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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清理积案,整肃吏治

三 清理积案,整肃吏治

直隶的吏治和积狱(即积压未审理的民事刑事案件)问题,在曾国藩请训时的奏折中列为第二项。这是一而二,二而一的问题。多年来,由于吏治腐败,再加上连年战争,民事刑事案件无人处理,到同治八年(1869年3月)旧历三月底止,积压的同治七年以前的案件竟达一万二千余件。保定府衙,仅由朝廷交下来处理的重大京控(即直接上告到京师大理寺、刑部、都察院等衙门的案件,这些案件一般都发回当事的省份处理)案件也达一百三十余件。可见案件积压之多,实在是惊人。曾国藩在来直隶的途中,就留心考察了直隶的吏治,他在奏折中说:“臣入境以后略询民间疾苦,大约积狱太多,羁累无辜。闻有州县到任年余,未曾升堂一次,讯诘一案者。又因连年用兵,差徭甚重,大户则勒派车马,供支柴草;小户则摊派钱文,掳充长夫。劣绅勾通书役,因缘讹索车辆,有出而无归。贫户十室而九逃。”曾国藩打算一改在江南实行的宽厚政策,对官吏严格管理,他说直隶官场“风气之坏,竟为各省所未闻”,因此,他打算到任后大力整顿吏治,并告诉朝廷,对不法官吏,他要大加参劾。

曾国藩的第一步,是立即颁布《直隶清讼事宜十条》及《直隶清讼限期功过章程》,这距他接印视事,仅有一个月时间。前者是曾国藩亲自撰写,后者由按察使张树声撰写,由曾国藩复核。在曾国藩的时代,中国地方上没有专职的司法审判人员,府、州、县都由地方官负责审判;省一级虽有按察使(又叫臬司)负责刑名案件,但他还要兼管驿传,并且按察使也不是职业法官,因为他今天是按察使,明天可能转任布政使等与司法没有关系的职务,完全脱离审判,反过来,他以前担任的职务也可能与司法毫无关系。所以,刑名案件是地方官从县、州直至总督、巡抚的重要职责之一,也是衡量地方官政绩的杠杆之一,同时,它又与百姓的利益、社会的稳定有密切的关系。这也是曾国藩要花大气力整顿积案和吏治的原因。

《直隶清讼事宜十条》规定:

第一,通省大小衙门公文宜速。曾国藩说,现在军务已过,一定要“力挽积习,与诸君子舍旧图新”,“通省上下皆以勤字为本”。凡是上司要下属查明或办理的事,都要明定期限,违限记过,凡小过达到六次,大过达到三次,就要撤差撤官。

第二,首先整顿保定府发审局。保定为首府,起着全省的表率作用,因此率先整顿。曾国藩要求不准受贿,更不准勒索;审案必须尽速,不得拖延。

第三,要求州县官必须亲自接案审案,不得听信幕友丁书。他说不能要求地方官人人都有大才干,但只要以勤字为本、事事躬亲,就可以算是好官。直隶向来逢三日、八日老百姓告状之期,地方官从不亲自受理,而是由典史、门丁收诉讼状,积压多日,地方官根本不过目,全由幕友负责,甚至地方官还不知道告状告的是何事。有时甚至拖得原告被告两家精疲力竭、倾家荡产,已不想再打官司了,然而求收回诉讼却又做不到。这种现象必须杜绝。

第四,禁止滥传被告、滥押证人。从前差役逢到办案时,尽量把多的人拉入案内,并且管押起来,可以乘机勒索。曾国藩规定,凡管押(实际就是今天说的拘留,但当时连证人也管押)之人,必须挂牌明示,如未悬牌,或牌上人数与实际管押人数不符,家属可以喊冤,总督还要派人密查,如果发生此类事情,将记过严惩。

第五,严禁差役勒索。

第六,每月必须将审案、监禁、管押、逃犯等情形上报。

第七,严治盗贼以弭隐患。

第八,讼案久悬不结核明注销,这主要针对乡民往往因小事而诬告之风而言。

第九,分别皂白严办诬告讼棍。

第十,奖借人才变易风俗。

《直隶清讼限期功过章程》则对官员清理积案的功过,规定明确细致的赏罚条例。

我们看到曾国藩这些规定和要求非常详尽细致具体周到,这与他当年做京官时,曾署刑部侍郎,对刑狱审判问题有相当的研究和经验有关。

曾国藩的第二步,是奏留原任直隶按察使、朝廷要将其调到山西任按察使的张树声,以便协助他清理积案。张树声原是李鸿章淮军将领,当淮军组建时,曾国藩对其就非常赏识,此时张树声已经当了四年直隶按察使,对直隶的情形及刑名案件比较熟悉,曾国藩说,自己年纪较大,精力有限,希望让张再留直隶一年,可以将积案清结。朝廷准许他的要求。张树声果然不负曾国藩所望,为清理直隶积案作出了不少努力。一年多以后,张调山西布政使,再过一年,即升任江苏巡抚,以后又升任总督。

曾国藩的第三步,是身体力行,亲自处理案件。

1869年的曾国藩,已经五十九虚岁,按当时人的寿命,他已是一个标准的老人。欧阳夫人双眼只能看见光亮,但看不清人和物,已算基本失明。曾国藩的身体和精力也是越来越差,但既然为官,就需要好好办事。而他早年那种澄清天下的志向,并没有完全消逝。而且作为地方长官,要求下属做到的,地方首长必须首先做到,起到表率作用,否则下属必然是阳奉阴违。所以,对重大的、疑难的案件,曾国藩常常需要亲自处理。这些事情非常繁琐,然而面对许多人命关天的事情,却又必须认认真真办理,所以累得腰酸腿疼头痛,以至晚上入睡都困难,自是经常的事。曾国藩的日记里记下的这类事情很多。同治八年三月初八日晚上,他仔细阅读一则案件,觉得其中判绞刑但缓刑的犯人张世沅,罪行较重,应该改为立即执行,当时的说法,叫“由缓改实”,在日记中,他说自己对此事“沉吟良久”,然后写一封信与按察使商量,可见关乎人命的事,他相当慎重。在家书中,他曾几次告诉儿子曾纪泽,一次是接印半个月后:“吾自初二接印,至今半月,公事较之江督任内多至三倍。无要紧者,皆刑名案件,与六部例稿相似,竟日无片刻读书之暇。做官如此,真味同嚼蜡矣。”接印一个月后又说:“余近日所治之事,刑名居其大半。竟日披阅公牍,无复读书之暇。”

除了自己亲自花大量时间和精力处理这些案件外,还委派可靠的人员,到各地明察暗访,对办案草率,漫不经心,甚至勒索和受贿的官吏,立即予以处分。

经过整整一年的艰苦努力,多年的积案终于清理完毕。到同治九年二月初二日,也就是曾国藩接直隶总督印一年后,曾国藩奏报说,已经结清了同治七年(1868)以前的旧案12074件,同治八年以来的新案28121件;现在旧案只剩95件,新案只剩2940件。在清理积案的过程中,有不少官员出了力,也有些官员懒惰或办事不力。对于办事得力的当然要奖励,积案清完,曾国藩奏请奖励的官员有29名,其中有的加衔三级。对于贪污腐败、草菅人命,或不胜任职务的官员,曾国藩在1869年一年之内弹劾了19人。

曾国藩任直隶总督只有一年多的时间,在他的努力下,直隶的吏治已开始好转。而他为清理积案所用的《直隶清讼事宜十条》及《直隶清讼限期功过章程》对后世发生了深远的影响。因为这两个文件表现了相当大的具体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清朝统治者非常重视,不久就命印行颁发各省,以便参照执行。以后曾多次命令印行。直到二十世纪初,清廷还将这两份文件颁发各省,为清理积案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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