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传统的工资理论

第一节:传统的工资理论

  传统的工资理论,择其要点而言,相当简单,而逻辑也够严谨。生产需要两种或以上的生产要素的合作,这里分析的是劳力作为生产要素,其它要素暂且假设固定不变。以一个图表的横轴作为劳力之量,纵轴是工资(wagerate)或是边际产值。在竞争的市场内,边际产值是边际产量乘以一个固定的产品市价。因为边际产量曲线的决策部分是向右下倾斜的,所以边际产值(value of marginal product)的曲线也是向右下倾斜。

  一个雇用劳力生产的商人,为了争取最高收益,雇用劳力之量是工资等于边际产值。这样看,边际产值曲线就是这个商人的劳力需求曲线了。像物品的需求曲线一样,生产要素的需求曲线也是向右下倾斜的。我曾经说过,消费物品与生产要素不一定有区别:吃饭之米与睡觉之床都协助生产,说是消费物品或说是生产要素皆可。所以若取简舍繁,物品与要素的需求曲线可以不分彼此,只是前者的右下倾斜靠武断,后者的右下倾斜是边际产量下降定律使然。我们这里要分析的是使用生产要素的含意,所以读者要暂时忘却消费物品。

  上述的分析有三个变化,都不重要,略谈一下算了。其一是用固定的产品市价是基于有「完善」的产品竞争市场。如果产品有垄断性,或因为有交易费用而使市场不「完善」,这固定的产品市价就不能用了。增加了复杂性,但生产要素的需求曲线还是向右下倾斜的。

  其二,上述的分析是假设产品市价不变及其它合作的生产要素之量不变。如果我们让市价及其它要素转变,分析就变得相当复杂,是研究生的必修课程,但也不重要。重要的是生产要素的需求曲线还是向右下倾斜的。

  其三,工资在竞争下的厘定,当然与劳力的供应有关。上述的工资等于边际产值作为一个均衡点,是厘定了的工资。劳力的供应曲线无论怎样画都会穿过这一点,因为产品的市价已反映市场整体的需求与生产要素的供应。有垄断性的产品市场或有垄断性的生产要素市场会有变化,其复杂性这里不分析了。

  基于上述的分析,以下的四个传统的含意是比较重要的。

  (一)不同的生产要素,其分析大致相同。那是说,图表的横轴代表劳力还是土地没有重要的分别,虽然在下一节我会指出,劳力因为在性质上与其它生产要素有重要的不同,引起复杂而精彩的变化,但这些不是传统分析所关注的。

  (二)以横轴为劳力之量,工资乘以劳力的使用量是劳力的收入。但工资是平线一条,等于边际产值,工资之上的、边际之内的产值是其它生产要素的收入。如果这其它要素是土地,那么工资之上的边际产值加起来就是土地的租值了。这就是收入分配的基本理论。如果只有劳力与土地两种生产要素的话,总工资与总租值加起来必定与总产值相等。

  (三)生产商人的决策,是任何产量都要把成本减至最低点,而这是收益极大化的先决条件。生产成本最低的情况,是不同生产要素的边际产值的比率与这些要素的相对价格相等。

  (四)因为每个生产的人都意图把工资与边际产值看齐,同样的劳力,在不同的用途上会有同样的边际产值。其它生产要素也如是。但这是假设市场的运作不会受到交易费用或政府的干扰。

  上述是简化了的传统分析,其架构是可取的。然而,这分析的本身对解释行为的用场,往往受到真实世界有交易费用的限制。传统的分析大致上可用,但要理解合约的安排,以及不同的合约安排对行为的影响,这分析是不足够的。那是说,大致上,工资与租值等作为生产要素的回报厘定,传统的分析是可取的。但经济的行为并不限于工资与租值的厘定,或生产要素的收入分配。少许的分配转变,从收入分配的角度看不重要,但却可以重要地影响其它的行为或现象,而合约的安排是其它现象中最重要而又精彩的。这后者传统的分析是忽略了。

  高斯于一九三七年发表的鸿文(R. H. Coase, The Nature of the Firm)是含意合约安排的选择,但他可没有说出来。我应该是第一个明确地分析生产要素的合约选择的人,那是一九六六年。一九六七年的秋天在芝加哥遇到高斯时,我指出合约安排的现象非常重要,而又告诉他我重读他一九三七年之作,觉得其内容是我论文中所说的合约选择。他很高兴,过了几天完全同意我的观点。

  我那关于选择合约安排的文章,发表于一九六九年。是这篇文章,以及在《佃农理论》中我对传统佃农分析的详尽批评,触发了今天的合约理论、雇主与代办(principal-agent)理论,与博弈理论的卷土重来。但我那一九六九年的文章是被时间所迫而发表的。从那时到今天,我对该文有不满意的地方,因为我把风险(risks)作为交易费用之外的一个决定合约选择的重要因素。我不喜欢用「风险」这个概念,因为不知道风险要怎样量度才可以推出被事实验证的含意。当时我选择在真实世界可以观察到的收入变量(variance)作为风险的量度,明知逻辑上有问题。这是因为如果能预知收入的未来变量,就没有风险可言了。其它的风险量度,逻辑上比较可取,但无从观察,不能验证假说。我不是说没有风险这回事,而是在逻辑上无从以之推出可以验证的假说。

  是的,一九六八年的严冬,在芝大的国际宿舍内,我三次把风险拿开,但也三次放回去。分成的农地租约(佃农制度),因为收成时要审查产量,其交易费用显然是比固定租金的租约为高。那为什么要选择分成合约呢?分担风险是当时我可以想出的唯一答案。芝大当时的劳力经济学大师路易士(G. Lewis)见我为此坐立不安,屡次建议我选用鼓励生产为分成的理由。但固定租金合约,农民交租后可收取所有剩余,不是对生产更有鼓励吗?

  是三十多年前的往事了。今天在这里再论合约的选择,应该有点长进。但慢一点,让我先谈劳力之量的量度困难及其含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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