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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_3

动因,而绝不可能成为一个提案成立的依据。就象我上次所讲的“三K党”故事,黑人和三K党之间,他们相互都感到无法容忍,这可能成为他们提出禁止对方言论的动因,但是,并不意味着这一提案因此就能成立。

言论自由是一个人说的权利,但是有一条,就是你不能强迫别人听,也就是说,你不能侵犯别人。因此,在美国的电影里,在电视播放的录像带里,是可以有脏话的,例如我们在美国看到的一批著名的描写越南战争的电影,为了表现当时战场上士兵状况的真实,里面脏话出现的频率很高。片头上对于有冒犯,暴力等等情况按规定都有预告,如果你不愿意看的话,你可以选择不看。就象三K党的节目,讨厌他的人有权利不看这个频道,这就不能构成侵犯。但是,收看和收听现场直播的节目,人们实在无法预料和防止玛当娜们连篇的脏话侵犯,因此,有了最近被普遍接受的“5秒滞后”规定。

新闻的免预检免限制在美国的历史很长。一般来说,朝野双方在很早就已经达到共识。所以,由民间控告官方新闻限制这方面的官司很少,但是,一旦发生官方要求限制新闻的案件,总是足以引起震动的大案。下面再举个有意思的例子,你肯定会感到惊奇。我有时候真的觉得这个国家不可思议,它的人种的纷杂,内容的丰富,使你感觉它是一本永远读不完的书,它常会意外地送你一份惊奇,你在这里可能因为种种原因感到失望,但是绝不会是因为单调。

那是大致15年以前,有个叫哈瓦德.莫蓝的美国人写了一篇文章,一开头就很吸引人。

“你即将获知的是一个秘密---一个由美国和另外四个氢弹制造国高度保守的秘密。”

“我只是通过阅读和提问就发现了这个秘密,没有利用任何保密材料……”

“我干吗不告诉你呢?……别怕,我并不是打算帮你去造一颗氢弹。你还远远没有这个能力,除非你掌握着一个中等国家的政府。”

“也不是因为我希望印度,以色列,或者南非,巴基斯坦从我这里可以更快地得到氢弹,尽管这些资料是对他们是有用的……”

“我说出这个秘密,是为了尽可能有力地建立一个基本观点:在原子时代,保守秘密本身就是在制造一种政治气氛,这种气氛有助于使那些可怕武器的生产受到保护,并且变得永久化。尤其是保守那些被少数专家指为禁区的权威秘密,更是如此。”

这可不是一个玩笑。文章的作者是一个反核积极分子,这篇名为“氢弹秘密”的文章,是准备在一个叫“进步”的杂志上发表的,计划中是作为该刊1979年4月号的封面故事。这是一份在华盛顿州的麦迪逊市发行的月刊。它创刊于1909年,它的创始人当过华盛顿州州长,国会议员,并且还代表“进步党”竞选过总统。该报在全美的发行量约三,四千份。它的宗旨是:反对军国主义和战争,强调公民权利和公民自由,强调保护环境,质疑庞大集团的所作所为。

一年前,他们换了个执行编辑,这人以前是编“原子科学家简报”的,在这里上任之后就出了个新招,他打算在采访全国的核工厂的基础上,发表一系列有关核武器工业的文章。他已经发了类似“最善良的人在造原子弹”这样的文章。在他的研究工作中,遇到了瓦德.莫蓝。

瓦德.莫蓝的家乡临近世界著名的美国核物理基地---橡树岭。这个地名在中国的物理系大学生中是绝对不陌生的。他说,在别的地方,孩子们也许会问:你这么聪明,怎么没发财啊?在他的家乡,孩子们就会问:你这么聪明,怎么没去当个核物理学家?橡树岭云集了世界一流的核物理科学家,如果这是在中国,也许有很多人,会因为自己的家乡是世界著名的科学基地而自豪,但是瓦德.莫兰却只觉得是核阴影在笼罩着他的家乡。在美国,反核的情绪越来越强烈,持有这一类观点的人非常多。尤其是在新一代的美国年轻人中间,你很难找到一个为自己国家所拥有的最先进核武器和核威力感到自豪的。

瓦德.莫蓝在读大学的时候选修过不少物理方面的课程,但是他放弃了当物理学家的念头。他参加空军,开着运输机飞行在美越之间。在此期间,他有机会看到了氢弹,它只不过六到八英尺长,一英尺半的直径,这么小的摸样,却有一千倍于广岛原子弹的威力,这个概念使他深感可怕。他想:这玩意儿可是很容易被误用滥用的。他又想起了自己小时候对氢弹的兴趣。他不仅要知道这国家干吗要造这玩意儿,还想知道是怎么造出来的。知其然,必须知其所以然,这是他的思维习惯。所以,当他参加反核活动的同时,他很自然地把精力都投入了研究核技术之中。

他和“进步”杂志一拍即合是很自然的,他们都质疑政府对核技术保密的合理合法性。他们认为保密的目的,只是为了把美国人民排除在对核武器的讨论之外。所以,他揭开核秘密的行程就这样开始了。从他探索的整个过程来看,一方面,当然,他是个很聪明的家伙;另一方面,我们也看到,美国对于这方面的工厂,设施等等的保密,实际上是漏洞非常多的。不管怎么说,他越来越接近了关键的概念。最终,据他所说,他发现这早已不是什么秘密。任何一个人,只要具备基本的物理知识,再加上时间和坚持,都可以找到氢弹的秘密。

瓦德.莫蓝坚持说,他所有的材料来自公开发表的资料,以及他和一些原子能工作者的谈话,他只是自己动脑筋把所有的材料拼凑起来,破了这个迷。他还认为,他所介绍的氢弹制造原理根本不会带来什么威胁:“这距离画出一张氢弹蓝图来还有很远呢。”再说,大多数国家不论财力或技术力量,都还不到造氢弹的水平。最后,他还解释,他所介绍的东西早已散见在各种公开读物上,他所做的事,只不过是把它们拼凑在一起。

在文章发表之前,一个警惕的教授把它送到了美国能源部。当时能源部负责防御计划的付部长是塞威尔,核武器保密就归他管。这是他第一次从“外面”拿到这样的氢弹资料。他拿给有关当局的最高层领导看了之后,他们一致认为,不仅文章中的一些资料是应该保密的,那份杂志的发行也是有害的。他们把这事儿转到了司法部,要求他们把“进步”给停了。

司法部一听就头皮发麻了,他们当然知道,这种事在美国可是麻烦大了:在宪法第一修正案之下,政府怎么能就说“停”就“停了”一份新闻刊物呢?我前面就说过了,这个国家,除了宪法,谁说了也不算。更何况,你一定也记得,为了纽约时报要发表美国五角大楼的越南战争秘密文件,前几年刚打过一场官司。由于输了这场官司,一些政府官员至今还觉得灰头土脸,十分窝囊。

对于新闻制度,寻找以前的案例的话,你可以找到一些对已经发表的不当新闻的惩罚规则。但是,对于美国人来讲,宪法第一修正案对新闻制度最根本的一点,就是预先不能限制。可是,如今是事关比原子弹还要命的氢弹,是一个谁也没有遇到过的新问题。司法部长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只有硬着头皮上。这个案件已经把美国的言论自由问题推向了核时代。一开始,“进步”杂志的编辑就知道情况不妙,政府已经全力以赴,一个小小杂志,力量对比相差太悬殊了。

1979年3月2日,美国能源部副部长塞威尔领着能源部和司法部的官员,来到了“进步”杂志社。编辑坚持说,文章的来源是公开的读物。他们要知道,这篇文章到底哪部分应该保密?塞威尔说,回答你这个问题的答案都是保密的。但是能源部提出可以帮他们重写,然后再让他们发表。考虑了几天之后,他们通过律师回答,他们不打算修改,他们有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权利,有权按原样发表。

三百年前,这里的新闻预检制已经被废除了。宪法第一修正案起草出来之后,有过关于新闻自由和侵犯隐私权之间的争论,但是,有关禁止预检却很少有人提出过疑议,所以这类的官司也很少,最高法院判决的第一个此类重要案子是在1931年的“尼尔案件”,最高法院在该案中指出:“(新闻自由)的主要意图就是防止对出版物的预先限制。”也就是说,即使是对于滥用新闻出版自由的人,也只能在事后,即出版之后适当惩罚,而不能预先阻止他出版。在1964年的沙利文案中,最高法院又作出了深刻承诺:“公众辩论的发行应该是无禁区的,坚定蓬勃的,以及完全开放的。”有关新闻和国家安全,美国的开国者之一,托马斯.杰弗逊认为:“最终的安全是在新闻自由之中。”我想,他的意思是说,当一切都是公开的,一切都在全民的监督之下,就不再有阴谋,就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可能发生的错误决策将会尽早地被纠正,这样的国家,它的安全才是有保证的。这样的观点,在美国很早就被大家所接受。但是,杰弗逊的时代还没有氢弹。

因此,“进步”杂志案作为一个前所未有的“核时代案件”,它不仅是在向第一修正案的基本信念挑战,而且,还提出了这样的问题:新闻界在决定公众辩论所采取的形式时,是否也是“无禁区”的。

“进步”的编辑克诺尔对这样的问题是一个持绝对肯定观点的人。有人问他,如果有个喝醉了的海军官员,把他第二天要出发攻打黎巴嫩的保密消息讲给你听了,你也发表吗?他回答说,政府如果不向国会宣布就打算去参与战争,我当然要发表。另一个问题,如果你知道一个美国在国外的情报人员的名字,你也发表吗?他说,那得看他在干什么了,如果这家伙以美国的名义,用着纳税人的钱,却在人家那里挖民主的墙脚,我当然要让每一个人都知道。那么,如果这将危及他的生命呢?克诺尔回答说,这是他的工作,情报人员当然有被人家杀了的思想准备,这就和工伤的性质是一样的。

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某一个编辑想发什么和不想什么消息,也不在于应该和不应该发什么消息,关键在于,他认为发表的决定权应该在他的手里,而不是在美国政府手里。美国最高法院的多数大法官,一直不同意这种绝对主义的观点,主要的疑点就是国家安全。但是,他们似乎也只是提出这个两难问题,并没有能够解决。

正因为新闻自由的主要原则在美国深入人心,所以,我提到过,政府和新闻界之间的官司很少。从前面提到的1931年“尼尔案件”到这个“进步”杂志案之间,美国政府与新闻界只打过四场官司。美国政府也在尽量避免这种事情,但是,一旦出现这样的罕见情况,也就是说,到了美国政府迫不得已非要去惹这个麻烦不可的时候,案子总是十分急迫,法律程序的通过也比一般情况要快得多,也就常常会留下一大堆值得争议的问题。

我们前面已经提到过“五角大楼”案件,这是由于“纽约时报”和“华盛顿邮报”要公布一批有关美国卷入越战的五角大楼秘密文件而发生的。在这个案件中,短短的几星期里,各级法院就产生了种种不同意见。一个首席法官甚至由于进程过快而拒绝对案件引起的一些问题作出判断。最后,法院是以6票比3票的结果,反对美国政府限制这两家报纸发表这些秘密文件。这是对这个具体案件的判决,并不能解决所有的有关国家安全与新闻自由关系的问题。参照这个案件,也不能使“进步”杂志案的答案就更清楚。

在“五角大楼”案中,有两位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提出,他们认为,在如下情况下,也许政府可以以国家安全为由,预先限制新闻发表,即政府必须证明“这种发表将无可避免地,直接地,立刻地导致危害,这种危害必须类似威胁已经发航的运输船的安全。”可是,谁又能说得上,对于热核武器该怎么定义"直接和立刻"的危害呢?说到底,以往的规则都无法解决核时代的案件。

另一方面,“进步”杂志则辩称,在科学的领域,哪怕是热核科学的领域,所谓国家安全与新闻自由的“两难问题”更为简单。他们认为,整个旧的安全概念在此领域都行不通。他们引用了爱因斯坦的一段话:“通过原子能的释放,我们这一代给这个世界带来了自人类历史发明火以来最具变革性的力量。这个宇宙的基本能量,已经不再适合可以被抛弃的狭窄民族主义的概念。因为,现在已经谈不上保密,也谈不上防卫了。这一切都已经无法控制,除非能够唤醒人类的良知和坚韧。”

“进步”杂志还找了一些权威的核科学家支持他们。不少专家并不同意他们发表文章的理由,他们觉得讨论核武器的伦理问题,并不一定要提供制造它的技术资料,甚至他们也看不上瓦德.莫蓝的科学知识,他们之所以支持杂志社,是因为觉得文章的内容已经算不上是秘密,发表并不会有什么害处。

但是,美国政府出动了国务院,能源部,防卫部和主要的核武器设计实验室的专家,他们宣布,如果该文章出版,“会有损美国的安全,会帮助外国发展热核武器,会增加热核战争的危险。”尽管美国政府上一次打输了“五角大楼”的官司。但是他们觉得,这一次可不是上一次,他们手里还有一个绝招---在1954年,美国国会曾经通过了一个“原子能条例”。这是处理非正常情况的非常规条例,是美国极少几个特别授权美国政府可以进行新闻预禁的法规之一。

该条例规定,美国政府可以起诉并要求法院禁止任何人揭示“限定资料”。“限定资料”包括核武器的设计,工厂,设备,或特殊核材料的生产……。但是,不包括已经解密和已经被划出“限定”范围的资料。美国政府宣称,这种资料生来就是保密的。不管是一个政府雇员从实验室得到,还是一个公民作在自己家里想出来的,不论是设计,公式,还是一个念头,只要一产生,就是保密的。所以,哪怕瓦德.莫蓝拿出证据,他百分之一百的资料都是从公开出版物上抄下来的,但是,只要他把它们凑在一起,结果就是保密的,除非美国政府同意宣布这不是秘密。该条例还有犯罪处罚规定。在当时,揭示“限定资料”的处罚,是一万美元以下的罚款,或十年以下监禁,也可以同时并罚。

这案件一旦归到“原子能条例”下面,就成了一个暗箱。瓦德.莫蓝的辩护人在保密的挡箭牌下,不能知道有关此案的几乎一切信息。被告也无法回答面前的一大堆问题。任何试图被引进法庭的证据,都有一个保密的陷阱等在那里。例如,瓦德.莫蓝为了证明自己的资料来自公开读物,他拿来一本自己的大学教科书,政府说,他在教科书上划的线必须擦掉才可以拿出来,尽管这些线只是他读大学准备考试时划的。他又拿出一些杂志文章,一个记者后来报道说,他拿出来东西的都被司法部宣称是秘密的,指出文章哪一部分是秘密的行为本身,是秘密的;争论它是不是秘密的争论,是秘密的;法庭对于这些秘密的看法,也是秘密的。这里有件很有趣的事情。新闻检查制度这个字眼,在美国是份量很重的,或者说,是很难听的,所以当“进步”杂志社在法庭上指责美国政府是新闻预禁的时候,政府的一些人提出抗议,他们说,他们的律师说的,这不是“检查”,这只能称作是"删除"。“进步”的编辑克诺尔就说,你就是把它叫做香蕉奶油甜点心我都不在乎,可是它还是新闻检查制度。

正是意识到这一点,该案的法官心情很不轻松。他写道:“如果发出一张初步的强制令,据本庭所知,这将是这个国家历史上,用新闻检查制度禁止出版的第一个实例。这种声名狼藉的事情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1979年3月26日,法官发表了他的看法。首先他指出,这个案子与“五角大楼案”不同,后者只是国家行政部门站在自己的立场上企图阻止新闻发布,而这个案子,有国会已经通过的“原子能条例”授权禁止。他认为,这个在宪法第一修正案之下的条例是清楚的,范围是适度的。再说,相比之下,“五角大楼案”只牵涉到3至20年以前的“历史资料”,这个案子则不同。最后,他主要是注意到了这个案子的巨大风险。他说,也许,从长久的意义来说,不自由,勿宁死。但是从眼前看,我们只有在拥有活下去的自由这个前提下,才有可能享受到言论自由,宗教自由,新闻自由等等。也就是说,把氢弹秘密“放出去”之后,没准大家连活得成活不成都成了问题。他写道,“如果作出一个反对美国的裁定,这一错误将为我们所有的人铺平通向热核毁灭的道路。在这个案子里,我们生的权利受到威胁,出版的权利变得可以商榷。”法官“遗憾”地签下了这份预禁令。

这个案子是不是很有意思?我想,这个法官的判决是很能理解的,谁敢冒这样的风险呢?但是这个案子里确实暴露出许多很耐琢磨的问题。例如,在这个“进步”杂志案中所出现的“暗箱问题”,就是很值得深思的。当一名被告所被控的一切都变成了“秘密”,甚至他的律师,法官,陪审团都不能清楚地了解与案情有关的细节,在这种情况下,怎么还有可能进行一场“公平的审判”,被告的权利还怎么可能得到保护呢?这也是我前面提到过的,美国的“反恐怖法”草案引起巨大争议的原因之一。

立法反对恐怖活动当然是一件好事情,问题是具体的做法,也就是“反恐怖”究竟怎么“反”法。例如,将来出现在美国的恐怖活动,其中很可能有一些是类似纽约世界贸易中心爆炸案这样的国际恐怖主义活动,对罪犯起诉的证据也就有可能来自美国之外。因此“反恐怖法”草案允许在对国际恐怖主义份子起诉时,使用来自国外的证据,并且允许作为证人的美国驻国外情报人员不出庭,以免使美国在国外的情报网不受到破坏。乍一听,这似乎没有什么不合理的。但是,这些恐怖主义者很可能就象在纽约爆炸案中的被告一样,他们尽管是在为另一个国家服务,可他们中的一些人已经是美国公民,即使不是美国公民,在美国法庭审理,就必须给他们一个公平审判,就不能剥夺他们受美国宪法保护的权利。比如说,我以后还会提到的宪法第六修正案中所规定的,被告有权面对自己的证人。审理中的“暗箱”在美国是违宪的。

当“反恐怖法”草案在参院通过以后,我们在电视里看到一次非常有意思的辩论。它是由美国联邦调查局的高级官员,著名的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的负责人,著名的“纽约时报”专栏作家路易斯,大学教授等组成的,在一起讨论有关“反恐怖法”草案所牵涉到的种种问题。也谈到我们前面所提到的审判中的“暗箱”问题。总的来说,政府一方,尤其是联邦调查局负责具体工作的高级官员,都对于他们在工作中所受到的种种限制发出抱怨,在美国严格执行宪法的情况下,他们要对恐怖活动的嫌疑分子进行监视,却很难拿到一张窃听许可证。抓到什么罪犯,又由于种种原因,往往会起诉失败。他们坚持“反恐怖法”草案所放松的限制,对于美国的反恐怖活动是绝对必要的。但是,作为民权组织等属于“美国人民”和理性思维的另一方,却对于“反恐怖法”草案中有可能发展成侵犯公民权利的部分提出严重质疑。例如,“反恐怖法”草案的有关条例规定,如果一个美国公民向国际恐怖主义组织提供经费等等,就可以对他进行起诉。听上去很顺理成章。但是,民权组织马上提出了其中所隐含的问题。例如,美国政府宣布的国际恐怖主义组织的名单中,有著名的哈玛斯组织。这个组织确实在最近进行了一系列的炸弹攻击。但是,民权组织指出,哈玛斯不仅仅是一个恐怖组织,它同时也是一个宗教组织,在美国,完全有可能有一些公民只是在宗教上认同这个组织,在这种情况下,一个美国公民就有可能因为出于宗教的原因,向属于这个组织的医院捐了十块钱而受到“反恐怖法”的起诉,并且有可能因此而判刑,这显然是侵犯了公民宗教自由的宪法权利。在“反恐怖法”草案中,类似的问题还有很多。

使我们感到吃惊的,并不是一个“反恐怖法”草案所反映出来的问题,而是美国人对于所有的立法和案例所涉及到的公民自由和公民权利问题所持有的认真态度,惊叹他们的持久的顽强和理性的思索。在这个辩论中,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的负责人还提到美国在这一方面的历史教训。他提到,奥克拉荷马爆炸案之后,要提醒国会防止过度反应并不是无稽之谈。在二次大战美国在遭受到日本的珍珠港突袭之后,几乎海军全军覆没。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曾经作出过一次错误的过度反应。美国西海岸当时有十二万日裔的侨民,你也知道,一般来说,东方民族对于“故国家园”很难从根子上抛舍。更何况,这些日裔侨民里还有一些来到美国不久的新移民,两国交战,确使许多移民产生巨大的心理矛盾。同时,惊恐之中的美国政府,面对数量如此之大的来自敌国的移民,也觉得防不胜防。由于珍珠港事件是一场突袭,美国政府更担心这些日裔移民中会有人向其母国提供各种情报,从而导致美国在这场战争中的失败。

当时,在强大战争攻击的威胁之下,政府的权限也相对扩大。结果,由当时的美国总统罗斯福签署命令,把美国西海岸十二万日裔移民,包括已经加入美国籍的日裔美国人,全部圈入了落矶山脉东面的十个临时居住地,十二万人一宿之间全部失去自由。在这一天之前,他们中的很多人还在为支持美国的军队而努力工作。在被集中圈住的四年当中,甚至还有人在失去自由的情况下,收到为美国战斗的儿子的阵亡通知书。今天,当我们和美国朋友聊起这件事,他们都觉得这简直是无法想象的错误。但是,美国政府确实在战争的威胁下,曾经犯下过这样一个可怕的侵犯公民权利的历史错误。

当年的这十二万人中,有一个姓伊藤的年轻人在圈居生活中和一名共同命运的女孩相识。在他们恢复自由四年之后,他们组成家庭并给他们的新生儿起了个名字,他叫兰斯.艾伦.伊藤。艾伦这个名字,是为了纪念他们在失去自由期间,一个为他们看守房子的名叫艾伦的牧师。兰斯这个名字,则是为了纪念为他们向美国政府索赔的一个叫兰斯的律师。由于这个家庭的这一段经历,这个孩子立志长大以后要做法官,致力于保护平民百姓。他就是现在正在进行的“世纪大审判”辛普森案的主审法官。在以后的信里,我会一再向你提到这个名字。一向在审判中以冷静著称的伊藤法官,谈起美国的这一段历史却无法平静,他说,“这件事情的意义非常重大。我必须告诉大家,如果这件事情可能发生在你我身上,它就有可能发生在任何人身上”。

实际上,这就是美国人今天对待任何一个民权案件的基本态度。发生的任何一件侵犯公民权利的事件,他们的态度就是,它如果可能发生在一个美国公民身上,那么,它也就可能发生在我们自己身上。所以,在美国,对于这一类问题,会有很多人挺身而出。尽管他们和这一个公民并不相识,甚至,也许他们并不喜欢这个人。

从“进步”杂志案的发展你也可以看到美国人的这种态度。这个案子本身到这里并还没有结束,因为这只是地方法院的判决。“进步”杂志马上提出上诉,发誓要把官司一直打到最高法院。几个星期之后,事情发生了谁也无法料到的变化。这一回,你肯定猜不出结果来了。

我还是下次再给你写吧。

好!

林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历史深处的忧虑第六封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卢兄:你好!

来信收到。你谈到我的故事使你有了许多新的想法,我很高兴。你非常关心那个“进步”杂志案的结局,说是猜了半天也没猜出来。我还是先把这个故事继续讲下去吧。

难怪你猜不出来,事情的发展充满了“戏剧性”---把一件原本十分沉重的事情戏剧化了。从我下面的故事里,你也可以感觉出一点“美国风格”。哪怕是再严重的事情,到了这里,都会变得有点“迪斯尼”兮兮。

“进步”杂志上诉只有几个星期,政府的阵线就开始溃散了。地方法院的宣判是在1979年的三月底。你还记得我介绍过的那个美国公民自由协会吗?作为美国著名的有关捍卫公民自由的组织,他们当然不会忽略如此重要的一个案例。同年5月初,该协会的一位调查员在进行有关这个案件的工作,他本身也是一个业余的原子武器的设计人员,他跑到洛斯阿拉莫斯科学实验室的公共图书馆,从目录里查询有关“武器”的一栏,他把一份文件抽出书架,发现这份文件里已经包含了莫蓝文章里的大部分所谓“秘密”的“限定资料”。一年前,图书馆清理资料的时候,不知怎么,鬼使神差地把这份应该是保密的资料放到了公开的书架上,也是非常凑巧地正好让这个调查员给翻到了。

你一定还记得,“原子能条例”里规定,“限定资料”里不能包括已经解密的资料。因此,由于这个调查员的发现,司法部的不少人都觉得撤回起诉算了。但是,情报部门却照会司法部长说,尽管图书馆发生了这样的事故,但是,这些资料还没有被那些“敏感”的外国政府弄到手。因此,阻止莫蓝文章的发表,仍然是必要的。于是,司法部长告诫自己的属下:“国家利益和原子能条例,都要求我们尽力而为。……局部的泄密并不意味着我们就可以和盘托出。”

同时,你要知道,尽管这篇文章由于官司尚在进行之中,并没有与读者见面,但是,这场官司本身是无法保密的。如此一个大案,你可以想象,新闻界是多么地激动,尤其这牵涉到他们本身的权利,知识界会以多大的热情关注这一场划时代辩论,有多多少少人会觉得这真是一件够刺激的事情。全美国的眼睛都在注视着有关的报导,这是记者们最磨拳擦掌,跃跃欲试的时刻。有的记者有意地去重复“莫蓝历程”。他们运用他们可利用的公共图书馆之类的途径,企图去复制同样的工作,有人得到的结果,与莫蓝十分相近。也有一些记者,他们的本意是了解“进步”案的全过程,可是他们在调查的过程中,实际上就频频闯入了氢弹的“秘密”领地,有时完全就是瞎猫碰死耗子碰上的,糊里糊涂就已经掌握了一些氢弹“秘密”。

事情已经足够热闹了,这时,冒出来一个叫恰克.汉森的。你可以说他是“原子爱好者”,也可以说他是“氢弹迷”。我又要发感叹了:在美国,什么样的怪人没有啊!他发起了一个反对政府起诉“进步”杂志的运动。他不但使抗议信象雪花一样铺天盖地飞向议员和美国能源部,他还发起了一场“氢弹设计竞赛“,谁的设计能第一个让能源部定为必须保密,谁就是这个竟赛的优胜者。到了秋天的时候,他给一个参议员寄了一封信,里面描绘了他自己版本的氢弹秘密的轮廓,他搞出来的东西和莫蓝的很接近。他还把这封信寄往全美各地的一些报社。

9月16日,威斯康新州的一家很小的报纸,发表了他的信。第二天,政府就对“进步”杂志案撤诉了。司法部长承认起诉已经毫无意义,汉森的信已经发表,有关报导已经满世界都是了,再去阻止另一家出版社还有什么意义呢?

当年“进步”杂志的11月号以通栏标题“氢弹秘密:我们怎么得到的--为什么我们要告诉你”全文刊登了莫蓝的文章,尽管在此案过程中,作者已经发现了一些技术错误,但是整篇文章连一个标点符号都没有改动,只是在后面附了一页作者的更正。

这就是这个案子的结果。可以说,它说明了一些问题,也留下了很多问题。这也是我上封信打住的原因,我说过,我要想一想。作为一个外来者,我首先留下深刻印象的是,撇开这文章该不该发表这样的问题,只谈操作的话,在美国,阻止它发表的操作比在任何地方都困难。就这个案子,你也看到了,就象司法部长事后所说的,“我不认为预禁起什么作用”。就算那个实验室的图书馆没有犯错误,也会有无数人出来向这个案子挑战,不出那个汉森,也肯定会出个汤姆,或者约翰什么的。更何况,由于没有检查制度,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根本来不及禁止,等美国政府看到的时候,百姓们个个都已经看到了。同时,作为一个外来者,我感受到这个国家对于新闻自由的敏感程度。一份小小的杂志,一篇可以说很少有人能够看懂的文章,如果它不发表,影响也许是很小的,如果它发表了,后果有可能是很大的。为什么会引起如此巨大的波澜呢?我感受到在表面的戏剧化后面,深藏着美国人的恐惧。不论是民众,还是法院,他们所在乎的,不仅是一篇文章作者的权利,也不仅是一个杂志社的权利,尽管他们很看重这样权利。他们中间有很多人,也并不赞成一定要以这样的方式讨论核问题,可以说,他们中的大多数人,都深切担忧也不愿看到政府所警告的可能发生的严重后果。但是,他们还是坚决站到了支持“进步”杂志社的一方。我感到,他们真正在心中无法平息的,是对于美国政府将要突破这个国家最重要的一条防线的恐惧。

你的来信说,你猜不出这个案子的结果,和你自己的思考和判断也处在两难之间有关。是的,案子撤销了,但是,问题并没有解决。政府仍然认为,这些资料的发表,对于美国是有害的。对其是否真的有害和可能的伤害程度,没有人能够作出准确而权威的判断。人们仍然要问:这些资料的发表,到底应该,还是不应该。以后,可能还会发生类似的问题,也许,涉及更严重的国家安全,那时,又怎么办呢?你经常问的问题是:什么是美国的自由。我最想告诉你的总是:什么是美国自由的代价。在新闻自由这个问题上,如果忽略一些次要的问题和争执,将会对新闻自由形成最大威胁的,就是国家利益。因为在上述案件中你可以看到,真正能够对新闻自由构成威胁,真正有可能迫使新闻自由让步的,就是国家利益。可以说,在某种意义上,新闻自由和国家利益是互为代价的。美国人始终站在两难之间,安全与自由。在真正紧迫和严重的关口,比如说,在这个“进步”杂志案子里,我想,美国政府也是相信国家利益真的有可能受到伤害,发急了才出此下策,因为政府官员是最不便去向新闻界挑战的。几个部长也知道,这很有可能就是在拿自己的政治前途下赌注。他们也是没办法。这个案子的结果,美国人民在捍卫新闻自由的同时,很可能确实支付了国家利益的代价。作为这个国家的公民,他们当然应该知道,所支付的国家利益并不是政府的,而是整个国家,也就是整体美国人民的。那么,他们为什么要作这样的选择呢?

我想,首先是,如果一遇到“国家利益”这个震慑力量就让步的话,早就没有美国的新闻自由了。因为,你已经看到,他们所遇到的真正困扰总是来自美国政府,只有政府才可能提出检查制度和禁止发行之类的要求。如果说,美国政府打算以预检预禁这样的手段来限制新闻自由的话,或者说,某一届政府不希望公布不利于它的材料的时候,他们不费力气就可以找到的最好的借口,就是国家利益了。比如,尼克松的水门事件丑闻。我相信没有一个尼克松会愿意这样的材料被公布。如果要以国家利益为借口,应该也是很容易的。至少这些材料的公布,可能引起政局的动荡,社会的不安定,说是这是一种国家利益,也完全说得过去。遇到这样的情况,就每一个案例来看,力量对比之悬殊是一目了然的。不仅仅是一个报社或杂志社与整个美国政府的人力,财力和掌握的手段无法匹敌,而且发表一篇文章的份量和国家利益的份量也根本无法较量。因此,一旦“国家利益”这个重磅炸弹能够有朝一日炸开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一个缺口,整个美国的新闻自由就很可能全线崩溃了。

这不仅仅是美国新闻界的恐惧,这是美国人的恐惧。你已经看到,这种恐惧甚至压倒了他们对于热核武器威胁的恐惧。为什么这么说呢?大致说来,美国人现在的生活是过得很好的,并且自由自在。他们有数量比例相当大的一批人,在关心着各种只有衣食无忧,思想无拘无束才会去关心的问题。你只要想一想,连“核专业”都会冒出这么一大群“业余专家”和“迷”来,是不是都是吃饱了撑的。他们认为,这个社会从根本上的运作正常,才是他们继续这样自由自在生活下去的保障,而新闻监督是整个游戏规则在操作过程中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如果没有这样的约束,一个聚集了巨大财富的美国政府,会迅速腐败下去,一个拥有强大权势的美国政府,会很容易地制造一些借口,轻易地拿走老百姓的那点自由。这是二百多年来,他们感到真正应该害怕的东西。

那么,你一定要问了,美国政府还怎么保住国家秘密呢?除了他们自己看牢点,别让新闻界给弄了去,是至今为止我所看到的唯一办法。

你的信中谈到,国内现在涉及新闻界的诽谤案特别多,你想知道,在美国,,这一类问题的是怎么解决的。这的确是一个很有意义的问题。因为这不是一个简单的娱乐界明星声誉的轻松话题,这是在新闻自由中的一个重大议题。因为,如果新闻界在批评美国政府官员的时候,一个细节失实就要面临巨额赔偿的话,新闻界的步履就要艰难得多,它对于美国政府的约束力也要大大减弱。

在美国,有数不清的各种各样的报刊杂志,又没有检查制度,我也曾经以为,这里的诽谤讼诉一定忙得不可开交了。到了这里以后,我才奇怪地发现,这类案子非常少。首先,一般来说,此类案子不论在哪里,牵涉普通人的,总是较为罕见,因为新闻界对他们没兴趣;其次,容易牵扯进去的,最多的是有点职权的人,,即“公职人员”,以及有点名气的,即“公众人物”。然而在美国,这两类人都知道,要和新闻界打赢所谓诽谤罪的官司,几乎是难于上青天。由于他们的知难而退,这类官司当然就少了。几年前,对中国来的一个公众人物,美国新闻界作了各个角度的报导,使其一下子无法适应,就对记者报怨,你们美国不是最讲隐私权的吗?怎么可以这样?实际上,这是对美国知其一却不知其二。作为一个普通的美国人,这里是最有隐私权的地方。但是,你要想竞选总统,想当官(大官小官不论),想当明星,当民间组织的头头,想在公众事务中成为一个“人物”,那么,可以说,从头到尾,你都在新闻的监督之下。也许你天天在报上看到自己的名字,也许你很少见报,但是这已经是取决于新闻界对你感兴趣的程度了,而不是取决于你自己。所以,一般来说,他们要保持良好形象的办法只有两个,一是端正自己的行为,二是以最大可能隐藏自己的劣迹,躲过新闻界的目光。当然,这很难。这就是“做名人难”在美国的版本。

在这种情况下,被新闻界触怒的公众人物,马上会自然地想到他们的反击武器--诽谤罪和名誉损失赔款。这里的报社和杂志社都是私营的,一旦巨额的赔款成立,对大多数新闻机构来说,都将是一场灭顶之灾。我前面谈到过,美国没有对于新闻的检查和预先禁止,所以,有可能对新闻界形成的最大威胁,就是在出版物发行之后的诉讼,和由此引出的巨额赔款了。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美国人也是在逐步摸索中寻找答案的。

使这一目标在判例上明朗化,制定出明确原则来的是轰动一时的沙利文案。

这个案子的发生是在1960年。你也知道,这是黑人的人权运动最风起云涌的年代。在这样一个历史大转折的前夕,是种族问题最敏感,也是种族冲突最容易爆发的时候。那年的3月29日,纽约时报以整版刊登了一幅广告。这是由64人签名的一个宣传广告,签名人中间包括一些南方的黑人牧师。宣传的内容是当时在美国南方,黑人进行的非暴力示威行动。他们呼吁着:“在美国宪法和权利法案的许诺下,我们有权利以人的尊严生活。”接下来,这份宣传广告谈到,黑人遭到了由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的警察所教唆的“恐怖浪潮”的攻击,还举了一些警察虐待黑人的例子。可是,事后发现,这些例子有很多不实之处。

看到这份宣传广告之后,蒙哥马利市专管警察部门的一名政府官员,名叫沙利文的,向法院告状,以诽谤罪告纽约时报和四名黑人牧师。尽管那个宣传广告上的指责,并没有提到他的名字,但是他认为,既然他的职位使他必须为该市的警察行为负责,因此,纽约时报刊登的广告,已经诋毁了他的名誉。一开始,法院的陪审团判给他50万美元的损失陪偿金。而且,阿拉巴马州高级法院支持了这一判决。

纽约时报上诉到了联邦最高法院,这时,已经是1964年了。

纽约时报的律师辩称,这篇宣传广告是由64名知名人士签署的,如果他们知道内容不实,他们是不会这样做的。也就是说,他们不是故意的诽谤行为。至于纽约时报,他们并没有责任要对发表的东西都作精确的核实,他们有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新闻自由,有权决定是否发表。

最高法院一致通过推翻了初级法院的判决。并且,针对公职人员提出的诽谤案,第一次宣布了一条非常重要的原则,就是,当公职人员遇到不实的批评而受到伤害的时候,他不能以诽谤罪要求赔偿金,除非他能够提出证据,证明这是出于“真实的恶意”。你也一定注意到了,当事人要拿出这样的证据,证明新闻媒体事先就有污陷的企图,是非常困难的。这样,公职人员几乎不可能打赢这样的官司。法庭同时指出:在自由辩论中,发生失误是不可避免的,必须保护新闻界有“喘气的空间”,使他们有可能生存下去。

在三年以后的另外两个案子中,美国最高法院又把这一原则从“公职人员”扩大到了“公众人物”。在1986年,这一原则再一次扩大到“卷入公众事物”的普通人。

我再告诉你一个很特别的例子,没准,你听了又要感到意外了。

这个一直告到最高法院的案子,牵涉到对一个公众人物可以说是很恶心的攻击。发生的时间距离现在也不是太久,这个案子到达最高法院的时候是1988年。事情发生在1983年,美国的一个比较大的色情杂志刊登了一份以滑稽漫画形式出现的烈酒广告,在这个广告里,漫画虚构了这样的情节,挖苦一个叫弗威尔的“公众人物”,说他的第一次性经验是在喝醉酒以后和他的母亲在户外的小屋里发生的!弗威尔不干了,他没法把它当做什么滑稽玩笑接受下来,一纸给告到法院。

他的诉状分两部分。第一条,是诽谤罪。我想,若不是他实在觉得这幅漫画情节恶劣而完全有理由说它有“真实的恶意”,弗威尔是不会上法院去告的。看到这里,你也一定会想,那个弗威尔还是应该有希望获胜的,这漫画看着也太“恶意”了。但是,他又没能成功。为什么呢?

诽谤罪被陪审团否决了。他们的理由是,这种东西一看就知道是胡闹的,根本不会有人当真,也就谈不上什么诽谤。在这里,是有一些专门制造假新闻的报纸以取悦某些读者的,一些人明明知道是闹着玩的,照样买回来看,也就是图个好玩。有一次,我就看到一张这样的小报,上面大字标题:卡斯特罗死了!下面就是很大的一张照片:卡斯特罗正躺在棺材里。我吃了一惊,马上指着那张报纸向我的朋友“报告新闻”,她只远远扫了一眼,就说,这报纸是开玩笑的。果然,不久以后,我又看到这家报纸在一幅长着翅膀的婴孩照片旁,“报导”某人刚生了一个小天使!在美国,这种报导当然就谈不上失实不失实,或者诽谤不诽谤的问题。陪审团指的也是这个意思,因为没人信,你的名誉也就没受到什么损失。但是,弗威尔的诉状中还有一条。他提出,这张恶意的漫画造成了他精神上的巨大创伤。这一点,陪审团同意了。判给他二十万美元的损害赔偿金。陪审团的这一判决,立刻引起了政治漫画家,艺术家和连环画家的严重关注。他们时时都可能画些戳痛公众人物的东西,他们的问题很简单:要是一张漫画就可以判决造成精神损伤的巨额赔偿的话,界线在哪里?但是,1986年,巡回上诉法庭支持了初级法院的判决。

两年后,当最高法院复审这个案子的时候,一致同意这样的判决:一个公众人物,当他受到讽刺挖苦的时候,不论它是多么具有伤害性,甚至有色情描写,都不能要求损害赔偿。因此,弗威尔赢得的二十万精神创伤赔偿金也给推翻了。应该说,这个案子又进一步扩大了第一修正案对于新闻自由的保护。这个案子的首席法官讲的一段话让我一直很难忘记。公众人物是经常受到讽刺挖苦,漫画化甚至丑化的。他说,考虑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普遍原则,我根本就没打算提供一个例外,让它在这种事情的对错中间划上一条界线。也就是说,对于美国的最高法院,诽谤罪问题的解决毕竟是有一个明确的目标的,这就是宪法第一修正案所寻求的目标,确保新闻监督的功能,以维持社会的健康正常运作。因此,在最高法院判案的时候,就可以避开细节的纠缠,避开在低一层次的是与非之间划界线,而作出高一层次的原则性判决。

这会不会就出现大量的不实报导,以至于“乱了套”呢?我们看到的美国新闻和图书出版,是非常“井井有序”的。在自由的信息和思想的流动之中,社会总的趋势是在趋于健康和更富于创造力。社会的基本健康,又有助于新闻和图书出版的进一步发展,应该说这是一个良性循环。新闻出版界也有它自己的一套自然约束。尽管法院一般不会轻易作出诽谤罪的判决,但是它还是可以裁决报导是否属实,以挽回当事人的名誉损失。如果一张报纸或一个出版社频频作出不实报导,读者就会对它嗤之以鼻,就无法维持它原来的读者群,也就破坏了它自己的生存条件。在市场调节之下,当然也有适应它的特定读者面的一些劣质读物,但是我们看到,在这里,这样的读物并不是主流。

我还想谈谈,有关我所了解的色情影片和色情读物等等在美国的情况。我觉得如果不向你作这方面的介绍,就是不完整的。我第一次看到色情杂志,是在我来美国后进的第一个小书店里。我进去以后随意地在里面逛,逛到最里面一个半遮半盖的角落,一下子发现满满的两个陈列架上,都是封面就“非常色情”的色情杂志。作为一个从中国出来的人,这也我是这辈子第一次有机会看到这样的杂志。我很好奇,就打开两本翻了翻,想知道美国的色情杂志到底是什么样的。里面和封面差不多。第二天,我告诉了认识不久的美国朋友,他们笑着拿我寻开心,当然,都是一些善意的玩笑。然后,我就问他们,这是合法的吗?得到的回答是肯定的。

慢慢地,我了解到,并不是所有的书店都有这样的读物,这也和书店确认自己的读者面有关。美国的书店大概没有一个象中国城市里大的“新华书店”那么大,一般都是小小的店面,各有自己的经营特色。决定是否卖这样的读物,取决于书店自己的经营方针。这儿也有一个档次问题,和出版社的定位问题是一样的。在书店陈列这类读物的时候也有一些规定,它不能放在很开敞醒目的地方,也就是说,不能侵犯那些不愿意看的人,也必须让带孩子来买书的家长可以预防孩子看到。所有的美国人,都知道什么样的书店有可能卖这类读物,如果自己不愿意看,只要不去那个角落就可以了。

色情读物也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同在言论自由的范围之内。我已经介绍过,言论自由的关键是言论的“内容中性”,对于各种宣传,它只是简单地交给民众自己去判断。但是,对于未成年的青少年就有比较严格的法律规定,因为严格地说,青少年还没有长大成“人”,他们还不具备成年人的判断力。因此,比如在学校里,他们往往受到各种校规的约束,比成年人的自由要少得多。不仅色情读物不能出售给青少年,电影也严格分级,很多电影青少年是不允许看的。说来你也许会奇怪,有些限制甚至比中国人的道德概念还要严格得多。这也是我在中国时对美国缺少了解的一面。

比如说,有一次一个大陆来的朋友告诉我,他有时以自己的名义去为自己的孩子和孩子的同学买成人电影票。我素知他平时教子甚严,听了当然吃了一惊。后来才明白,他指的是一些武打片。中国人的概念是“少林小子”,“自古英雄出少年”,小孩子看看武打片有什么关系,哪怕是对子女非常严格的家长,也不会在意。但是,美国的孩子是买不到这样的电影票的。

出于对青少年保护而产生的这样电影分级限制,也是一个有可能引起争议,有可能划不清界限的问题。由于这些规定例外地追究了“言论的内容”,实际上就被迫进入了困难的次一个层次的是非判断。就在已经实行的电影电视分级制上,实际上也一直在发生激烈争执。我们就在电视里看到过这样的辩论会,一方是影视制片人的代表,另一方就是在美国为影视评级的12人委员会中的一个代表。你可以看到,一离开“内容中性”,问题就会复杂得纠缠不清。影视制片人经常是颇为恼火的,因为一个片子一旦由于一个或一些镜头给划进“级”去,整个未成年观众群也就给划走了,而他们往往是观众的主力军。我就在报纸上看到过,香港的制片人屡屡抱怨,因为他们在香港放得好好的武打片,一出口到了美国都成了“三级片”,由此票房收益大减。问题是,划的标准是什么,这实际上是一个无法解决的问题。因为除了一些比较容易判断的之外,大量是难以确认的。比如,暴力场面以及描写性爱,是凡有开打的或是凡有性爱场面的都算,还是到某一程度的才算。前者,在今天的美国已经不可能做到,也没有人认为有必要去这样做,而后者,就成为永无止境的争执的源泉。美国也是无法解决如此争端,所以把决定权就交给那十二个不幸的审查委员,他们时时处于被攻击的地位,做的也实在是勉为其难的工作。

我上面提到的辩论会真是十分热闹。制片人首先质疑的是这个审查委员会成员的资格:这十二个人,究竟他们是凭什么教育背景,什么个人资历,或什么其他条件,就可以替全美国的青少年作主,决定他们可以看什么和不可以看什么电影呢?那名审查委员会的代表答到,他无法拿出这样的资格标准,所有的委员都具有不同的经历和教育背景等等,但是,有一点他们是共同的,就是,他们都是做父母的。每当他们去判断一个片子,他们想到的就是自己的孩子,他们会问自己:我是不是希望我自己的孩子看这样镜头,这就是他们的判断标准。平心而论,他说得非常动感情,保护美国下一代的拳拳之心溢于言表。

但是那个制片人已经大叫起来:等一等,等一等,他说,我也是做父亲的,我的两个孩子都是健康而正派的孩子,可是他们已经是高中生,他们已经什么都知道了,其实所有的家长也都明白他们的孩子已经什么都懂了,而他们只是装作以为孩子什么都不懂而已,我对自己的孩子看什么就不作任何限制。审查委员就说,你可以对自己的孩子不作限制,可是你问一下其他的父母,他们是否愿意他们的孩子什么都看呢。

制片人立即回答说,他并不在替别的父母作决定,可是审查委员你却在替他和其他所有的父母作决定。这不公平。

问题的关键还是在于大量似是而非,所谓“推一推就推过去,拉一拉就拉回来”的片子,对于审查委员可能是一念之差的事情,对于制片人,就差得太多了。一个片子一旦被列入“某级”,大量青少年观众被拦在电影院外,票房价值马上就下去了。辩论虽然没有一个什么明确的结果,但是通过这样的辩论,可以看到事情并不是想象的那么简单。

在美国,成年人是否就有很普遍的机会接触色情读物呢?我所看到情况是这样的。在公共场所,如公共图书馆或在一般公司企业的会客室里,是没有这一类的读物的。我在这里住过各种档次的旅馆,也从没见到过。电视节目里,也没有色情片。你在美国旅行,视觉环境是相当“干净”的。在美国,这不是一种满目皆是的东西,不到特定的地方有意寻找,是碰不上的。如果有这种需求的人,他可以在某些书店的角落去买,可以去一些电影院,可以自己去租借这样的录像带。作为一个成年人,这是你自己的选择。那么,是否就有很多成年人沉湎于色情读物呢?我相信大多数的美国成年人都或多或少看过,至少是看到过这样的东西,但是我并不认为有很多人沉湎与此。相对来说,美国社会的基调是比较健康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都非常丰富,你可以有许许多多的选择。可以使你觉得有趣,会使你入迷的东西也非常多,而且容易得到。所以整个社会的兴趣也很分散。每个人也在选择自己的档次定位。人们知道,同时也习惯有各种类型的读物,大多数人并不沉湎于这样的东西。

我又要讲到滥用自由和科学技术发展带来的新问题。在美国,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向市场的速度非常快,许多技术本身就是在市场的推动下向前走的。电脑新技术的普及极快,短短的时间里,花样百出,令人目不暇接。这一段时间,我们可以经常看到新闻媒体讨论“信息高速公路”所带来的各种问题,这指的是日益普遍的计算机联网服务。通过这样的服务,人们可以方便地通过电脑网路运用各种资料库,和别人交换信息。在美国的问题是,这不是少数专家学者的特权,它是通过电话线外接的,你只要每月付一些费用都可以得到。可以先用多少小时,然后再根据你使用的时间计费。因为方便,费用不高,很快成为飞速普及的新的信息源,还没有来得及考虑,一些附带的问题就已经产生了。

这样一个突然产生的大量信息流动,如此广大的读者面,马上使一些滥用自由的人,甚至一些犯罪分子,趁虚而入。因为这个领域已经开拓出来,但是一开始美国政府还没有想到,如何在这一领域制定法规,去防止色情对于青少年和成年人的侵犯。因为这个问题并不是和电脑网路同步产生的,所以无形之中就成了唯一的一个漏洞。这里的规矩就是这样,只要没有法规说这是犯法的,那么它就是合法的。所以以制作色情信息牟利的人,立即进入了这条所谓“信息高速公路”,而且迅速曼延开来。

突然发现问题而感到震惊的,当然是一批青少年的家长。因为有很多辅导孩子做作业的网路以及“儿童谈天说地”等等各种节目,有些青少年花不少时间在电脑旁边,当然有大量有趣的节目,对开拓他们的心智颇为有益。所以,孩子们坐在电脑前,,父母一度是很高兴的,至少不会想到孩子会因此受到什么伤害。可是,当有一天,他们发现孩子安安静静坐在那里,居然是在看电脑提供的色情照片,他们怎么会不吓一大跳。甚至有一个十三岁的乡下女孩,糊里糊涂给一个“电友”给骗到了洛杉矶。电脑是可以对话的,比电视的情况远为复杂。

于是,美国的言论自由又出现了“电脑时代”的讨论。今年的3月23日,美国参议院商业委员会通过了一个“正派通讯法案”,该法案规定,对凡是制作“猥亵,淫荡,挑逗,污秽和下流”的色情素材,在电脑网路上传送的个人以及公司都可以进行惩罚,可处以最高10万美元和两年的徒刑。对于兜售这种素材的人,也可以进行惩罚。提出这项法案的是一个民主党的参议员,他说,他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免于色情素材。我前面提到过,美国联邦政府一向有严禁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播出猥亵素材的法规,这一次,却把政府的权威扩大到了电脑的联网通信业。

你听了,也许觉得一切就可以顺理成章地解决了。但是,这项决议不仅激怒了联网通讯业,还引起了美国的民权组织的批评,连克林顿政府都立即向参议院提出“缓办”的请求。白宫发言人说,“总统认为这个问题值得更仔细的讨论……政府厌恶任何形式的猥亵素材传送,但需要注意到重要的宪法第一修正案保障的权利。”

为什么连美国总统都会认为还需要“更仔细的讨论”呢?原因是电脑的情况与广播电视并不完全相同,除了一些类似的功能之外,它在美国还成了出版业的扩展领域。许多杂志出了“电脑版”,订户可以在电脑上阅读,同时就可以在电脑里储存杂志上的资料,需要时也可以打印出来。出版业也省了好多印刷版的人力物力,优越性当然很多。但是,新的法案就可能造成这样的情况,同一张报纸或杂志,会由于某一张照片或某一句话,使得印刷版可以照出,而电脑版却给禁掉了。作为同一个出版业,就可能面临两种政策。出版业的言论自由就有了一定的疑问。同时,法案对于这样的用词:“猥亵,淫荡,挑逗,污秽和下流”并没有提出什么明确的定义,也可能成为今后打官司的麻烦主题。因此,非盈利组织“民主与技术中心”的主席认为,“那是违宪的,是对信息高速公路上的新闻自由的直接威胁。”批评者还担心,这是美国政府对电子通讯扩大检查的先声。

电脑有一个很大的特点,它的信息传布是双向的,而不是象电视那样是单向的。它的公众参与性更大。电子邮件,电子布告栏,电子购物,电子竞选……等等,不一而足。它涉及的面相当广,因此,还要“更仔细讨论”的观点,代表了美国在处理牵涉宪法第一修正案的问题时,通常所持的谨慎态度。那么你要问了,怎么办呢?管制法案尚未最后实行,但是已有许多人冲出来试图解决这个问题。市场规律又在悄悄地起作用。

最起劲要解决这个问题的是几个大的联网公司,他们的动因当然是不希望产生严格的法规,因为法规在保护未成年人的时候,也就同时扫掉了他们的一大笔成人生意。他们在商业网上设立了一些阻拦功能。另外,各大软件公司也在设计各种管制软件。最近设计出来的一种软件,50美元一个,是家用的。家长们可以用来装在自己的电脑里,据说基本上可以阻挡所有的色情信息。这样的东西出得很快,因为准保能挣钱。

之所以写这些,也是希望你体会到美国社会发展的一种流动感,以及在这种越来越快的发展和流动之中,他们如何在竭尽全力维护一个古老的基本信仰。我相信老的问题尚未基本解决,新的问题又在不断诞生。对于美国人,这一直是一条很艰难的路。

最后,有关言论自由的“内容中性”原则,我还想到,你可以这样设想一下:如果没有这样一条原则,那么,象美国这样一个多种族,多宗教,多元性的社会,它将依靠什么标准去作判断?它又靠什么人去作判断?以图书为例,美国的图书协会,每年都要收到近千封“人民来信”,要求对于书籍和其他资料进行检查和禁止,比如,保守派的人会要求禁止与性,自杀,魔鬼主义有关的书,有脏话的书,和表现青少年自我意识及表现人生狂暴面的书,等等。自由派也会要求禁止一些具有文化冒犯性的书,比如,有种族敏感问题的书,有对女性不恭的描写的书,等等。还有持各种不同观点的禁书要求,从“第三帝国的兴亡”到“活的圣经”,甚至“哈利克.芬历险记”都有人提出要禁,你说,听谁的好呢?就象你我都经历过的,是小裤脚管和尖头皮鞋该禁,,还是喇叭裤和披肩发该禁呢?

这封信就先写到这儿吧。

好!

林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历史深处的忧虑第七封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卢兄:你好!

这次,不等你的来信,我就想继续写下去了。

美国的宪法第一修正案牵涉到的内容确实非常丰富,我再给你谈谈这里结社的情况,这也是很有意思的。记得那是民主党的克林顿总统刚刚当选不久,有一天,我从一大堆邮件里发现了一封由这位新总统给我的信,我看来看去,前面打印的确实是我的名字,后面龙飞凤舞,也确实是克林顿的大名(当然,这是手迹的印刷品)。

当时,我已经习惯从邮箱里每天取出一堆各种各样的推销信,美国人称为垃圾邮件。这些信推销什么的都有。你如果曾经买过一件邮购商品,那么,各种其他的邮购公司,就会从联网的电脑系统中获得有关你的资料,姓名,地址等等。各种推销信就蜂涌而来了。如果你给什么残疾人基金捐过款,那么,各种保护猫和狗,保护你听也没听见过的动物,保护儿童,保护环境等等的组织,都会寄来要求捐款的信件。同时,他们会寄来一张设计得挺好看的这一组织的“标志”,一般是一张粘贴纸,你把捐款寄去,把“组织标志”往汽车上一贴,你加入这个组织的过程就算完成了,你就取得了这一年的成员资格。到了第二年,你再次收到这样的信,你可能是没钱了,也可能是对这个组织的观点不同意,或者是不感兴趣了,你不再寄钱去,你的成员资格也就取消了。谁也不会在乎。

美国人经常说的一句话是:改主意了。你想想看,在一个信息流量那么大的社会,每天人们都要接触那么多新的老的主张和观点,当然经常有人改主意才是正常的。美国人对于“改主意”是普遍接受的。接受自己“改主意”的状态,也容忍别人“改主意”的情况。但是,在美国,你如果了解一下年轻人的普遍的捐款走向,也可以看出美国人的思想趋势。在美国的年轻人中间,向保护环境和保护野生动物的组织捐款的特别多。我有时都觉得颇为感动,他们本身都不富裕,每一美元都挣得不容易,但是给这些组织一捐就是几十元。你真的很难想象这里的年轻人对野生动物的热情。还有一些非政治倾向的人权组织,得到美国年轻人的捐款也比较多。

由于电脑技术的普及,一般的推销信或者募捐信,它的称呼都可以直接印上收信者的姓名,以增加“亲切感”。比如这里的“时代杂志”,就用电脑处理把每一个订户的姓名组合在封面上,让你感觉这本杂志好象专门是为你准备的。严格的说,我收到的“克林顿签名信”,就是这样一种募捐信。信中阐述该党的种种主张,以及他们将如何给美国带来希望,然后,希望你寄上几十美元(可以量力而行,十元,二十元,或者更多,都可以)。这笔钱,你可以说是党费,是对该组织的支持,是募捐,都可以。收到这封信的同时,我还收到一张象信用卡一样的硬卡片儿,这张卡,我要是硬把它翻成你我都熟悉的概念,那么,我大概可以把它称为是“党证”。如果我在上面签上名,至少在克林顿执政的四年里,我也就是这个执政党的党员了。你是不是觉得这有点儿滑稽,或者会不会说,这是不是太随便了。

我在中国的时候,也听说美国的政党组织不严密,加入和退出都很随便。当我真的收到这么一封信的时候,才体会到这个“随便”的程度。应该说,这完全是一种概念的不同。在这里,政党只是一种团体,同样的团体在美国有成千上万,有宗教团体,学术团体,由各种各样目标,观点,信仰,兴趣等等原因而凑在一起的团体。它们之间,有大小的区别,而没有什么贵贱高下之别。在美国人的概念里,政党,只不过是对美国的各项方针政策目标有兴趣而凑在一起的一帮人而已,也是诸多团体中的一种。在层次上,一个党员并不比一个“鲸鱼协会”或“野狼协会”会员显得更“高级”。所以,参加一个政党,哪怕是一个执政党,都没有什么人觉得这是一件特别“光荣”的事情。

同时,你要想成立一个团体或是政党,也非常简单。成立所谓“非盈利组织”要经过一番审查,因为“非盈利组织”是要为某一目标筹款的,有时它参与经营,所有的利润都用于它所设定的目标,而不是进入私囊,因此它的收入也是免税的。对于它的审查,也不是由于它的筹款所服务的目标,而是由于涉及免税。美国这种简单结社的方式是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结果。没有人会来干涉你的宗教,信仰。只要你不是什么贩毒集团,不是旨在从事违法勾当,没有人会来干涉由于共同的宗教,信仰和兴趣而产生的结社,或者说结党。

在美国,成立一个政党的困难不在于来自政府的干涉,而是在于你很难吸引一群人跟着你走。因为在美国老百姓面前,可以吸引他们的目标,口号,观点,实在太多了。他们的各种主意也特大。比如说,你有一个组织或政党,想吸引更多的人,你找到一个合适的宣传对象,跟他讲你的主张,他听了之后感觉都不错,在你已经觉得差不多成了的时候,也许,他会突然问你,你赞成让马戏团利用动物作表演吗?如果你作了肯定的回答,而且觉得这种小事根本无关大局的话,你很有可能因此就前功尽弃了。因为,对于他来说,这是一个绝对不比你所关心的国家大事分量更轻的严肃问题。因为这意味着你是赞成虐待动物,他怎么还可能跟你走呢?你别以为我在开一个玩笑,因为我就有不止一个这样的朋友。

结社的普遍,不仅增加了美国人讨论和表达自己所关心的问题的机会,也大大丰富了他们的生活。美国人一般来说是喜欢轻松话题的,是喜欢开心逗乐的,是喜欢研究琢磨一些有趣的东西的。各种各样的“专业结社”或者说“专题结社”,不仅加深了许多专题的研究,也真是给他们平添许多乐趣。你一定记得我说过有许多人业余研究原子弹的,昨天在电视里,我们就看到一帮人是一个专门业余造火箭的组织的,正在当地政府协助下,一个一个往天上放呢!

各种不同的宗教和信仰,使这个社会增加了多元文化的深度和厚度,使人们在循着自己的思路走的时候,也注意到别人对这个世界还有许多不同的解释和理解,美国人相信,这种参照对任何一种信仰的发展都是有益的。

但是,在这个问题上,同样有不少滥用自由的情况。

一般来说,美国人的团体都是十分松散的,对自己的成员没有什么很强的约束力控制力,也并不要求他们的忠诚,理解它的成员随时随地有可能“改变主意”。一个政党或者团体,它的普通成员的言行都只对自己负责,跟他所属的组织没有什么关系。相反,一个不论什么性质的团体,如果它有非常严密的组织结构,或者对它的成员有很强的控制能力,美国人反而会觉得很奇怪,甚至会担心它出了什么问题。

这种担心并不是无缘无故的,因为在美国这种出问题的情况是时有发生的。在中国的时候,我们就都读到过有关“人民圣殿”的惨剧。这个宗教性质的团体,在他们的内幕面临被新闻界披露的情况下,其领导人诱使和迫使他们的成员自杀,造成几百人的死亡,震惊了世界。我到了这里以后,曾经在电视里看到过介绍这一事件的电视记录片。这应该说,这是一起“宗教自由”和“结社自由”在美国被一些人滥用的典型。那些被迷惑的“人民圣殿”成员和他们的亲属,都为此支付了惨痛的代价。

“人民圣殿”这样的组织在这里称之为小教派。各种小教派在这里很多,不是对他们搞专题研究的人,根本搞不清楚。我也遇到过向我宣传的一个小教派,向我强调世界末日的来临,然后,留下一些小册子就走了。一般的小教派并没有什么大的影响,爱信不信,也没有什么害处。但是,我们来到这里以后,还真碰到一次类似“人民圣殿”这样酿成惨剧的小教派事件。这样大的事情我想你在中国也一定听说了,而且这一事件居然在两年之后成为另一场惨剧的动因,这真是谁也没有料到。

我在这里,将又一次提到奥克拉荷马大爆炸。它发生的日期正是两年前在德克萨斯州一个叫瓦柯的地方,发生“大卫教派”惨案的日子。因此,从奥克拉荷马爆炸一开始,敏感的人们就对此议论纷纷,猜想这两个惨案之间是否会有什么关联。没有几天,随着爆炸嫌疑犯麦克维的被捕,这一猜测果然被证实。麦克维除了平时对联邦政府不满之外,使他最为愤怒和激动的就是瓦柯的大卫教庄园两年以前的爆炸。为此,他还特地去过大卫庄园的爆炸现场凭吊。他对于奥克拉荷马市联邦大楼的攻击,几乎就是对于两年前这场爆炸的报复。

大卫教派的教主是一个叫大卫.柯瑞希的中年人,这样的人一般都有一个特点,就是口若悬河。他在瓦柯买了一个庄园,有一批信徒就聚在里面。如果他们就这么聚着,随他们是宣传什么宗教,都不会有人感兴趣。问题是他们在里面非法囤积武器弹药。美国可以私人拥有武器,但是在管理上有一套规定,对武器的类别等也有规定,超出规定就可以以非法拥有武器罪逮捕起诉。因此,找上门去的是联邦烟酒火器管理局。他们一去,里面就开枪反抗,当场造成四名探员和六名大卫派教徒的死亡。一下子就轰动了美国。

由于里面有不少妇女儿童(女信徒和她们的孩子),当局就不敢轻举妄动了,因为在美国,妇女,尤其是儿童,是一个非常敏感的社会关注点,万一出点什么漏子,政府很难向老百姓交代。就这样,开始了双方长达51天的对峙。在此期间,电视天天现场报导,还播放了柯瑞希以前的传教录像。还有许多人赶到现场去。同时,有关这个小教派的种种调查情况大量被报导。有几个女信徒在对峙期间离开庄园。可是,他们就是不出来,怎么劝也没用。你说怎么办呢?

当时一些不在庄园内的大卫教信徒,在接受采访调查时,谈到柯瑞希有与多名女信徒发生性关系和猥亵儿童的情况,如果情况属实,后者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也正是这一条,使当时刚上任不久的司法部长同意用催泪弹进攻庄园。因为可以说,这一行动是为了救出里面的儿童。但是,正如我前面说过的,只要有儿童,总归麻烦大了。

据一个前大卫派教徒说,柯瑞希经常提到,他们有可能与联邦政府发生战斗,并说,最后所有的信徒都会死亡。但是他宣称他们将会再来,重新夺回这个世界。后一个预言看来难以实现,但是前一个预言却不幸而发生了。整个过程电视里都放了,众目睽睽之下,催泪弹刚刚放出去,里面就引爆了一团炸开的火球,根本就无法接近。整个建筑物都倒塌在烈火之中,80多个人,包括二十多名儿童,都在火焰中丧生。

从我的眼睛里看出去,我只看到柯瑞希是个精神不正常的家伙,那一群傻呼呼跟在后面的人也是给灌了迷魂汤了,最倒霉的是那些孩子,都是那些当妈的太糊涂,害了他们。这些人自己不想活,还打死了四个联邦探员,够“罪大恶极”的了。悲剧是悲剧,可是,这有什么办法呢?

可是在美国,有的是对政府的处理表示不满和感到愤怒的,其中最极端的麦克维,竟然在两年之后为此去攻击联邦大楼。整整两年来,瓦柯悲剧始终在困扰着美国朝野。对于这个行动,政府和司法部长始终都承认“毫无疑问是有失误”,“我们不会再这样做”。可是,如果再遇到这种情况,我想,未来的司法部长依然会象她的上任一样,觉得“攻,还是不攻”这是她“这辈子最难决定的一件事”。

当然,这样的极端事件很少,但是,我相信滥用宗教自由和结社自由的情况在美国现在有,将来还会有,还会有很多人成为这种滥用自由的牺牲品,这是不可避免的。终会有狂人,也永远会有由于种种原因上当的。但是,美国人并不因此而怀疑宗教自由,信仰自由和结社自由是每一个人的天赋权利。也就是说,你是一个成人,你就拥有许多作为一个人的权利,至于你是要正确地使用它,滥用它,还是自己放弃权利而去听任别人摆布,这是你自己的选择,你也必须承担自己选择的后果。实际上,作为一个社会整体,追求这样一个理想,奉行一种共同的游戏规则,这也是一种选择,整个社会也在为此支付代价,承担后果。

美国也并不是一开始就是这样的。我想以宗教自由为例。你知道,有很多宗教都有过迫害异端的历史,至今为止,都还常常有这样的宗教或是教派,时不时地为我们提供迫害异端的实例。美洲大陆也经历过这样一个过程。

当初美洲大陆大批移民的开始,就是英国的宗教迫害造成的。从1629到1640年,就有七万五千多名清教徒难民逃离英国,其中有三分之一来到了北美洲。这些被迫害的清教徒并不因此就理解了宽容。在他们眼里,这个世界还是需要一个“正统的宗教”,需要扫除异端。他们只觉得自己是在英国争夺宗教正统地位的失败者,却丝毫没有想过自己是“非宽容”观念的牺牲者。因此,当他们来到美洲大陆,他们依然视自己为正统,要求后来者依从他们的清规戒律,同样地无法容忍与他们不同的宗教观点。最著名的就是北美洲的清教徒对于教友派的迫害。当时马萨诸塞州的教友派就备受责罚和驱逐,以至于根本禁止他们入境,两三年内,就有四人因违令入境而死。有一位女士居然不服驱逐就被吊死在波士顿的会议厅里。你说这地方是不是够野蛮的。尽管当时还没有美国(在美国独立之前),但是这是在同一块土地上,就是发生在美国人的父辈,或者说,祖父辈的事情。

美国从这样一种状况走向宗教自由过程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人物,他就是罗杰.威廉斯。在英国时,他在宗教界就以正直无私和有献身精神闻名。他来到美洲大陆时,受到清教徒教会的热烈欢迎,但是他却令他们吃惊地拒绝了现成的职位,因为他不能容忍他们与英国教会所保持的联系。来到新大陆,他希望能彻底与英国的教会脱离,创立全新面貌的美洲教会。他是一个理想主义者,也曾经是一个非常激进的脱离派。从人格上来说,他是一个追求纯净和完美的人。但是,这种人格上的优点在非成熟期非常容易走向的一条歧路,就是不宽容。说白了道理很简单,正因为自己是个好人,他就眼里容不下沙子。问题在于,如果他追求的不仅仅是人格上的完美,还追求宗教信仰的完美的时候,就会容不下和自己不同的信仰,观点,意见。

追求完美在走向极端的时候,终于成为一种缺点。他严以律己,也以同样的标准要求别人,他容不下周围的缺点,包括他的同行者的缺点,他容不下任何与自己不同的观念和行为,因此,他不得不一次次地离开他自己的教友和教会,最后走进一条死胡同。正是因为此路不通,使他有了反省反思的机会。他终于大彻大悟,领悟到对于今天来说也还是很“现代”的观念:宗教自由的关键是宽容和共存。(其实,结社自由的关键也是如此。)他承认了世界上有不同的人,不同的想法,不同的观念,甚至,人们可以信奉不同的神和上帝。他随之提出了一整套思想。由于他的主张包括政教分离的内容,否定行政官员对宗教事物的权力,导致最终被当局所驱逐。幸而当时的美洲尚有广袤的荒原,他向印地安人买下了罗得岛,使美国在独立之前,就有了一个宗教自由的实验地。

这个时候,他人格上的优点真正地体现出来了。正因为他是一个理想主义者,也正因为他的正直无私,所以,当他领悟了宽容和共存的意义之后,就能够尽最大的努力去实施。罗得岛从此成为北美大陆上第一块从法律上享有宗教自由的土地。最为不容易的是,他不仅接受各种教派,甚至接受异教,接受从他个人信仰来看,可以说是最敌对的一方。他自己虽然是清教徒,但是在教友派被外面的清教徒迫害时,他却毫不犹豫地接纳了他们。为了能够使宗教自由得到保障,他还在理论和实践上建立了一整套相应的民主政治体系。罗得岛的传统和罗杰.威廉斯的理论,给后来的美国提供了一个回味久长的橄榄。三百年前的罗得岛的思想,也经过漫漫长途之后才在美国普遍被接受。现在的美国,人们放松得多了。实际上,放松下来对所有的人,对所有的宗教教派都有利。真的生活在一个宽容共存的环境里,再回首那些由于信仰不同,宗教不同,思想不同而厮杀的腥风血雨年代,再看着今天一些尚未悟过来的紧张地带,今天你在我的庙里放个炸弹,明天我在你的寺中放一把火,真是感到非常非常不值得。

我们刚到美国的时候,对这里主要的宗教--天主教和基督教的各个派别之间的关系很感兴趣。因为我们读多了历史上有关这些教派之间相互对立,迫害,乃至于战争的故事,看到这里的不同教堂前面树立的不同教派的名字,未免产生一些“历史联想”。后来,和不同教派的美国神职人员聊天以后,才发现他们对这种差异的态度非常放松,基本的态度是理解别人对圣经的不同理解。

我们有个好朋友,叫弗兰西斯,是一个修士。他所属的修道院的教派,是天主教最严谨的一个分支。在六十年代以前,他们除了和上帝对话之外,是从不开口说话的。他们今天依然有他们自己的信仰,仪式和生活方式。给我们留下深刻印象的,除了他们的简朴,幽默和善意,还有就是他们对于不同文化,不同宗教所表现出来的理解和兴趣,以及他们对世俗的外部世界所表现的宽容。他们完全以理解的态度对待我们这样的教外人士,从来没有一次对我们进行宗教的宣传或者劝说。对于他们自己,弗兰西斯说,当他刚刚进入修道院的时候,他所最尊敬的一位老年修士波尔神父就对他说过,在人类文明的各个历史阶段,在各个社会中,总有一些人,他们自觉地和世俗生活保持一段距离,以便于思索,以便于和超然的神灵对话。所以,他们只是出于自己的选择,主动和尘世拉开距离,以寻求他们的哲学思考而已。波尔神父是美国最早开始学习和教授东方盆景的爱好者之一。他早年随大学生代表团到过中国,非常热爱东方艺术。他教出的学盆景的学生已经遍布全美。当这位老年修士去世的时候,我们一起去送葬,我们惊异地发现,以繁琐仪式出名的天主教,在这里仪式十分简化。他们淡然地对待死亡,悼词中仍然富含幽默,宁静和感恩。来到墓地后,我们看到,他们在安葬时甚至不用棺木,真正地“来自尘土,归于尘土”。在这种平静详和的宗教中,你反而会感觉到一种无法抵御的精神力量。

这个修道院也使我想到,如果宗教能够这样非常友好宽容地对待无神论者们,那么,世俗世界似乎也没有必要非常紧张地对待他们。各自尽可以在不同的世界里进行自己的思考和反省。

现在的美国,不仅各教派的教堂相安无事,不同社区的教堂还有他们自己的不同风格。一些教堂的圣歌揉合进大量的现代音乐,黑人教堂更是热闹非凡,他们的圣歌有时完全是摇滚乐,整个礼拜过程的大部分,就是所有的人,牧师,唱诗班和下面的人们,在一起随着强烈的节奏放声歌唱和舞蹈,声振山外。第一次看到的时候,真的吓了我一跳,我做梦也没有想到过,教堂做礼拜会做出这样的一番风景。当然,也有非常肃穆礼拜的教堂。有时他们是属于同一教派的,我曾经担心,那些传统礼拜的人们如何能够接受这样的现实,他们不会认为他们的信仰被亵渎了吗?但是,看来我的担心是多余的。他们之间也相安无事,因为现在的美国,已经没有人认为有必要干涉别人崇拜上帝的方式。

有一个电影在这里曾经非常卖座,名字叫“修女也疯狂”。就反映了天主教和基督教新教在美国的这种情况。讲的是一个黑人女歌星,由于她是某一案件的重要证人,警察就把她安排在一个天主教修道院保护起来。修道院都是非常严谨的白人修女,和黑人歌星当然风格截然不同。一开始,她们互相都难以习惯。后来,由于修道院的唱诗班没有一个懂行的,一直没有起色,就把歌星推上了调教唱诗班的位置,她们就在音乐中开始融合在一起。黑人女歌星大大改革了圣歌,使圣歌变得“摇滚化”,保守的院长一开始持怀疑态度,却没想到,在一次演唱时,受到教会高层的肯定。于是皆大欢喜。黑人歌星和白人修女也建立了深厚的友谊。电影有匪警追杀,有矛盾冲突,有大量笑料,还有非常好听的“摇滚圣歌”。真是典型的“好莱钨”电影。这电影大受欢迎,它以轻松的形式反映了美国正统宗教的轻松现状。美国政府不能干预宗教事务,还必须保持“一碗水端平”,因为政教是分离的。政府不仅仅是不能限制和干涉某一种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也不能显得好象在倾向或者是鼓励某一种宗教。所以,在美国的公立学校,即用纳税人的钱办的学校,是不允许讲授“圣经”这样的课程的。私立学校则有自己的决定权,比如圣约翰大学,是私立的教会学校,它曾经在中国办过分校,许多老一辈的中国人对这个学校很熟悉。现在在美国,“圣经”课还是它的必修课,你进这个学校读书,就必须学习并且通过“圣经”课的考试,如果你不愿意读,你可以选择别的学校。但是公立学校,包括中学和小学就不可以设立这样的课程,老师也不可以在教室里带领孩子们祈祷。你也许觉得这没什么大不了的,但是你要知道,这是在一个基督教传统曾经很强的国家。当学校从几百年来习惯于讲圣经,习惯于每天带领学生进行祈祷,到禁止这样做,是经历一个很大的冲击的。比如有关学生是否可以在校祈祷,始终是一个激烈争论的议题。克林顿总统在阿肯色州当州长的时候,曾经签署一项办法,作为这个争论的一个折中解决方案,就是允许在公立学校有“静默时间”。也就是在公立学校里可以设定一个时间段,比如五分钟,十分钟,在这段时间里大家静默,有宗教信仰的学生可以默默祈祷,没有宗教信仰的学生可以静思。但是,任何由老师带领的祈祷都被认为具有宗教强制性而被禁止。但是宗教的私下表达,在公立学校也是允许的。个人可以私下祈祷,学生也可以自己组织在教室外的校园里集体祈祷,可以带“圣经”或其他宗教书籍到学校,可以对宗教作品写读书笔记,学生的宗教团体也可以象其他的学生团体一样,利用学校布告栏或者播音系统通知他们的聚会活动。

今年,在最高法院,还判了一个公立学校与宗教有关的案件。弗吉尼亚大学是一个公立学校,学校一直有一笔经费是专门资助学生刊物的。但是当一个学生团体为他们所办的一份基督教杂志申请经费时,却遭到了拒绝。学校当然是有依据的,这个依据就是公共基金不能用来资助宗教活动。然而这个学生团体却认为这不公平,他们也有他们的依据,因为宗教表达也是言论自由的一部分,他们认为,如果这笔基金可以资助其他所有的学生刊物,而独独把他们排斥在外,这是妨碍了他们言论自由的权利。宗教表达当然是言论自由的一部分,这在美国是没有什么疑问的。有时候,我都觉得美国人对这些概念的理解和执行有些认真得迂腐,比如在纽约街头,你可以看到不少卖香或卖某些熏香的植物,和一些据说是与宗教有关的物品的小摊儿,我想没准儿谁也说不上这是哪门子宗教,但是年轻人都很喜欢买这些东西,买回去熏着觉得挺神秘的。问题是这些小摊儿是与众不同的“特殊摊位”,他们不用申请执照,因为当局承认他们这是在“宗教表达”,是在“言论自由”,不算是“摆摊作买卖”。所以,我们可以看到,站在学校和学生两方的任何一边,仅仅从一个角度去看,都有相当充分的理由,而且都涉及对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理解和执行。因此,这样的事情只要双方坚持,那么除了告到法院别无他路。这种案子,在美国人眼里,绝不是什么几个学生办刊物的小事。全国都会眼巴巴地等着判决出来。这是一个很典型的案例:这是在某种情况下两个原则发生冲突时,何者优先的问题。这种情况偶有发生,相当于一个悖论。

在该案走向最高法院的途中,上诉法院曾经作过一个判决,该判决认定,大学拒绝资助学生的宗教言论自由,虽然显示歧视,但是为了维持“政教分离”的根本利益,大学的这种做法还是符合宪法精神的。

最终,如此困难的案子还是要走向最高法院,判决的投票情况也反映了解开这个悖论的难度,裁决是以五比四通过的。最后断定弗吉尼亚大学拒绝为这个学生团体的宗教刊物提供资助,是妨碍了他们言论自由的权利。学生团体终于胜诉了。一位法官的判决文写得十分生动,他写道:“言论自由中如果不包括宗教的话,就好象汉姆莱特一剧中缺少王子的角色一样。”最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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