,不得逮捕或判刑。五品、四品官员的父母、妻、子、孙享有“荫”的特权(即获得“荫生”头衔),可以由法司逮捕、审判,但判决须得到皇帝的批准。[4]
官员的父亲获得了封荫后,其本身并不被当作士绅成员。[5]但是,尽管他们不参与正式的士绅活动,比如士绅会议,并不表明他们在社群中没有影响力。他们通常被当作耆老得到本地民众和官吏的礼遇。对于“同年”的父亲,获功名者要尊称其为“年伯”。这一称呼隐含了一种亲属情感和尊敬。士绅的父亲,通过儿子向州县官施加影响也不是不可能,因为儿子通常被认为是孝顺父亲的。因此,士绅的亲戚们往往发现,通过士绅的父亲间接地接触士绅更容易。
士绅的其他任何亲属——兄弟、伯叔、甥侄、子孙等,由于与士绅的亲属关系,他们往往在自己的社群中也很有影响力。[6]士绅的地位越高,其亲属的影响力越大。亲属的这种影响力,于士绅不在家乡时比士绅本人在家乡时反而有更大的发挥自由,因为他在家乡时可以适当予以控制。[7]人们对于士绅家人倚仗权势鱼肉乡里、为非作歹和干涉地方事务怨声载道;对他们的行为,州县官常常束手无策。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有一条法律规定,官员的任何亲属,除其父亲、妻子和儿子外,如果仗势欺压百姓或侮辱政府官员,将比普通百姓犯同样罪行者加重一等以上处罚。[8]另一条法律规定,京官对其子弟在家乡的行为要负责任。如果某官员的家人利用其影响力胁迫地方官府,该官员也会遭到革职的处罚。[9]
在留给自己孩子的训示中,汪辉祖警告道,士绅应当教导自己的家庭成员遵守法律,而不应教唆他们胁迫或对抗州县官。[10]为了他们的利益,《钦颁州县事宜》建议州县官晓谕士绅,如果他们触犯法律,他们的亲属也将株连受罚。[11]
妇女在传统的中国社会中被排斥在士绅群体之外,而且不能参加任何社会活动。然而士绅的妻妾却可以与州县官或其他地方官吏的妻妾相联络,从而通过她们接近官员本人。[12]
甚至士绅家的仆人也利用其主人的影响力从事非法的活动。[13]为了制止这一现象,朝廷颁布了与控制士绅亲属相似的法律:官员的奴仆若仗势欺人或藐视政府权威,将比与士绅无关系者有同类行为加重一等以上处罚。[14]
所有的这些事实表明,尽管士绅家庭成员没有正式士绅身份,他们的活动也不能完全与士绅本人的活动割裂开来。基于这个原因,对士绅这一权力群体进行的任何考察,都必须将其家人考虑在内。否则我们就会失之偏颇。问题的关键在于,士绅的父亲和其他近亲属不仅比庶民具有更大的影响力,而且实际上他们与士绅具有同样大的影响力。身居要职的“官绅”的家人的影响力,可能比低级“官绅”和“学绅”还要大。
作为背景因素,我们当然要谨记:家族是中国社会的基本单位,而士绅的态度和言行受到族亲的强烈支配和限制。亲属团体和地方社群之间存在着永久性的联系,而社群成员的生计和香火传承深深植根于这种联系之中。社群的任何变乱,自然要威胁家族的利益。因此,维护家族的集体利益,就成了所有家族成员的首要任务。类似地,家族所有成员也有义务帮助、保护处于困境中的家族成员个人,当其某个成员受到外人不公正对待时更是如此。对单个家族成员的侮辱,往往被视为是对其整个家族的侮辱。
在这种环境里,一个人保护自己和家族的能力大小,主要取决于他在官僚等级制度中所占的位置。[15]随之而来的是,每个家族都将本族中的士绅视为全族的保护人,而该士绅也接受这一义务。因此,若无力保护家族不受侵犯或免受不公正待遇,就意味着该士绅缺乏影响力;而(家族)集体的耻辱也就等同于(士绅)个人的耻辱。
注释:
[1]“封”是指授予生者以荣衔,“赠”是指授予死者以荣衔。“封赠”时可向上辈追溯的代数,取决于官员的品阶:一品官员,封赠可以上溯至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二品到三品官员,可以上溯至祖父母、父母;四至七品官员,封赠可以上溯到父母。七至九品官员,封赠只能及于自身及妻室,但是他们可以请求将自己和妻子可获的封诰转授(“貤封”或“貤赠”)给自己的父母(《清会典》卷十二,第7页b—9页b)。值得一提的是,士绅亲属的“封赠”荣衔和“荫”特权,通常会在地方志的“封赠”和“荫袭”(即“荫”的特权和世袭官爵)标题下公布。关于“荫袭”的例子参见《正定县志》卷二十五、卷二十六;关于“封荫”(即“封赠”和“荫”),实例见《栾城县志》卷十,《华阳县志》卷二十八。因此,获得封荫者的名字与士绅成员的名字列在一起;后者的名字列在“选举”(即科考及第或捐纳获得生员头衔)标题下。
[2]《清律例》卷四,第71、72页。
[3]对八种特殊的人判刑罚必须慎重考虑。其中之一就是“贵”,包括有世袭(一品)爵位者【原文为“a hereditary rank of nobility”,仅说世袭爵位,没有说到品级。但查《大清律例》“八议”条关于“议贵”的规定原文,有“爵一品”字样。——译者】,三品以上职事官,二品以上散官(《清律例》卷四上,第23—24页b;斯当东译:《大清律例》,第5—6页;鲍莱译:《中国法典手册》,第33页)。
[4]《清律例》卷四上,第31页a—b;斯当东译:《大清律例》,第8页。
[5]士绅之父拥有封赠荣衔者(封君),其名字不列入《宪纲册》之士绅栏中(见上文,注25)。他们的名字仅出现在由礼房编制的《须知册》中,仅以官绅父亲身份列出(《福惠全书》卷二,第13页)。
[6]在一个案例中,某官绅的兄弟挑唆他人状告县官。当总督开始调查时,控诉者却不愿到公堂对质,最后皇帝命令该官绅将其兄弟押赴公堂(《清穆宗实录》卷二十七,第27页a—b;卷二十九,第29页a—b)。在另一个事例中,某人有两个儿子都是生员,他倚仗着儿子的地位拒缴赋税并殴打征税的衙役(《仕学大乘》卷八,第105页a—b)。
[7]有一事例可以说明。浙江总督李卫曾向皇亲奏报,说他的两个堂兄在家乡行为乖张、目无法纪。为了将他们管束好,李卫要求家乡地方官将他们拘捕并押解到自己的衙门,然后将他们“幽禁”起来(《朱批谕旨》,《李卫奏折》第三册,第57页b—58页)。
[8]《清律例》卷四上,第31页;斯当东译:《大清律例》,第8页。
[9]《清律例》卷四上,第37页a—b;《吏部则例》卷十三,第11页a—b;《六部处分则例》卷十五,第30页。
[10]《双节堂庸训》卷四,第8页a—b。
[11]《钦颂州县事宜》,第30页。
[12]实例见《研堂见闻杂记》,第39页。
[13]实例见《资治新书》卷十九,第44页。
[14]《清律例》卷四上,第31页b;斯当东译:《大清律例》,第8页。
[15]读者也许记得我在关于书吏、衙役的章节中所讲过的,作为他们主要勒索目标的富裕平民,常常无力保护自己。他们唯一有效的自保办法就是成为士绅的一分子。因此,正如顾炎武指出的,在很多情况下,成为生员的目的是避免自己一家受人欺负(《亭林文集》卷一,第17页b—18页)。费孝通独到地指出:“如果不与权力体系结合起来,他们作为地主的地位都会受到威胁。”(《农民与士绅》,第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