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的个人就会由于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障而失去他们的合法公民权利,他们最基本的自由,最基本的生存条件和家庭幸福,都有可能被风靡一时的所谓“正义”一口吞掉。
因此,不论是尚在未决之中的重大杀人嫌疑犯“活老虎”辛普森也好,"死老虎”佛曼也好,作为一个律师竭诚为他们服务,都没有违反律师的职业道德。
佛曼在法庭上只待了四分钟。这短短的几分钟,却把法庭变成了检方的“滑铁卢战场”。佛曼接受了被告律师的一系列提问,其中包括“你在此案初审听证时所说的证词,是不是完全真实的?”“你有没有提交过捏造的警方报告?”最致命的一个问题是“在此案中你有没有栽赃和假造证据?”在这些问题提出时,检方几乎是不停地跳起来“抗议”这些提问,但是,问题都被当裁判的法官通过了。每当佛曼接到一个问题,他就把头侧向一边,悄悄向他的律师咨询。然后,他回过头来,快速并且简单地答道:“我要求引用我的宪法第五修正案权利。”他用这句话象神符一样抵挡了所有的问题。这到底是这么回事呢?
我曾经在前两封信里,在介绍陪审团的时候,提到过美国的宪法修正案,即权利法案的第五条。这短短的十条法案,其中每一句话对于一个美国公民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说不准在什么关键时候就能维护你的基本权利。实际上,佛曼只引用了权利法案第五条中的一句话,就是人民:“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证其罪”。这一句也被扩大为:不能强迫一个人说出对自己不利的证词。而这一条更普遍的应用,是你和许许多多中国人都非常熟悉的一句话,所有看过美国电视连续剧“神探亨特”或其他美国匪警片的人,都会记得,每当“神探”们抓住嫌疑犯的时候,不管如何跑得上气不接下气,都会一边气喘嘘嘘地给犯人带手铐,一边背诵同样的一段话,它的第一句就是“你有权保持沉默”。被捕的人有什么“权利”保持沉默呢?这就是宪法第五修正案所给予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你有权保持沉默,不说出对自己不利的证词,同时要求一个律师,由他协助你摆脱困境。有一次我和好朋友劳拉聊起来,我说,警察要是忘了把权利告诉犯人,那会怎么样呢?她毫不犹豫地说,那只好放他回家了。
恰到好处地运用权利法案第五条,可以在美国非常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在这里有厚厚的一本书,书名就叫“运用第五条”,专门介绍公民如何在各种情况下借此保护自己的。“运用第五条”,是所有的美国人都非常熟悉的法律术语。
实际上,佛曼警官并不是这个案子中第一个“运用第五条”来保护自己的人。在这个案子刚刚开审不久,有一个被告的证人为辛普森作证,她是辛普森邻居的女佣,是一个从南美过来的移民,来的时间不久,只会说西班牙语,法庭还特地给她配了一名翻译。当时,她说在一段关键时间里,就是检方认为辛普森是开车出去杀人的那一段时间里,她记得自己看到过辛普森的车停在家门外。最后,在检方的追问下,大家觉得她对时间的记忆不准确,所以对案子没有形成太大的影响。但是在一开始的时候,检方对于这个证人的出现感到非常紧张,定了一系列的策略要把她“攻下来”,其中很重要的一个策略就是攻击她的可信度。
检方因此收集了有她的全部资料,然后在法庭上要她回答,为什么她在进入美国国境的时候在表格上填的出生年月,和她的身份证上的出生年月不相符合。对于一个从贫穷的南美国家来美国移民的人,很可能为了能在美国留下来,在一些类似出身年月的问题上搞点小花样,这是很常见的情况。但是检方就是要利用一切可趁之机,使得陪审团认为这是一个不诚实的证人,证词也就不可信了。但是,检察官的问题刚刚提出来,伊藤法官马上叫停,然后,对这个毫无美国法律知识的南美女佣说,回答这个问题对你有可能不利,你有权“运用第五条”,不回答这个问题,你也可以找一个律师,让他告诉你如何处理这样的情况。结果,检方也就不再提这个问题了。
因此,在佛曼当时的情况下,律师给他的建议就是,引用宪法修正案第五条的权利抵挡所有的问题,因为他已经有无可抵赖的大量证据在辛普森的辩护律师手里。例如,他第一次的法庭证词显然有谎言,人们如果愿意,至少可以追究他的伪证罪。他的录音里已经有不少他拿来夸耀的捏造警方报告的事例,等等。现在,他如果当庭回答这些问题,不但那些答案肯定属于“对自己不利的证词”,甚至可能是“自证其罪”。同时,他的回答,一定还会引来辩方律师一大串穷追猛打的进一步提问。这样,他本人的形势将会变得无法预料,弄不好还会引一场官司上身,真正地由一个证人变成一个被告。面对极为险峻的形势,他当然首先选择自保。他的律师受他雇用,当然首先考虑的也是保护他的利益。他已经不可能再去管什么辛普森案的检察官的困境,他顾自己都顾不过来了。
那么,也许你会问我,那个南美女佣和佛曼警官明知自己不是“无懈可击”的,在法庭上会遇到麻烦,那么他们能不能因此而选择回避,不上法庭作证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这样的话,就侵犯了被告受到宪法第六修正案所保护的权利,我前面已经介绍过,在第六修正案中是这样规定的,“在所有刑事案中,被告人应有权提出下列要求:要求由罪案发生地之州及区的公正的陪审团予以迅速公开的审判,并由法律确定其应属何区;要求获悉被控的罪名和理由;要求与原告的证人对质;要求以强制手段促使对被告有利的证人出庭作证;并要求由律师协助辩护。”这位南美女佣和佛曼都是对被告有利的,如果他们拒绝出庭,被告方面可以要求法庭出传票强迫他们到庭作证,以保护被告的宪法第六修正案的权利。
前面提到的那个为佛曼警官录音的女剧作家,也属于同样的情况。鉴于她和佛曼的多年私交,她当然知道,她作为辩方的证人出庭,对于佛曼是多么不利。而且,交出录音带之后,她知道自己在一般人眼里总是一个“见利忘义”私德可疑的形象,她当然巴不得隐姓埋名,至少不要再在这个案子里抛头露面了,最好所有的人都不知道那个女作家就是她。因此,一开始她是拒绝了辩方的要求的。在这种情况下,辩方有权利要法庭出传票命令她出庭。辩方律师的依据,就是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六条中的一句:“被告人应有权……要求以强制手段促使对被告有利的证人出庭作证。”当时伊藤法官表示,他无权这样做,因为他无权命令另一个州的居民来他这个法庭作证,而必须由她所居住的北卡罗兰纳的法庭出一张传票。可见,她的出庭一方面是辩方律师大量工作的结果,另一方面更是被告受到宪法修正案保护的结果。
由于宪法第六修正案的存在,使得美国保护证人的问题变得特别严重。在现代技术发展的情况下,不仅可以录音,甚至还可以做到录像,这一切是否可以取代证人呢?录音和录像是可以作为证据的一部分的,但是,如果这些证据是牵涉到一个证人的话,被告仍然有权利根据宪法第六修正案要求与证人当面对质。如果证人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出庭的话,那么,被告虽然还是有可能被判下来,但是,在上诉的时候,他多半就可以逃掉了。因为美国的上诉法庭并不是把案子再重审一遍,而是审查这个案子有没有不符合法律程序的地方。如果被告在上诉的时候提出,他的宪法权利在审理过程中没有得到保护,那么,上诉法院是有充足的理由驳回地方法院的判决的。
结果证人常常成为一个案子的关键,少了一个证人就输了一场官司。对于检方来说,经常有这样的问题,案子破了,真相大白水落石出了,可是证人或是死了,或是跑了,你拿不出证人,只好眼巴巴地看着罪犯逍遥法外。所以保护证人非常重要。尤其是象贩毒集团这样大的集团犯罪,经常以杀害证人作为逃避法律惩罚的一个重要手段。美国的司法部门因此有庞大的保护证人计划。不但要在审判之前确保证人的安全,甚至还要保护证人事过之后的安全。重大案件的证人,一般在审理之后都由美国司法部门负责帮助他和家属“消声匿迹”,安全地在一个无人知晓的地方重新开始生活。每一个这样的证人,都要花去上百万的美元。在美国电影里,你也常常可以看到反映这种情况的故事。
我们再回到辛普森案。佛曼警官的关键是,当辛普森的律师问他:“在此案中你有没有栽赃和假造证据”的时候,他的回答竟然也是:“我要求引用我的宪法第五条修正案权利”!你说人们将会如何解读这句话呢?最直接最明白的解读就是:如果佛曼直接对这个问题作出回答的话,这个回答将会对佛曼不利,或者说,他的回答将会使他“自证其罪”。也就是说,在辛普森案中,他是栽了赃了,制造了假证据了。如果他如实回答了这样的问题,他将无法逃脱由于栽赃而被起诉,这将对他不利。而他引用他的宪法第五修正案的权利之后,他不“自证其罪”,别人要证明他有罪也就非常困难。佛曼的这句话一出口,我认为,检方从理论上已经全盘皆输。
尽管事实上存在另一种可能性,就是他这样回答,只是为了抵挡更多的问题滔滔而来,只是他的律师的一个策略。他的律师确实是聪明的,佛曼以不变应万变的回答,使他在法庭上只待了四分钟就下去了。他只要对任何一个问题有实质性的回答,他就很难如此轻易脱身。
但是,人们无法不考虑佛曼在“栽赃”问题上引用的第五条的最直接含义。那天从法庭上出来的黑人律师考克伦,活像一个从战场上得胜归来的将军,站在法庭的门口就当场发表了讲话,让大家好好想想,检方提供的最主要证人,当问他是否栽赃的时候,他居然要“运用第五条”!这说明了什么?这时,黑人组织“伊斯兰之国”又给考可伦律师派了几名彪形大汉作保镖,看上去着实有点滑稽。
当时的法学院教授们评论说,佛曼所采用的立场是“完全在意料之中的”,检方“只能指望别让陪审团听到佛曼的回答。只要陪审团听到了,检方的一切努力将会万劫不复。最低限度的影响,就是陪审团不会相信和佛曼有关的一切事情。”的确,陪审团此时还被蒙在鼓里,外面都翻了天了,他们却一无所知。接下来,检方所要做的,确实都在围绕着如何阻止有关佛曼的一切被送到陪审团面前。当然,在我看来,这就象预审阶段辩方曾经试图阻挡证据呈堂一样,总显得有点勉强。但是,他们部分地做到了。首先是,伊藤法官宣布,既然佛曼决定用“第五条”回答一切问题,就没有必要再让他在陪审团面前再来这么一遍,也不告诉陪审团,佛曼不再出庭的原因是因为他“运用第五条”,但是,要求陪审团把他的不出庭,列为检验他的可信度的因素之一。伊藤法官不把佛曼“运用第五条”的情况告诉陪审团,他的考虑显然是不想让佛曼一个含义并不绝对明确的回答,一下子就毁了检方的全部证据。同时,伊藤法官决定,佛曼长长的录音,只挑选两段放给陪审团听。在佛曼四十一次谩骂“黑鬼”的录音中,陪审团只能够听到两次,而且是在不太刺激性的语句中。也没有同意辩方所要求的,播放录音中描述警方捏造理由抓人,销毁证据等部分。法官的理由是,辩方律师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佛曼确实在辛普森案件中栽赃,因此并没有为播放具有爆炸性的证词提出所需的根据。伊藤依然认为,辩方有关佛曼栽赃的“这个假设在法理和逻辑两方面,都还需要大为加强,这样空泛的说法,还不能提到陪审团面前作为证据。”
应该说,伊藤法官是在竭力维持裁判的公正,他又使陪审团通过录音了解了佛曼初审阶段证词不实的真相,以及他的种族主义的倾向,又不让他过去十年与本案没有非常直接的关系的夸夸其谈,由于其刺激性而对审判形成超出合理范围的影响。辩方对这样的裁决可以说是愤怒之极。一方面,陪审团在作出判决之前,将再也没有机会知道,佛曼对栽赃的问题采取了“运用第五条”的态度,因为凡是没有被批准呈堂的信息,任何人都不允许在陪审员面前透露,另一方面,他们期望甚高的录音带被大大的打了折扣。但是,也只能服从裁判。作为弥补,他们又提供了一些证人。这些证人都清楚地向陪审团证明了佛曼对黑人仇视和对黑白通婚的憎恶。当天的听证结束之后,检方就承认,他们打了一场败仗。
我相信你看到这里,一定对我屡屡把美国的法庭比作运动场不再感到奇怪了。说实话,这种双方均势力敌的阵势,平等顽强的对抗,以及裁判为保证公平审判所作的努力,常常使我们惊叹不已。
辩方提供证人证据的阶段,相对于检方的听证阶段,是要短得多了。人们经过漫长的听证,终于等到了结辩的来临。在结辩开始之前,还有几件事我想提到的,一是辛普森本人决定放弃上证人席作证的权利。这个权利,是在宪法第六修正案里规定的,即,“被告应有权……与原告的证人对质”,但是这一举动有时对被告有利,有时却是有风险的,因为当被告走上证人席的时候,检方也有权利对他大量盘问,除了问到与案情有关的问题,还会尽可能质疑他的个人品质问题,使陪审团对被告留下一个坏印象。因此被告是否为自己作证,一般都由他的律师根据利弊为他分析和决策。二是伊藤非常出人意料地同意了辛普森在陪审团不在场的情况下,发表了很短的,为自己辩解的讲话。尽管这段话只有一分多钟,而且陪审团也不在场,但是法官的这一决定使检察官气得双手发抖,因为这不是作证,检方无法对他提问。被告律师提出这一要求一定也是经过精心考虑的。这一做法由于并不犯规,所以他们也估计法官有可能会同意。虽然法官对法庭上的一些情况有决定权,但是所有的法律专家对伊藤这一决定的评价都是:“极不寻常”。
在结辩之前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裁决,就是法官同意了检方的要求,让陪审团不受“全肯定或全否定”判定的影响,如果陪审团发现辛普森是出于冲动而不是出于预谋杀害两名被害人的话,他们也可以将被告判为“二级谋杀罪”。法律专家们都认为,这一裁决是检方“非常重大的胜利”,原因是陪审团有了更大的空间去达成合议,甚至可能会使陪审员改变态度。
可是,我觉得检方的这个要求很难说就是明智的。因为“一级谋杀罪”和“二级谋杀罪”有着逻辑上的差异。当初检方坚决提出“一级谋杀罪”的唯一指控时,曾经强调了辛普森是“在夏天带手套,携带利刃,穿戴暗色衣帽”,并且针对这种指控配上了物证,如皮手套,暗色绒线帽……等等。但是,现在检方的要求恰恰证明他们自己都对这种说法没有信心,何况在要求陪审团也转而考虑“二级谋杀罪”的时候,那些只能和“一级谋杀罪”相匹配的物证又该如何处理呢?陪审团在这种情况下,反而完全有理由质疑物证的可靠性。
不管这么样,在距离初选陪审团整整一年的时候,结辩开始了。所谓结辩,就是检辩双方分别向陪审团总结自己的证据,陈述自己的观点。由于在整个听证过程中,双方律师在证人面前只有提问的份,他们表达自己意见的方式只能是间接的,因此,这是双方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完整地表达自己,直接地争取陪审团的支持。这最后一锤子是很体现律师水平的。一般都尽量动之于情,晓之于理,因为陪审团毕竟是一些大活人,就看谁能把他们给说动了。
检方集中向陪审团重复了证据,这包括,妮可所住的公寓后门发现的血迹,DNA测试与辛普森的血型相同(570亿人中间才有一个这样的血型);现场发现名贵鞋的鞋印,尺寸与辛普森的相同;作案者戴的一双稀有的皮手套(一只在现场,一只在辛普森的屋后),辛普森曾经拥有过一双同类型的手套;此外,还有辛普森汽车里有血脚印,他的卧室里有带血迹的袜子。
在结辩时,检方不得不严厉批评了佛曼,但是强调,“佛曼是一名种族主义以及他在证人席上对此问题说谎的事实,并不意味着我们未能证明被告是有罪的。如果陪审员因为一名警察的种族主义态度而不理睬如此有力的证据,这将成为一个悲剧。”
在检方提到辛普森割破的手指的时候,过分卖力的电视转播录像师把镜头摇向了辛普森的手指。伊藤法官马上命令拔去电源插头,致使转播中断。因为录像师的这一举动有可能使电视观众看到辛普森的笔记本,这严重违反了“被告与其律师之间的交流必须保密”的规定,这一规定也是为了保护被告的合法权利。然后,法官马上向负责转播的的机构--电台及电视新闻协会处以一千五百美元的罚款,罚款之后,又重新恢复了转播。
在检方结辩的时候,还有一个插曲。女检查官克拉克十分动情地向陪审团讲诉她自己如何面对如山铁证始终相信辛普森是此案凶手,决心克服种种困难,将他绳之以法。在克拉克讲述的过程中,被告律师三次从椅子上跳起来抗议。最后一次,被告律师抗议的矛头已经是指向法官,抗议法官没有公平对待他的抗议,终于迫使法官宣布休庭,把陪审团暂时请出法庭。看来检查官克拉克确实是“犯规”了,在经过讨论重新开庭的时候,法官下令检查官克拉克在此后的结辩中,不准再说“我”如何如何,不许使用“我”这个词。在她保证不再这样做之后,结辩才继续下去。被告律师认为,她前面的这种叙述方式是在暗示陪审团,她自己是在“伸张正义”,在为被害者“讨还公道”,在“道义”上拔高检方而贬低辩护方。用这种方法来影响陪审团,这在美国的法庭上是一种明显的犯规,怪不得辩方律师十分愤怒,连连抗议。
在检方的结辩中,黑人律师达顿是受到一致好评的,他的发言集中要点,极富感情。达顿还很年轻,他给人的印象一直是很正直很忠于职责。对于什么是律师的职责这样一个的话题,在辛普森案期间已经不再如笑话那样轻松。这个话题对于美国一般老百姓,对于法学院学生,对于象达顿这样严肃的律师,都成为越来越沉重的困扰。他看上去象个理想主义者,相信自己是在为被害者的家属讨还公道,他在这个案子里承受了额外的压力,因为他自己是一个黑人,却在试图把一个“黑人英雄”送到无期徒刑的大牢里,不少相信辛普森无罪的黑人都指责他“出卖黑人兄弟”,但是这只使他感到难过却并不使他感到困扰,真正使他困扰的是,在他奋力在“讨还公道”的过程中,他看到和他一样的律师,正在他的对立面上工作,而且,眼看着要“拼不过他们了”。他在这个案子审了一半的时候,发表过十分伤感的讲话他说,自己如果重新选择的话,很可能不会再去做一个律师。在美国,实际上人们都有着很沉重的“追求正义”的心理负担。看着完全站在对抗立场的双方律师的这场“球赛”,很多美国人也一头扎在“正义”这个概念圈子里出不来。
辩方律师的结辩是有别于检方的。律师卡可伦明确对陪审团表示“我们不需要证明什么”。这是在美国法庭上,对抗双方最大的区别。检方必须拿出铁证来,而辩方不需要任何证据,需要的只是提出疑问。所以,在最后,卡可伦是以十五个问题来结束他的结辩的。美国司法制度对于要求判一个人有罪的检方,严格到近乎苛刻的地步。在我看来,也是在贯彻“宁可放过一千,不可错杀一个”的原则。在辩方的结辩中,律师直指物证受到污染和警方涉嫌栽赃。冯警官和佛曼再一次受到攻击,他们被形容成“一对行骗的恶魔”,主攻对象当然是佛曼。但是辩方律师有大量的夸张的,煽动种族情绪的言辞,比如说,称佛曼和希特勒一样,是一名“灭绝种族的种族主义者”。我觉得,正是辩方律师所采取的这个策略,搅混了这一锅水,在一个相当清楚的审理逻辑上蒙罩了一层迷雾。
接近尾声,人们的情绪都显得激动不安。辩方的“种族策略”更是在那里添乱。法庭外,被害者高德曼和辛普森的家属分别发表了针锋相对的谈话。高德曼的父亲是犹太人,他说,把言辞中含有种族主义倾向的佛曼,比作杀害了千百万犹太人的希特勒,根本是比喻不当。他还说,卡可伦雇佣的保镖是来自“伊斯兰之国”,他就没什么资格谈种族主义的问题。这里我略为解释一下,老高德曼这样说,是因为“伊斯兰之国”是法拉肯领导的,他就是我以前提到过,马康姆.X的女儿始终怀疑他是杀害自己父亲凶手的那个人。法拉肯在美国是出了名的反犹太民族的另一类种族主义者。辛普森的家属则也发表谈话,为辛普森的律师辩护。种族话题终于越炒越热,新闻界也不断公布黑人和白人对辛普森“是否有罪”不同观点的比例。法庭外,开始聚集一些民众,有的高叫“释放”,有的则回应“有罪,DNA”,还有人大叫:“让陪审团裁决,这是美国!”
检方最后为结辩安排了一个戏剧性的高潮,一边播放妮可以前在辛普森冲到她家里时,她向警方报警的录音,在她惶恐不安的声音背景下,银幕上,是巨幅的两名受害者满身是血的尸体照片。总之,在这几天里,检辩双方都已经充分运用了他们有可能利用的一切办法,包括各种展示手段,去说服陪审团。历时九个月,聆听了127名证人的审判,终于走向判决。伊藤法官给予陪审团最后的指示。这些指示主要是美国法律对于陪审团的规定。法庭上一片肃静,伊藤法官一字一句地,清楚地念了两遍。其中有,法律规定,陪审团在合议之前,不得互相讨论案情;在合议之前,不得对案子形成固定的看法;陪审员必须按法律判断,而不能参杂自己的好恶;陪审员不得轻信双方的律师,要以证据为依据;陪审员不得由于对双方律师的印象好坏而影响对证据的判断;在双方的证据出现矛盾的时候,必须倾向于相信证明被告罪名不成立的证据。给我印象最深的,就是上面的最后一条。在辛普森的案子里,始终没有出现过直接的证据,所有双方提供的证据,都是所谓外围的“情况证据”。这时,最容易出现双方证据有矛盾的情况,而美国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是站在保护被告的立场上的。
法官给出这些指示以后,这个案子就正式交给陪审团了。对于陪审团的研议时间,专家的猜测都在十天半月不等。在这段时间里,已经没有律师什么事儿了。如果陪审团对于法官最后的指示不清楚,或者对法律上还有什么问题,法官会给他们法律上的指导。除此之外,法官也丝毫不能再给这个案子任何影响了。对法官来说,案子已完全交出去了。由于大家对于研议时间的估计比较长,因此法庭几乎是空的,就连从不离开的高德曼的家属都不在场,法庭上只有辛普森和他的一名不太唱主角的律师在陪伴着他。
可是,就在不到四小时的时候,这十二名陪审员表示他们已经作出裁决,然后,神情严肃地进入法庭,把装着裁决的密封信封交给了伊藤法官。辛普森面容凝重地盯着他们看,他当然也想看出一点蛛丝马迹来。但是,他们之中只有两个人向他这个方向投了一眼,其他人的眼光都避着他。一般分析,陪审员避开被告的目光,十之八九不妙,所以,当辛普森离开法庭的时候,看上去脸色阴沉。法官决定第二天早上十点钟拆封宣布。
当天晚上,全美国的人都在猜,什么是陪审团的裁决。所有的情况细节都被专家搬出来分析了又分析,但是,依然莫衷一是。
尽管你已经知道了结果,我还是决定把宣布裁决留到下次再写,回想宣布时全美国的激动,至今还觉得很有意思。可是,我要再想想,对于辛普森案,我到底还要告诉些你什么。
祝
好!
林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历史深处的忧虑第十三封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卢兄:你好!
我记得就是在辛普森案裁决宣布的那天晚上,我开始给你写这个案子的。我现在还记得周围所有的人在那天经历的冲击。洛杉矶的上午十点,是美国东海岸的下午一点,所以,那天我和周围的朋友都度过了一个非常心神不宁的上午。我曾经经历过一次美国大选,人们等待新总统的选举结果都远没有这样紧张的气氛。新闻界事后报道说,在宣布前后的这十分钟里,全美国的人几乎停止了一切活动,不工作,不上课,不打电话,不上厕所,人人都在听辛普森的判决。在亚特兰大的哈茨夫国际机场,由于大家都看电视,使达美航空公司的数班飞机延迟登机,一名不识时务的工作人员在宣判的关键时刻催大家登机,结果一百多名旅客一起大吼,叫她“闭嘴”。在迈阿密的银行里,出纳员停止点钞,排队的长龙突然消失,大家都去看电视了。纽约证券交易所虽然没有停止交易,但在一点钟之后变得非常缓慢,到一点十分,在显示股价的标示板上,多打出了一行字“辛普森被判所有罪名无罪”,之后,交易才恢复正常。平时充满交易员震耳欲聋喊叫声的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在宣判的那几分钟完全鸦雀无声。首都联邦政府的高级官员,平时你很难让他们承认,有什么事情会比他们手头的公事更重要,但是这一天,一度各机关部门几乎停摆,从白宫到国会和联邦各部门,原定下午一点钟举行的许多有关国家政策的简报,听证和记者会,不是延期就是取消,只为了等待辛普森的审判。人们用各种方法获得消息。首都的自行车邮递员利用无线电从公司调度那里获得结果,一路喊叫着告诉行人。
这在美国是异乎寻常的一刻,令美国人自己都无法想象。最千差万别,最各行其是的美国人,居然同一个时刻,全国一致,千千万万的人在不同的地方做着一件完全相同的事情,“所有的例行事物都被巨大的好奇心所吞没”。
尽管我和许多美国人一样,想到过会是这样的结果,但是我也和他们一样,久久无法从巨大的震动中回复常态。这一宣判,包含的内容太多太多。
审判刚刚结束,检辩双方和当事人双方的家属立即分别举行了记者招待会。辛普森的儿子读了他父亲的一份声明,他表示“将以抓到杀害妮可和高德曼的凶手为此生最重要的目标”。检方和被害人家属在电视镜头面前,几乎可以用“悲壮”二字来形容。检方的律师们动情地与被害者家属拥抱,互相表示感激和安慰。看着这个律师团所表现出来的“团队精神”,确实非常令人感动。尽管他们是在一个“关键大赛”中踢输了的“球队”,但是你看到他们依然团结,互相分担失望和痛苦,领队的女检查官克拉克高度赞扬和感谢了他的同事。在这一年中,他们都付出了极大的代价,克拉克本人还因为夜以日继的工作,失去了她对自己孩子的监护权。老高德曼最后一次声音颤抖的讲话,振荡在美国的每一个角落:“1994年6月13日是我一生中最可怕的恶梦降临的一天,今天是第二个恶梦。今天,并不是检察官输掉了这个官司,今天失败的是这个国家。正义和公道没有得到伸张。”
辩方律师在最后结辩时的“种族策略”,已经使得这个案子在社会上的影响不可能不带有强烈的种族色彩。许多相信辛普森无罪的黑人高兴地庆祝“正义和公道得到了伸张”,在电视台的街头采访中,许多白人表示失望。但是,这种分野并不是绝对的。略为理智的人,都是根据他们的分析和直觉,在对这个案子作他们自己的判断,而不是根据自己的种族归属。事实上,不管是黑人还是白人还是其他种族,都依然对这个问题有不同的结论。大多数美国人在判决出来之后,都还是认为辛普森是杀了人的。问题是,不管辛普森是有罪还是无罪,这样一个事实总是无可置疑地摆在所有的人面前:在美国,这两个被害人被以十分残忍的方式杀害了,妮可的头颅几乎被割了下来,但是凶手并没有归案。也就是说,不管辛普森是否寻到了他的“正义和公道”,被害人的正义和公道肯定尚未得到伸张。
因此,整个美国几乎都无法从一个精神重负中解脱出来。因为实际上,大家都背着很沉重的“追求正义”的负担。人们无法接受这个事实,“世纪大审判”审了一年,结果嫌疑犯被宣布无罪了,凶手却还是没有结果,甚至于现在连嫌疑犯都没有了。所有的人中,最感到不堪重负的就是法律工作者了。因为他们比任何人都更清楚美国司法制度的机制,更清楚维持这个制度的理由以及为此支付的代价。他们比别人经历更大的精神矛盾和冲击,这是因为,那些沉痛的代价通常是经过他们的双手,亲手支付出去的。在法庭宣判后不久,一向给人以冷静镇定印象的伊藤法官,在他的办公室里和他当警官的妻子忍不住失声痛哭,互相安慰,过了很久才平静下来,回到法庭与辩方律师握手。这时,检察官已经早就离开了。那段时间,我们每天通过“法庭”频道收看审判情况,“法庭”频道的几个年轻人,非常出色地为这个案子作过大量转播,采访,评价等工作,宣判后,他们也显然心情沉重。问到他们的感想,其中一个年轻人说,我在这个法庭守了9个月了,我不知道我以后是否还会做这个工作,但是我知道,经过这次审判以后,我不会再和以前完全一样,美国也不会再和以前完全一样了。
在社会上大量认为辛普森有罪的人们,都希望找出这场对他们看来不可思议的谬误的罪责承担者。因此,各种批评接踵而至。有的指责陪审员的情绪被辩方律师的“种族煽动”所左右,忘却了自己神圣的职责,因为陪审团中有9名是黑人。也有的估计他们是在这个案子中被隔离得太久了,急着回家,因而根本没有认真研议,草草就作出了判决。在这里以“技术型”著称的华裔则嫌陪审员的文化水平太低。在陪审团中间,只有3名大学以上学历的。他们说,要是那12名陪审员都是博士或硕士学位的“老中”,辛普森还会有救吗?……在种种说法中,“种族主义情绪导致误判”和“辛普森金钱买正义”是最多的两项指责,甚至欧洲和其他国家,都纷纷传来类似的批评。
写到这里,我想先告诉你几个很有意思的情况。
你在最近的信中曾经问过我,你觉得辛普森有罪吗?在这一年里,美国所有的人都在问别人或被别人问这个问题。在该案审判的不同阶段,在时而检方占上风,时而又是辩方占上风的时候,这个问题曾被一遍遍地提出来。后来,尤其在辛普森案判决之后,我突然发现,另一个问题或许更有意义。于是,我开始问我身边所有的朋友,我先问他们,你觉得辛普森有罪吗?他们中的大多数回答说,他们认为辛普森有罪,然后我再问他们,如果你是陪审员,你会判他罪名成立吗?对于这个问题,有些人答得有点犹豫,有些人则非常坚决,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都回答说:不会!
在辛普森判决之后,报纸上一直大量报导,大部分的黑人认为他是无罪的,大部分的白人认为他是有罪的。接着新闻媒体又做了这样的民意测验,他们问,你觉得辛普森是受到了公正的审判吗?绝大多数的人,不论他是黑人还是白人,不论他觉得辛普森是罪有还是没罪,都回答说,是的,我认为他受到了公正的审判。
还有,在整个审理过程中,辛普森的“梦幻律师团”意见不和的消息不时见报。最初呼声最高的夏皮罗律师明显从主角的地位退了下来,而且到后来,他和另外两名律师,看上去几乎很少交谈。在判决之后,夏皮罗发表谈话说,“过去我的立场始终是相同的,那就是,种族意识将不是,而且应该不是此案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我们不仅打出了种族牌,而且把它当做王牌来打。”谈到卡可伦把佛曼比作希特勒,夏皮罗说,“我非常生气。我认为,纳粹大屠杀是现代文明中最残暴的人类事件。而纳粹大屠杀是希特勒干的事。在我看来,把佛曼这个人和这样一个凶恶的人相比,是错误的。”他谈到,卡可伦这个提法事先并没有和他商量,,他今后也不会再和卡可伦进行这样的合作。
这一切都说明了什么呢?
首先是,这支“梦幻球队”是踢赢了,但是它赢得不够光彩。在宣判第二天的报纸上,有美联社的两张照片。一张的标题是,“梦幻队,赢了!”,照片上是宣判后记者招待会上的辛普森律师团阵容,另一张的标题是,“空忙一场,失望!”,拍的是检察官克拉克和达顿在宣判时的表情。如果没有标题,如果让你仅仅根据这两张照片的脸色去判断输赢,你肯定莫名其妙。因为胜利了的“梦幻队伍”和输了的检察官一样,一脸沉重。我相信,他们作为名律师,作为这一行当专家中的专家,他们自己清楚,而且知道同行们也清楚,他们赢得并不光彩。他们唬得住老百姓,却骗不过明眼的内行。
正如夏皮罗所说的,他们不应该“打种族牌”。就和在球场上一样,有的队“球风好”,有的队“球风不好”,球风不好的队也能够赢,他们的一些小动作也许还不能算作犯规,但是这样的球队虽然赢了,却不能得到球迷和同行的尊敬。看来,夏皮罗确实是这个律师团水平最高的一个,也是最顾及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心的一个。可以想象,在决定辩护策略的时候,这个律师团有过多么激烈的争辩。但是,很不幸,夏皮罗的意见没有占上风。你也许会说,如果不打“种族牌”,会不会输呢?夏皮罗之所以会在最后发表这样一个声明,就说明他和所有的明白人一样清楚,不这样做,他们一样会赢。
不打种族牌,并不意味着他们不揭发佛曼在初审阶段撒谎的事实,以及佛曼这个人有种族主义倾向并且没有警察的职业道德这样的事实。正是这些事实,使得陪审团有充足的理由,对佛曼这个证人和与他相关的证据提出疑问。同时冯警官在取证操作和保管物证中的失误,以及我以前介绍过的各种疑点都依然存在。再加上美国的司法制度对于陪审团判决的法律要求,使得检方在结辩之前就大势已去了。
这些法律规定,使得陪审员把个人的臆断猜测,尽可能地与陪审员职责所要求的法律判定区别开来。因此事实上,你在美国可以理解这样的情况是正常的:就是陪审员作为一个个人,他相信被告是有罪的,但是作为一个陪审员,他认为检方的证据尚且不足,他会投票选择判定被告“罪名不成立”。这也是我前面所说的,我的美国朋友们对我提出的两个问题:“你认为辛普森是否有罪?”和“你如果是陪审员,是否会判他罪名成立?”他们会给出不同答案的原因。
辛普森的陪审团,在辩护策略上,当然有很多不同的选择。面对检方的强有力证据,有人考虑到陪审团的种族比例,提出打“种族牌”,以期增加更大的保险系数,也是正常的和意料得到的。但这不是正直和光彩的。这种做法,不仅是对证人的一种不负责任,也是对一个多民族的社会的一种不负责任。你也许会问我,那么到底这张牌是不是起了作用呢?到底起了多大的作用呢?这使我想起了曾经读过的一篇文章,以及有关这篇文章和周围的人发生的讨论。
这是一篇提倡女权的文章。它谈到,女性待人处事的态度和她们的语言都与男性有很大的不同,作者例举了许多女性的习惯用语,分析了其语言特征,主要是它的柔性的一面。作者指出,这说明了女性长期以来,在社会上的不平等地位,使得她们逐步地习惯于谦和,柔性和没有自信心。但是,当我们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发现,女性不但与男性有社会地位和社会角色的不同,显然还有她因生理不同而产生的心理不同,这些因素同样也影响了她的态度和语言特征。最后,大家争论的结果就是,事实上,你根本已经无法完全辨别出,在女性的语言特征中到底哪一些是生理和心理的因素造成的,而哪一些是由长期男女不平等的社会因素造成的。
在这12名陪审员组成的陪审团里,我想,也永远无法分析清楚,有几个人,在多大的程度上受了被告律师种族情绪煽动的影响。人们的猜测和指责并不能说明这个问题,陪审员从法庭出来以后对这种指责的否认也不能说明问题。因为,尽管法律对陪审员有严格的要求,但是,我说过,他们都是大活人。这也是任何法制社会在穷根追底的时候,人们常常会遇到的困惑,因为不论是立法还是执法,都是“人”在那里进行。从前面我介绍的美国权利法案的200多年的实行历史中,你也可以看到,每个历史阶段,由于“人”的不同,理解和实行的情况也就不同。但是,从它整个的实行历史来看,是在不断趋进于它的立法本意,这也是美国社会本身在进步的表现。那么,辛普森的陪审团在被告律师“种族牌”的影响之下,他们的裁决是否趋近于立法本意呢?这个答案,我想是肯定的。
这是因为,拨去被告律师“种族牌”在这个案子上所罩上的迷雾,审理和判定的逻辑都是清楚的。这也是在社会上作民意调查,任何一个种族都没有一个一致定论,而这9名黑人,2名白人和一名拉丁裔组成的陪审团却会有一个一致定论的原因。陪审员的判断逻辑是与民众不同的。况且,只要这12个陪审员中间有一个不同意,陪审团也无法作出“罪名不成立”的裁决。同时,这也是民意调查中,几乎所有的人都认为辛普森受到的是“公正审判”的原因。这个民意调查还使我们看到,在美国,就连一般的老百姓,都会清楚地把一个人“是否犯罪并且得到了判罪”,和他是否受到了“公正的审判”区别开来。但是对于一个不了解美国的司法制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很难想通的道理。他们会想,如果凶手是判罪了,那么说明审判是公正的,凶手没有被判罪,这场审判当然就是不公正的。这二者怎么会出现不统一呢?
美国的司法制度当然也是希望寻找罪犯,希望伸张“正义和公道”的,但是与此同时,它承认它面临这样一个困难,就是在案情复杂的情况下,它做不到“不错判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因此,它并不强求一定要找出罪犯。同时,在对一名被告判断困难的时候,它倾向于“错放”,而不是倾向于“错判”。这就是我以前自己总结的“宁可放过一千,也不可错杀一个”的原则。.法庭上“罪名不成立”的解读,是“证据不足,不能定罪”,而不是“此人清白无辜”。因此,它首先寻求的是“公正的审判”。在审理的过程中,检方的“寻找罪犯”,“寻求正义”是不可以放到台面上来的,不能造成任何一方以道义上的强势压过另一方。只要双方在法律的规范下,通过公平抗衡,得出了判决,那么,这个制度就认为这个社会的“正义和公道”是得到了伸张的。在辛普森这个案子里,我认为,这个制度要求检方,也就是打算把一个公民送到无期徒刑的大牢里去的一方,在提供证据的同时,取证必须科学,严谨;提供证人的时候,证人必须可靠。这样的要求,应该说是合理的。达不到这个要求,就是证据尚不充分,因此把这个被告放回家了,你也没什么可说的。
这样的司法精神是建立在权利法案的基础上的。它的出发点就是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不受侵犯。我已经介绍过,权利法案的制定,它的目标是针对政府的,尤其是针对联邦政府。它主要是防止美国政府和政府的执法人员侵犯公民权,甚至滥用职权,陷害平民。一个被告,当他面临审判的时候,他立即面对着一个极大的强势。这里我想谈一谈有关辛普森“金钱买正义”的指责。在该案结辩之前,洛杉矶政府宣布,到当时为止,属于政府的检察部门,已经用了八百零五万一千七百三十九美元,这些钱当然来自当地的税收。这笔费用还不包括洛杉矶警察局的调查开支。
从这里你可以看到,我所说的一个平民被告面临强势,实在不是一个什么轻松话题。警察和检察部门可以动用以千百万计的金钱来对一个平民进行调查和诉讼,他们有可能是象达顿律师那样看上去正直的理想主义者,至少有章有法;也有可能是象佛曼那样甚至比佛曼更糟,既有某种偏见又没有职业道德的执法犯法者,陷害栽赃都有可能。即使是一个理想主义者,也可能在某种信念的引导下,打击一个和他信念不同的平民。而当一个政府,或是政府的某一个部门,当他们出于某种原因,对某一个体或者某一群体的平民看不顺眼,想要“治治”的话,他们手里可以运用的,有的是巨大的财力和这种财力所可能调动的力量,尽管这些钱本身是来自人民。因此,你可以看到,一个平民如果沦为被告,在政府这样的强势面前,如果出现品质低劣执法人员,有法不依,而且利用这个强势“仗势欺人”的话,那么这个被告被诬告,被陷害,被夸大罪行,被非法凌辱的可能性,都是很大的。如果宪法和司法制度还不明确地宣布保护被告的合法权利,并且坚决执行“公平审判”的话,这个社会还会有什么“正义和公道”可言呢?
辛普森并没有公布他为了应付这场官司到底用了多少钱。但是一般的判断都是他已经早就用完了他的钱。他必须用将来挣的钱来归还欠债了。不管他用了多少钱,我觉得首先要搞清楚“金钱买正义”这句意义不明确的话,到底指责的是什么。我想问的是辛普森是到哪里去买来了正义,他是送钱给检察官,法官或是警察了吗?是从他们那里去“买”正义了吗?显然不是这样。他是花了巨款,但是买的是律师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服务,他用这笔钱得以能够在全国各地收集证据,并且以此在法庭上公平地与对方据理抗争。这里我看不出有什么问题。相反,需要做的不是抑制辛普森的“金钱买正义”,而是应该考虑如何资助其他的平民也能同样正当地“买到正义”。
在美国,这方面的工作是必须做的,因为宪法第六修正案明确规定,被告有权利“要求由律师协助辩护”。“神探亨特”在向被抓住的嫌疑犯背诵了“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放弃这个权利,任何你讲的话都有可能在法庭上成为对你不利的证词”之后,就是背诵“你有权请一个律师……”如果一个平民请不起律师的话,那么,他会告诉你,法庭将会为你指派一名律师。宪法规定请律师是被告的权利。在美国律师有是一种收费的服务业,这个矛盾如何解决呢?一般是法庭规定律师都必须有一定的小时数的义务服务。这就是法庭指派律师的来源。我以前告诉过你的如“美国公民自由联盟”这样的民间组织,也有为平民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他们经常能够得到一些非常好的律师作义务服务。对于一些民事案件,比如牵涉婚姻,住所,福利等等,美国联邦政府有一个联邦法律服务公司,为请不起律师的人提供免费律师。这个公司去年经手了170万个讼诉。但是,这个公司不管刑事案件。
在美国,一个被告可以主动放弃你请律师协助的权利,但是不可以因为没有钱而被迫失去这样的权利。去年洛杉矶大火,不知烧掉了多少人家的房屋森林,结果闯祸的是一个刚刚从南美偷越边境过来的中国人。但是,他还是有权拥有一个法庭指派给他的律师,最终我记得判的刑期很短,虽然造成的损失惊人,因为他是烧火取暖,属过失犯罪,并不能因为他是一个非法移民,就夸大罪行,或加重处罚。
法庭指派的律师,当然不会都象夏皮罗,但是如果你有证据说明法庭给你派的律师不尽职的话,你可以据此上诉,推翻原判,我以后再给你讲点这样的故事。不管怎么说,使得所有的人都能够得到高质量的法律服务,这是一项整个社会必须逐步去做的工作。在真正做到这一点以前,应该说,能够“买到正义”的人数越多,越表现了一种社会进步。
在美国,也和其他国家一样,大量的普通平民是善良的,在看到社会上出现犯罪现象的时候,总希望法律对于犯罪的惩治是行之有效的。他们中的一些人也会希望“从重,从快,从严”,使得这个社会能够迅速安定下来。同时,也有一些善良的平民,他们觉得刑事案件永远是一件“打击坏人”,只有“坏人”才会卷进去的事情,而自己属于“好人”之列,严刑峻法,快速判案,即使产生误差,造成的也是坏人倒霉,和自己是没有什么关系的,自己永远不会需要一个保护被告的法律。
但是,事实上,一个国家的法律是针对它的整体人民的,只有当它对所有的人是公正的时候,任何一个“个人”才有可能在任何情况下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从而拥有安全感。相反,如果一个社会纵容对一部分大家认为是“坏人”的人草率处理,表面上看起来有可能是维护了“好人”的利益,但是事实上,在这种情况下,已经隐含了对每一个人的公民权利的威胁。在一定的气候下,无视公民权,践踏公民权的“细菌”,就会以人们意料不到的速度突然迅速生长,危及每一个“个人”,“好人”“坏人”通通无法幸免。
美国的权利法案以及司法制度对于被告的保护,至今还不能完全防止冤假错案。比如说,假设佛曼的录音带是完全真实的话,里面就提到不止一个品质恶劣的警察制造伪证,陷害被告的案例。辛普森案一结束,司法部长就下令对洛杉矶警察局进行调查。但是,权利法案和司法制度的设计,正是为了尽可能减少这种现象,更是为了使美国在过去,现在和将来,都杜绝发生大批人死于冤狱或者困于冤狱的可能。它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不以社会安全为借口,非法剥夺一个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牺牲任何一个“个人”的自由权利以及家庭幸福,以此作为换取社会利益的代价,这种做法的合理性是不被美国的宪法精神所承认的。它不承认任何一种社会要求可以高于一个公民对于自由幸福和合法权利的要求。
记得我很久以前读到过一个笑话,说是几个来自不同国家的人在谈什么是最幸福的时刻。那些来自英,法,美的人谈的幸福时刻,都没有给我留下什么印象,使我至今不忘的是一个来自斯大林肃反时期的苏联人。他说,当你早晨被一阵敲门声惊醒,打开门发现一个人站在门口说,“伊凡.伊凡诺维奇,你被捕了”,你却能对他说,“对不起,伊凡.伊凡诺维奇住在隔壁”,这才是“最幸福的时刻”。当政府的权利没有任何限制,以至于膨胀到了百姓都要把这样的时刻当作“幸福时刻”的时候,也许街上盗贼是很少的,犯罪率是很低的,社会是“安定的”,法律是绝对不保护坏人的,但是这样的法律也同样是不保护好人的。
对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争议也非常多。它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是看上去最薄弱的一个环节。我尽管以前知道有这么回事,可是到了美国以后,发现他们居然是在“玩真的”,随机抽样,来的人五花八门,人种肤色各异,有业无业不论,有知识就有知识,没文化就没文化,也觉得够悬乎的。在美国,最强大的就是法律队伍了,法律博士一大堆,为什么偏偏要找一帮“外行”来作“法官之上的法官”呢?更何况,这是一个出了名的“现代国家”,怎么会“落后”到依靠“乌合之众”来判案的地步呢?我曾经和朋友迈可讨论过陪审团。他说,在这里,所有理解赞同这个制度的人,都知道它的弱点,我们从来不认为它是一个完美的制度,我们只是找不到一个比它更好的制度罢了。这正象美国人有时候开玩笑的说法:如果你不把陪审团制度和其它国家的制度相比的话,它真是糟透了。
辛普森案宣判后,克林顿总统看完电视,回到办公室就写下以下声明:“陪审团已听过证据并作出它的判决。我们的司法制度要求尊重他们的决定。在这一刻,我们应该想到这个可怕罪行受害人的家属并为他们祈祷。”美国司法部长则在辛普森宣判后,针对陪审团制度发表了这样的讲话,“我并未发现任何认定他们(陪审团)需要改革的立论基础。我们有陪审团已经好多好多年了,在考虑改变此一制度时,我们应该非常,非常小心。”
那么,为什么美国人在世界上众多审判制度中,独独选中陪审团制度,而且守着不肯放呢?当然,你也知道,陪审团制度并不是美国人的发明,它的产生远早于美国的诞生。在中世纪的英国,司法相当黑暗,监狱形同地狱,屈打成招比比皆是。十二世纪以后,逐步建立了陪审制度。美国独立之后,建国者们即将陪审制度作为宪法的一部分肯定下来,此后的宪法修正案又作了进一步的补充。美国的第三任总统杰佛逊就认为,这种审判制度在维护民主所起的作用上,比选举权还要重要。确立这样一个制度,它的立法精神就在于防止联邦政府和政府的官员滥用职权,践踏人民的基本自由。
固然,陪审团制度是有明显的弱点,我曾经提到过,所有的“法制”都会有“人制”的困惑,最初的立法,审理的过程,最终的判定,都有“人”的参与。前人立法之后,有后人修正的可能。在执法的过程中,有不同的人对于法律条文的不同解释。你可以看到,一些同样的法律条文,在不同的国家可以解释和实行得风马牛不相及。在辛普森案的审理中,法官对于具体情况的处理,每天都受到大量法律专家的评判。最终的一个“生死断定”,总是由“人”来作出,由法官也罢,是法律专家也罢,是陪审团也罢。在辛普森案这个案子里,我们就看到,尽管双方律师充分出示了各自的证人证据,但是,即使是法律专家,也是各作各的判断,不同的法官,不同的法律专家,照样会判出不同结果来。
例如,我前面提到过的全美首屈一指,世界著名的华裔刑事科学鉴定专家李博士,在审判结束时,他的办公室铃声没有断过,全美的新闻机构排队等着在电话里了解他的看法。他就认为,他对判决不感到完全意外,他说,他以纯科学的眼光来看,洛杉矶检察部门有关辛普森的证据并不能使人心服,其中最重要的关键,就是检方对被告作案的“时间顺序凑不拢,失去基本逻辑基础”。他认为,辛普森不太可能在极短的时间内连杀两人,再回家更衣销毁证据。他同时表示,还有其他物证也有重大嫌疑,比如命案现场的第一保存采证过程就极为重要,而以他的专业标准来看,“检方物证的可信度极为离谱”。但是,我们当然相信,也有其他的法律专家,会有完全不同的看法。
因此,并不是说,是法律专家断案就是绝对的。这毕竟不是计算机算题,信息输进去,一按电钮,“啪”一下结果就出来了。陪审团制度的设计,强调整个审理过程是完全由专业的律师按规定操作,由精通法律法规的法官控制“公平审理过程”。当该摆出来的所有合法证据,都已经摆在大家面前,双方律师该说的都已经说了之后,然后按照法律有关判定的指示去合议出一个一致的判断。这个制度的设计立论认为,如果一切是清清楚楚,一目了然的,一般常人的智力已经足以判断。如果证据是矛盾的,有疑问的,判案的法律指示已经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判被告“罪名不成立”。如果一切是有争议的,法律也规定审判将宣告失败。因此,这个时候,关键的问题已经不是判案者是不是专业人员的问题,而是判案者是否公正的问题了。这个公正,是指判案者首先绝对没有陷害被告的动机,并且尽可能不受任何其他影响,而仅仅以证据为依据去进行判定。在陪审制度起源的英国都已经用得不多的时候,美国人之所以坚持用陪审团制度,而不用其它任何制度替代,这是因为陪审团制度有一个最大的特点,那就是,陪审员是最不受任何人操纵控制的。
顺便我想告诉你,辛普森案的法庭里,作为被告的体育明星是一个公认的“大款”,名律师的报酬也大概超出了人们的想象力,检察官虽然是公职人员,年薪也应在二十万美元之上。伊藤法官的薪水我无法估计,只知道法庭配给他的那把椅子,就值六千美元。而法庭上的陪审员却只有一天几美元的补贴,他们出现在法庭上,与钱没有关系。在美国,被选上的人去法庭做陪审员,是一项必须去尽的公民义务,其重要性和服兵役一样。在大学里都有规定,凡是有陪审员任务的学生,可以不参加考试。
陪审员独立于政府之外,独立于司法系统之外,独立于任何政治势力之外。他们的判断,就是一般民众放在法律对陪审团的规定之下都会作出的判断。他们召之即来挥之即去,法庭为他们保密,使他们没有心理负担。他们只要自己不想出头露面,可以永远不被周围的人知道自己的角色。所以最没有除了他们应该考虑的证据之外,非考虑不可的其他因素。当然,这有一个基本条件,就是这个社会是自由的,普通民众是不受任何控制的。老百姓在一般的情况下,是象一盘散沙的,在没有和外国打仗的时候,是不拧成一股绳的。美国恰好就是这样一个国家。
所以,如果宪法和司法制度的出发点,是保护公民的自由,保护被告的合法权利,那么,陪审团制度确实有它难以替代的优越性。
我想起来就没法不觉得惊奇,你要知道,当初制定宪法和权利法案的那些美国开国者们,他们本身并不是“人民”,而是手中握有政府权力的当权者。二百二十年前的北美,还是一块非常野蛮的土地,动不动就要掏出枪来决斗的,却有这样的“思想”在那里闪闪发光。当时美国还很不稳定,各个州松松垮垮,自行其是。这些好不容易打下江山的开国元勋,不好好考虑考虑如何巩固政权稳定江山,把不听话的州都好好收拾一番,不认真严肃法纪政纪,该杀的杀该抓的抓,使社会迅速安定下来,却在那里担心手里的权会不会一不小心用过了头,担心即使自己小心翼翼没出什么岔子,自己的后任,甚至后任的后任会不会“走了火”。因此,开国伊始,他们认认真真讨论的头等大事,居然是如何立法保留老百姓手里的枪枝武器,保护他们的民间武装,让他们拥有最彻底的自由,甚至建立一个保护被告合法权利的司法制度。有了这么一个开头,你还想指望美国人看上去规规矩矩,整整齐齐吗?他们两百多年来,政府和老百姓,就这么乱中有序地互相习惯了。静下心来想想,真是觉得不可思议。
你一定记得前面的那些信里,每当我在一个方面回答了你的的问题,介绍了美国人所拥有的自由和权利,我就要同时告诉你,他们为此支付了什么样的代价。让你对这些代价有清楚的了解,是我写这些信的真正出发点。我们在世界各地,在不同的时代,都看到过这样的情况,总有一些人在不同的情况下,向那些对于各种需求饥肠碌碌的民众,描绘不同食谱的美味午餐。于是这些人有了众多的追随者,甚至在他们的帮助下成就了自己的事业。这时候,有两种不同的情况往往会不幸地冒出来。一种情况是,这是一份虚假的许诺,人们被土豆加牛肉的食谱所吸引,得到的午餐却是树皮加草根,令人大失所望。另一种更普遍的情况是,这是一份真实的午餐,可是,当人们被引到餐桌前,才发现一个早该想到的简单真理,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他们还未享受到,已经先被昂贵的代价所吓倒,不知那个当初引他们走向餐桌的家伙是有意还是还是无意,他竟然从来没有提起过这样的代价。这是不公平的。
辛普森回家了,也是坐的白色汽车,电视一路跟踪,顶上有十二架直升飞机在追随,使人想起一年前的追捕场面。他跑了,永远地跑了。就是你明天发现一把凶刀,上面有他清清楚楚的血手印,就是明天有人拿出一盘录像带,上面有辛普森杀人的全过程,也统统没有用。检察官再也不可能向他提出另一场起诉,因为在美国的宪法修正案的第五条里,有这样一句话,“人民不得为同一罪行而两次被至于危及生命或肢体之处境”,这在美国的法律术语中叫做“两次困境”,将一个公民置于“两次困境”是违宪的。权利法案的这一条,限制了政府的执法人员对一个公民无休无止的纠缠。因为宪法的制定者认为,必须防止这样的情况:一个执法人员没有充分证据却要判一个人有罪,当陪审团宣布“罪名不成立”之后,执法人员不甘心,明天弄到一点什么,重新起诉,后天有些借口,又重新起诉,反正你别想太平。禁止“两次困境”就彻底杜绝了这种可能。对于一个罪行,刑事起诉只以一次为限。要成功,检察官就必须在一次起诉中成功。如果被判无罪释放了,只有当他又一次犯罪被你抓住,你才可能再一次对他起诉,否则,你只能看着他永远地逃离你的手掌心。
但是,当人们以复杂的心情,又一次在电视里,看着一辆载着辛普森的白色汽车在公路上向家里开去的时候,宪法保障公民所拥有自由和权利的代价是非常清楚的。如果辛普森是有罪的,他已经永远地逃脱了。“宁可放过一千,不可错杀一个”,这里,不错判错杀一个无辜公民的代价,就是可能有一千个罪犯被放跑了。这种代价是多方面的,不论从哪一方面去探究,都是沉重的。
如果辛普森是杀人凶手,两名被害人的公道就再也无法讨还,正义再也无法得到伸张,老高德曼苍凉悲愤的声音将永远使有良心的美国人不得安宁。在“放掉一千”的同时,人们必须面对许许多多被害人哭泣的冤魂。人们将时时会怀疑,他们在检察官输掉一场场官司的时候,他们是不是象老高德曼所指责的,正在输掉一个国家?
如果辛普森是凶手的话,他放回家之后,大概也不会再去杀人。但是,谁能保证那些由于没有足够证据而被放掉的“一千”,甚至远不止一千的嫌疑犯,回家以后会干些什么呢?“放”得越多,当然危险就越大,社会就越不安宁,这几乎是最简单的一个逻辑。每一个人都在为此支付代价。
实际上,美国人为了公民的自由和权利,除了付出精神上和安全上的巨大代价之外,他们人人还在付出金钱的代价。你已经看到了,辛普森一案,仅仅审理费用就达八百多万美元,如果加上警方调查取证的费用,不会低于一千万美元。你不要以为这是因为辛普森是名人,才审得时间特别长。加里佛尼亚州的一个华人妻子,被控谋杀丈夫来自大陆的情人和她的孩子,已经审了很久,被华裔称为“小辛普森案”,目前已经宣告陪审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一审失败,案子悬搁。由于检察官不肯放弃,最近即将开始重新审理,至少又是一倍的时间。这个时间当然就是金钱。不管最终的判决将是什么,陪审员应该说是谨慎的,他们至少不会因为涉案的都是外国人和少数民族,就草草判掉算了。他们当然不但知道重新审判要花钱,还知道钱是从哪里来的。这些钱是从哪里来的呢?我以前已经告诉过你,美国政府不拥有任何企业,它的每一分钱都是老百姓,包括这些陪审员,交给政府的税金。
从今天的报纸上,我们看到,爱荷达州的一名中国留学生被控两个一级谋杀罪。他杀害了同是从中国来的一对留学生夫妇。他一直没有认罪,检方在起诉的时候要求判他死刑,在开审前的最后时刻,他终于认罪了。我曾提到过,在这种情况下,他可以得到法庭给他的一个交换条件,换取一个略轻一些的刑罚。结果他有可能被判处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当记者采访死者家属的时候,他们谈到很不理解美国的司法制度。对于中国人,杀人偿命,一命抵一命,是最自然不过的事情。对于美国人来说,一种罪行有一个量刑的上下限。在这个限度之内,都是合理的。罪犯认罪,可以省下大量的人力财力,在限度之内的减刑是可以接受的。我想被害者家属也一定没有想到,案子拖长的话,有可能耗去美国老百姓辛苦工作挣来的成百万,成百万的美元。事实上,美国人依然要用自己的税金把他养在牢里,尽管不论是凶手还是被害者,都不是美国人。他们为这块土地选择了这样的原则,就必须为这块土地上发生的一切支付代价。有时候,这个代价是指金钱,有时候,这个代价,甚至是生命。
明确了代价之后,仍然选择尊重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为最高目标,这是需要勇气的。而且,有时候,甚至可以说,必须是有能力支付代价才能得到的。
这封信写得够长的了。很想念你,来信。
祝
好!
林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历史深处的忧虑第十四封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卢兄:你好!
收到你的来信很高兴。你谈到由于辛普森案所反映出来美国的种族问题,希望我对这方面的情况作更多的介绍。这也是我很想多谈一些的题目,但是,要讲清楚很难。首先是题目太大,其次是因为太复杂,在这样短短的信里,只能讲到一些皮毛。可是我还是希望能够尽量谈一些,使你有至少有一点大致的印象。
这些日子,美国又很热闹,趁着辛普森案所激起的美国黑人的种族情绪,一名黑人领袖出来号召,在马丁.路德.金当年领导“走向华盛顿”的百万黑人大游行30多周年后的今天,再进行一次同样的活动,也就是,再来一次到华盛顿的“百万黑人大游行”。这立即引起了全美国社会的关注和许多不安。人们担心,在这种时候,举行这样的活动,是否会煽起更大的种族情绪,甚至有人趁机挑起黑人对其他种族的仇恨,担心这么多黑人聚在一起,举行以"种族"为主题的集会,是否在“群体效应”的影响下,发生一些类似骚乱的事情,更担心万一发生骚乱,万一再和警察之类的发生冲突,又要引起什么社会动荡。人们记忆犹新,在民权运动中,人们的情绪,尤其是黑人的情绪是多么强烈,冲突是多么容易发生。马丁.路德.金的伟大,正在于他站在干柴边上,却能够不去点燃一堆可以利用的烈火,而是主张和平和非暴力的抗议。问题是,这一次活动的发起和组织者,却不是马丁.路德.金,人们的担心实在不是无缘无故的,因为这次“百万黑人大游行”挑头的,正是“黑人伊斯兰国”组织的领导人法拉肯,在我前面的信中,曾经提到过这个人物。这个组织历来观点激进,法拉肯本人也以发表大量的反犹太民族的言论而著名,而且他所发表的言论里,除了反白人之外,也反美国人中的越南裔和朝鲜裔,还反天主教和同性恋,总之一向是树敌颇多。他的演说能力,也就是鼓动群众的能力,在大家都很能言善辩的美国,也是非常出名的。他还邀请了辛普森和所有的黑人中的名人参加这个集会。
这个集会预定的地点,是在美国首都华盛顿的中心地带,国会大厦前面的广场上。我想,最不安的应该是总统克林顿和美国政府,因为不管惹出什么麻烦来,首先总是政府的麻烦。那么美国政府能不能找点什么理由,阻止这样一个活动呢?这是不可能的。国会大厦前面的广场,是理所当然的“公共论坛”,而“集会自由”又是被涵盖在“言论自由”里面的,属于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范围。如果美国政府表现出哪怕是一点点被怀疑是阻扰之类的举动,那么它将要遇到的麻烦,就远远不止是一场集会了。因此,现在的美国政府,不管它对于一个这样的集会实际上有多么不安,它最聪明的做法就是积极配合,提供一切方便,摆出一个落落大方的姿态。也许你会问,对于这样前景不可预测的“巨型集会”,美国政府不能公开阻扰,那么能不能暗中搞点小动作呢?
我想,这是每一个手中握有很大权力的人,心中无法抵挡的诱惑。美国政府也不例外,它也曾经经历过这样的历史阶段,试过搞点小动作,为自己减少麻烦。但是,在美国这样一个经过认真设计的国家制度下,这样做对于政府和操作者,都非常非常危险。首先是一旦被揭露,将成为一个爆炸性的政治丑闻,涉案的人们没有必要为此搭上自己的政治前程;还有就是在美国这样的制度下,这类事情很难避免早晚有一天会被揭露。对于美国在历史上走过的这样的阶段,我也想在这里向你作一点介绍。
我前面谈到过,美国政府对于国内的形势感到最无从把握的,就是六十年代的动荡,这也是美国政府最容易一发急就挺而走险的时候。正在进行的越战,也是这种动荡的一个重要的起因。1969年,就有两个美国知识份子,布卢姆和瓦斯寇,他们也是热衷于民权运动的积极份子并且属于一个叫“结束越战新动员委员会”的组织,策划了一场大的反战游行集会。当时,他们想使得集会规模尽可能大一些,就去联合当地的黑人一起参加。但是,当时的黑人更关心的是他们在社会上的平等权益。应该说,他们是当时美国社会上两股不同的力量,是动荡的两个不同的源头。他们分开“折腾”,已经使得当时的美国政府头痛不已。问题是,美国政府和老百姓一样,也是第一次遇到60年代的许多新思潮新问题新骚乱,谁也不知道这种动荡是什么走向,到底会产生多大的“破坏”。因此,当时的美国政府,当然希望情况不要向失控的方向发展,当然希望这种骚动不安的力量越小越好,越分散越好。
有的黑人组织对于这场反越战的集会是非常支持的,但是他们很想联合的“黑人联合阵线”却没有多大兴趣。大型的抗议集会的组织,经常有财力上的问题,于是,这个“阵线”的领导人就提出,他们可以动员他们的成员前往白人的反战集会“助阵”,但是白人的反战组织是否能给黑人自己的集会捐点款,比如说,他们来一个人得到一美元的捐款?为此,他们举行了一些协商会议。
这种主意提出后,在“新动员”组织中当然马上就引起了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这可以考虑,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民权运动是自愿参加的,这么一来不是成了交“人头税”了吗?但是,总的来说,他们两个组织之间达成协议而进行联合行动的可能性还是非常大。
但是,就在这个时候,“新动员”组织收到来自“黑人联合阵线”的一封非常不礼貌的催款信,而不久之后,“黑人联合阵线”也发现一张评论这件事情的传单,传单的文章中间,印了一只黑色的猴子,文章的题目是“给他们香蕉!”此后,“新动员”组织的反越战大集会依然如期举行,而且很成功,但是“黑人联合阵线”没有参加。这两个组织,也从此产生隔阂而疏远了。
谁也没有想到,所谓的“催款信”和传单,都是当时的联邦调查局实行的一个秘密“反间谍计划”的杰作。当时美国的反战者和民权运动的组织,都是他们这个“计划”干扰和瓦解的目标。联邦调查局的这个计划,是在60年代末期美国政府对于国内骚动感到束手无策的时候设立的,得到当时的局长胡佛的同意。但是搞出这套计划的人都知道,弄不好,这就是自己给自己埋下的一个定时炸弹。这种做法的“违宪性”,人人皆知。但是,可以想象,美国政府中搞出这些计划的人,当时也是给逼急了。在美国的宪法里,非常特别的一点,就是它的实行不允许有任何假设条件下的变通。
这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说,美国政府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法中止人民可以享受的宪法权利。我记得自己第一次注意到这一点,是在文革刚刚结束时看的一本美国小说里。这本小说好象叫“代号R密件”。这种书在美国,是标准的所谓“畅销小说”,就是情节紧张引人入胜而且价格便宜,最适合在旅行中消磨时间。畅销小说的作家都是以挣钱为目标,他们自己和评论界都不会认为这些畅销小说有什么很高的文学价值。这本书也不例外,很“好看”,充满了紧张的气氛。小说假设了以联邦调查局局长为首的一帮美国政府官员,阴谋通过一个类似紧急状态法的法案,以期可以在宣布非常状态的时候,就使权利法案失效。经过紧张的种种情节之后,最终阴谋被揭露,没有得逞。我到了美国以后才知道,这种对于我十分新鲜的东西,它的内容对于美国人是老掉牙的永恒主题。这就是自从建国以来,民众就天天在那里围绕着种种细节和政府计较的问题,即美国政府如何做到无例外地保证人民享有宪法权利。
正是因为无例外,因此在60年代美国的骚乱此起彼伏的时候,美国政府并不能因此借口什么“紧急状态”而丝毫减少人民的各种表达意愿的权利,要游行的还是照样游行,要集会的也照样集会。著名电影明星简.芳达在越南战争打得炮火连天的时候跑到越南北方,穿上北越军装,在北越的高射炮上摆个姿势拍照,还发表在美国的报纸上。干得如此出格,政府也拿她没办法,找不到法律依据去惩罚她,只好随她去。很多人恨她恨得咬牙切齿,最多也只能是不去看她的电影,这也不妨碍她的电影得奥斯卡金像奖,风光至今。
在60年代情况越来越不明朗,民间组织多如牛毛的情况下,联邦调查局作为一个专门对付国内犯罪的机构,压力也确实很大。他们有一个任务是维持政府机构和首都华盛顿的安全,但是在60年代末期,每年至少有4,5次几十万或上百万人的“华盛顿游行”,还有无数次几乎整年不断的小一些的集会,在国会大厦,白宫,国防部所在的五角大楼等附近的广场举行。大多数示威者是和平的,但是也不断有一些人,试图进入五角大楼,爬白宫的篱笆,其中也有少数“战斗性”特别强的,鼓吹要烧毁桥梁,扔炸弹和杀死警察。联邦调查局也确实很难分辨,哪些人只是威胁,说不定真有几个是要真干的。结果,联邦调查局终于出此下策,搞了这个秘密计划,主要目的是搞清情况,同时也做些不光彩的“小动作”。
正因为这是对美国人民特别敏感的宪法的“明知故犯”,因此这个计划成为当时联邦调查局的最高机密之一,再三强调绝对不准泄密。实际上,这个计划的寿命十分之短。1971年3月,一名联邦调查局的官员文件失窃,其中有一份文件恰好是有关这个计划的。事情一发生,联邦调查局的高层官员就非常紧张,立即全部停止了这个计划。这个时候,这个计划已经有了五个分支,从这五个分支和他们的活动来看,他们的目的确实是为了减轻潜在的骚乱,暴力和动荡,减轻社会在这方面的压力。在他们的活动中,确实没有特别的种族倾向和观点倾向。
例如,他们的目标中既有黑人的种族主义激进组织,同时也有三k党和一些被称为“仇恨的白人”的各种组织。联邦调查局的这个秘密计划成员,甚至已经控制了三k党的一些基层组织,并且不断劝阻它的成员不采取暴力行动。他们当时的目标并不明确,只是寻找一些他们认为有暴力危险的组织,但是也正是因为没有什么明确的界限,所以他们所违宪调查的组织和个人,范围非常广泛,也就是说,侵犯了无数“个人”的宪法权利。
由于这个计划执行的时间并不长,联邦调查局害怕暴露,又主动及时停止了整个计划,因此在此后的四年中,问题一直没有被外界所知。直到1975年,美国国会的参议院举行了听证会,是为参院一个专门研究政府情报部门运作的委员会举行的。这个委员会的主席是丘奇参议员,所以人们都称它为“丘奇委员会”。他们发现联邦调查局大量的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行为,例如,瓦解示威,窃听,检查信件,检查银行收支,甚至查看私人的垃圾。
这一切,证实了当初在美国政府要求设立这样一个全国性调查机构的时候,美国人民对于这种性质的机构最担心它会发生的问题,已经确确实实如预料般地一一发生了。这就是美国国会当初宁可罪犯逃过一个州就抓不住,也死活不肯让政府成立一个全国性的警察机构的原因。我曾经告诉过你,直到美国成立100多年之后,国会才勉强同意政府成立一个20人的联邦调查局。这一类的机构,一直是美国民众最不放心的地方,因为它最容易步入歧途。
我前面所提到的反越战“新动员”组织的领导人布卢姆等人,是在读了有关国会听证会的报导之后,才知道他们自己曾经是联邦调查局的目标。于是,他们决定上法庭起诉。但是,他们也只是听说有这个秘密计划,作为原告,他们甚至都不知道,到底在联邦调查局中,哪些具体的人应该成为他们起诉的对象。结果,他们还是从报纸上的国会听证会的报导中,找了五个人的名字作为他们的被告。
他们这个案子一开始的时候并不顺利,因为他们手里没有多少证据。他们只能查到联邦调查局的一般资料,却看不到这个秘密计划的档案,这也是联邦调查局这一类的机构容易失控的原因之一。在美国这样一个宪法至上的国家,这个秘密计划之所以会诞生,而且存在几年,能够侵犯大量公民的宪法权利,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它的发明者和执行者,对这个保密系统存有一定的侥幸心理。事实上,它的保密系统也确实使它成功地一度逃离了民众的监督。
但是,我们看到,在美国的制度下,这种情况毕竟还是比在其它一些国家更容易纠正。首先是做的人本身都很了解这个制度以及这样做可能产生的后果,非常心虚。事实上,这也是这个计划会自行中止的原因。其次,越是这样帷幕重重,看上去叫人看不透的政府机构,越是会被国会死死盯住。这个相互制约的机制,使得这种问题的暴露在美国只是一个时间问题。因此,它最终被国会的“丘奇委员会”揭露,应该说还是必然的。”丘奇委员会”在揭开了联邦调查局的违法事实以后,美国国会终于通过了一个“信息自由法”。联邦调查局的秘密档案资料在这个法案之下,都必须公开,接受监督。于是,在这个法案实行之后,“新动员”组织的这个案子也一下子绝处逢生,因为他们依法拿到了这个秘密计划有关他们的一万三千页的文件。
查阅了这些文件,他们才知道,在这个秘密计划实行时期,他们的电话曾被窃听,银行帐号被查阅,他们的邻居朋友被召去谈话。更重要的是,他们发现,当年和黑人的“阵线”组织在反战集会联合问题上的失败,原来是联邦调查局伪造信件搞的小动作。在他们的律师查看档案的时候,还发现了一些他们这个案子以外的问题。比如,在50年代,联邦调查局就有过类似的计划,针对调查美国共产党。还有,在60年代的民权运动的集会中,联邦调查局使用一些小伎俩,破坏过其它组织的集会,比如利用步话机误导游行队伍,等等。
最终,陪审团宣布,具体参与“秘密计划”的几名联邦调查局的被告罪名成立,赔偿金额达70万美元以上。他们大叫冤枉,他们辩称,对于他们来说,这只是执行公务。但是从1971年起,美国的法律已经要求公务人员对执行公务中的行为负法律责任,只有在一个情况下例外,就是在公务员执行公务的时候,坚信自己是不违反宪法的,才可以免予起诉。在这个案子中,这些被告无法使陪审团相信这一点。
在他们上诉的时候,美国上诉法院批示,政府任何企图瓦解和破坏合法组织,或者恐吓他的成员的做法,都是绝对违宪的。
经过旷日持久的调查,这些被告在判决时基本上都已经退休了。当初的联邦调查局局长胡佛也已经死去近十年。这些退休的被告并没有多少积蓄,也根本赔不出钱来。最终,直到1986年,双方达成庭外协议,减少了赔款数字,也同意由联邦调查局替它的前雇员支付赔款。对于将来,作为被告之一,曾经是美国联邦调查局总部的国内安全部头头,查理斯.布莱南说,他相信,联邦调查局今后再也不会去试图恢复这一类的计划了。
实际上,重要的并不是联邦调查局此后还想不想这样做和敢不敢这样做,重要的是,走过这样的历史阶段之后,美国防止联邦调查局这一类机构侵犯公民权利的法律,更为健全了,把这些有过特权的机构,也不例外地置于监督之下的机制,更为完善了。也就是说,关键是从制度上保证,以后哪怕胡佛又转世回来当局长,“秘密计划”也行不通了。
回顾美国历史上的这样一个阶段,我总是觉得内容很丰富。仔细看看当时联邦调查局发生的违宪干扰集会的情况,他们的举动还是相当小心,动作幅度还是很有限的。他们对于当时混乱的局面感到紧张,因此而越轨,似乎也情有可原。在社会动荡的时候,这样做是不是就是可以原谅的呢?美国最高法院对这一类问题的有这样的看法。他们认为,保护个人权利,尤其是象集会自由这样的基本权利,在平静的年代和社会安定的时期,是容易做到的。可是,在社会产生危机的时候,要做到这一点就显得困难得多。但是,恰恰是这个时候,更应该让人民有集会和把话说出来的权利,让他们有机会表达一种和当时正统的观点不同的意见。早在1937年,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就写过这样一段话:“有人会煽动以暴力推翻我们的制度,我们是应该把社会从这样的煽动中安全引导出来。但是,我们越是认识到这样做的重要性,越是应该坚持保护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和集会自由这样的宪法权利不受侵犯。坚持这样做,正是为了使我们能够通过和平的手段完成所要求的社会变化。几个世纪以来,共和制度就是建立在这一点上的,这也恰是一个依靠宪法建立起来的政府的真正基础。”那么,这位大法官是不是太天真,太理想化了呢?是不是把复杂的社会转变和社会动荡看得太简单了呢?
再回顾60年代的美国,要求给黑人以民权,至少是美国南方各州的“非正统观点”,要求从越南战争中摆脱出来,也肯定是和当时美国政府所制定的政策相违背的“非正统观点”。但是,站在今天的立场上,所有的人都会看到,美国人民的这两种“非正统观点”,无疑是代表了一个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好在,尽管有联邦调查局这样的问题,但是,美国习惯于遵从宪法的总趋势,还是基本保障了这样一种民间“非正统观点”的自由表达,也使得30年代那位大法官非常理想化的预言基本实现。美国经历了一场巨大的变革,思想,艺术,观念,精神面貌的各各方面,无一不受到这场变革的影响。如果当时美国政府采取强制封杀的政策,将不会阻止这场社会变革,而只会使矛盾激化。所幸的是,在美国宪法精神之下,这一变化基本上以和平的手段完成了。
所以,今天的百万黑人大游行,美国政府尽管有可能感到不安,但是和三十多年前相比,毕竟放松得多了。游行的那天,我也很感兴趣,因为30多年前,马丁.路德.金所领导的“走向华盛顿”的百万黑人大游行,我们没有赶上,很想看看今天是个什么劲头。尽管这个游行是趁着辛普森案之后,估计黑人的种族情绪最为高涨的时候举行的,但是人们还是明显可以看到,美国在三十多年来,在处理种族问题上,已经有了明显的进步。整个集会的气氛显得非常轻松和愉快,就象是一个盛大的节日。
在美国,有不计其数的“少数民族”,但是最为惹眼的种族问题,还是白人和黑人的关系问题。首先是因为黑人是人口比例最高的人种,在美国占总人口的百分之十一点八,(亚裔只占百分之三点一),其次是任何种族问题,一般总是拿白人作为参照对象。一方面是白人数量大,(占人口比例的百分之七十四),在各个层次上都占优势,另一方面白人和黑人在美国历史上有过一段奴隶主和奴隶的宿怨。其实可能还有一个原因,就是他们在外观上的强烈反差。
对于美国的种族问题,我不想在这样短短的信里展开,我只想打破一种简单的“种族歧视”的传统故事。因为事实上,从美国通过民权法,在法律上禁止种族隔离,并且通过平权法案以保障包括黑人在内的少数民族的就学就业等等,到今天已经30多年过去了。我只想告诉你,今天的美国种族问题和黑人问题,都不是一个象一加一等于二这样逻辑清楚的简单问题。
例如,我曾经几次提到的“平权法案”。30多年前,它的设立是为了保障黑人(主要在南方)在长期教育机会不平等的情况下,能有同样的升学和就业升迁的机会。因此,它规定了在政府机构和学校等等,在招生招工等方面必须有关于种族的硬性指标比例。比如,邮局有十个工作人员,其中一定要有两个是少数民族。大学招生也是如此。当时,除了一些有种族主义倾向的白人之外,大多数的白人和同是受惠者的其他少数民族,都是赞同这个法案的。但是30多年以后,有些情况反而变得含糊不清起来。今年,加州大学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