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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巡押衙:押衙是唐中叶之后普遍出现的一种武职,又叫牙将。左右街功德使下设有押衙一职,为左右街功德使的贴身护卫。(刘安志《唐五代押牙(衙)考略》)

[2]扬州大都督府长史、淮南节度使:扬州大都督府是全国四大都督府之一。扬州大都督一般由皇亲遥领,真正负责地方行政事务的为扬州大都督府长史。淮南节度使管辖江苏、安徽一带长江以北、淮河以南的地区。由于节度使是使职,不在正规的职官系统,一般以扬州大都督府长史为本官。

[3]左校署:官方掌管制造乐器、仪仗器械、丧葬用品的机构。(《唐六典》卷二十三)

[4]少阳院:《旧唐书·玄宗诸子传》:太子不居于东宫,但居别院。开元二十六年(738年)唐玄宗立李亨为太子后,太子不再居于东宫。此后,凡立太子皆令居于少阳院。置少阳院使一到二人,由宦官担任,专门监护太子。(杜文玉《唐代内诸司使考略》)

[5]两税法:唐德宗时代宰相杨炎主持实行的税制改革,因为一年在夏、秋两次征税,所以叫“两税法”。两税法改变了原先的税收体系,一是实行“量出制入”,根据财政预算决定征税额度;二是取消了租庸调和其他的杂项税,只保留户税和地税。户税是根据每户的财产状况缴纳税款,地税则是通过全国耕地面积算出总应税额,再按比例分摊到各州县。两税收入分为三个部分:“上供”,上交京师,作为中央的财赋;“留州”,直接留在所在州县,作为本地财政支出使用;“送使”,上交各道节度使(唐代在州县之上的又一级行政单位,原为军事行动设立,后来成为一级单独的行政划分)。(刘德成《中国财税史纲》)

[6]借商:唐德宗时期,为了筹集战争经费,除去两税法之外还增加了一些税目。“借商”规定,财产超过万贯的富商大贾,万贯以上的部分都要被“借”作军费。在强征过程中,因督责颇峻,搜校甚急,京城如同盗贼过境,被强行征税的家庭有“自缢而死者”。(两《唐书》之《卢杞传》、宁欣《唐德宗财税新举措析论》)

[7]僦(jiù)质:针对从事商业经营的主体,对商贾放在市场“柜窖”(保管箱)中用来做生意的财货强行分割四分之一由国家“借”去,并且封了钱柜,长安商人为此罢市。(两《唐书》之《卢杞传》、宁欣《唐德宗财税新举措析论》)

[8]税间架:相当于房产税,因当时条件所限,仅在京师地区推行,针对所有房屋所有者,规定“凡屋两架为一间,分为三等:上等每间纳税二千,中等纳税一千,下等纳税五百”。吏员入户核查,鼓励揭发,发现隐瞒的,杖六十,揭发的举报人赏钱五十贯。(两《唐书》之《卢杞传》、宁欣《唐德宗财税新举措析论》)

[9]算除陌:属于交易税,涉及所有的商品买卖。所有的交易,从前征收百分之二十的交易税,如今增加到百分之五十。为了监督缴纳,禁止私下交易,鼓励举报。所有交易必须经过持有官府印纸的“市牙”(牙商),由市牙进行登记,核算税额。结果因为市牙隐瞒收入,朝廷最终征收到的税额比计划少了一半。征敛所得,远远低于预期值。(宁欣《唐德宗财税新举措析论》、刘德成《中国财税史纲》)

[10]毗沙门:毗沙门天王即四大天王中的多闻天王。

[11]保外客僧:唐代平民每三年编一次户口,身份在寺院的僧尼也需要登记俗家姓名、籍贯、所在寺院人数、修习的经业等内容。僧尼的户口编造成“僧尼籍帐”抄写两份,一份留在所在州县,一份报给中央。“保外客僧”无当地僧籍。(孟宪实《论唐朝的佛教管理:以僧籍的编造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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