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这个课题是极重要的知识。如果说,人生第一个要就是学习认识罪,这或许听来令人觉得奇怪,但却是带着重要真理的。你若不认识罪,就不能了解自己,或其他同侪,或你所居住的世界,或基督教信仰。同时,你对圣经也就会完全摸不着头脑,因为圣经就是神对人类犯罪问题的解答;除非你把面前这个问题看个一清二楚,否则你对圣经所说的就会不知所云。除了创世记头两章是序幕之外,圣经中每一章的真正课题,就是说到神如何处理我们的罪。你若看不是这个主题,就会立刻在圣经中迷失方向。同时,神的爱、救恩的声义和福音的信息,对你来说就变得毫无意义,或许你仍会谈论这些题目,但你再不会知道自己所说的是什么。因此,我们需要在心思意念中,像先贤们所说的, “ 对罪有清晰的观念 ” 。
但要这样做并不容易,最低限度有三个原因:
首先,圣经中有关罪的教义是完全不讨好我们的,因此,我们很自然会极力排斥。我们善于为自己找借口,这是我们的天性,也是罪的产品 ( 参创三 12 等节 ) 。因此,试探就来了:要轻描淡写地处理罪的教义。自初期教会以来,不少好人曾陷在这个试探中。我们需要恩典和属灵的光照,使我们相信自己的罪实在如圣经所说,在神的眼中极其严重。我们需要祷告,求神使我们存着谦卑受教的心来研究这个题目。
其实,圣经中关于罪的教义,是源于圣经里对神的圣洁之论述,然而今日信徒在这方面的知识非常缺乏。我们只能从自己的内里去正确认识罪,当我们发现自己里面的罪时,就会认识到罪;像以赛亚在圣殿中一样,只有当我们意识到面对一位圣洁的神的时候 ( 参赛六 3-5) ,我们才开始看见自己里面的罪。但在现代基督教思想里,虽然非常重视神的美意和怜悯,然而却忽略了神的圣洁。在我们基督教的传统中,沾满了自由派的酵,加上我们的文化对道德问题的漠不关心,还有我们对属灵事物的麻木不仁和不冷不热,这些因素加起来,使有关神的圣洁的德国教导荡然无存。在罪的问题上真正有权威的作者 ―― 以赛亚、阿摩司,何西阿、耶利米、以西结、保罗、约翰、奥古斯丁、马丁路德、加尔文、欧文 (John Owen) 、古德文 (ThomasGoodwin) 、爱德华滋 (Jonathan Edwards) 等 ―― 都讲述圣洁的神的临在,一种强烈到几乎可以触摸得到的感觉;由于他们深深感受到神的同在,因此能与人分享。然而,今天我们大多数人都欠缺他们那种对神的醒觉,因此我们对罪的认识也相应地缺乏。
第三,圣经中有关罪的教义,在现今的时代早已被世俗化了。今天,人仍然谈论罪,但已不再从神学角度去思想它了。而 “ 罪 ” 这个字所表达的,已脱离了 “ 得罪神 ” 的观念,如今这个字所指的,只是违反了一般人所接纳的正当行为准则,尤其是两性之间的事。但当圣经提到罪的时候,所指的是不折不扣的得罪神的行为。虽然罪是人犯的,而且通常是对社会造成损害,但不论是以人或社会作为出发点,都不能正确界定罪的意义,除非从我们与神的关系去思想罪的问题,否则我们永远无法知道罪真真正正是什么。
罪的本质
新旧约圣经中翻译成 “ 罪 ” 的那些字眼,原文意思是指射不中目标、达不到标准、或不服从权柄。而那些未达的标准、击不中的红心、被遗弃的正途、被触犯的律法、互挑战的权柄,几乎都属乎神。神与他的旨意,是量度罪的标准。罪使我们偏离神所吩咐的道 ( 出三二 8) ,随己意走神所禁止的道路 ( 赛五三 6) 。罪是与神背道而驰、逃避神、背叛神、公然反抗神、漠视神。
从正面看,罪的精义是什么?就是扮演神的角色,拒绝让创造者做自己生命的神。罪基本上所包含的态度是:为自己而活,不为神而活;只爱自己、服事自己、取悦自己,完全不理会创造者;又尝试尽可能不倚靠他,不让他掌管自己的生命,与他保持距离,务要生命操纵在自己手里;并要以一切 ( 包括神在内 ) 作为可利用的工具,来达到满足自己和一己享乐的目的。罪是把自己抬举高过造物主,夺去他的尊崇,把自己放在他之上,作为人生一切决定的最后准则。奥古斯丁把罪分析为 “ 骄傲 ”(superbia) ,是一种期望超越神的疯狂欲念,以及一种转离神而进入 “ 专注自己 ”(self-absorption [homo incurva-tus in se]) 的状态。因此,罪是魔鬼的形像,因为叫人自我抬举的骄傲,是源于魔鬼的罪 ( 提前三 6) 。这一切都是人类在第一次犯罪的时候孕育出来的,那时人服膺于要像神 ( 创三 5) 的试探。保罗告诉我们,当人 “ 虽然知道神,却不当作神荣耀他,也不感谢他 ”( 罗一 21) 的时候,罪就开始了,而保罗也提供了圣经中对罪的精义最准确的分析,他宣告说: “ 原来体贴肉体的,就是与神为仇 ”( 罗八 7)―― 不爱他的管治、厌恶他对我们宣讲的话,甚至存有敌意;而所表现出来的,就是决意偏行己路,公然向创造者挑战。英文修正译本用 enmity( 仇恨 ) 这个抽象名词,比其他译本所用的 hostile( 敌意 ) 一词,蕴含的意义更加强烈,好像保罗是指 “ 仇恨的本质 ” 或 “ 极度仇恨 ” 一样。
从一种自我神化的态度,就衍生出向神和人自作主张的行为:一方面是漠视宗教,另一方面是非人性的行为。对于漠视第一条最大诫命 ―― 尽心尽力爱神 ―― 的人,我们很难期望他会更尊重第二条诫命 ―― 爱邻舍如同爱自己。因此,破坏人和造物者之间关系的罪恶精神,同时也破坏人类社会。保罗曾针对这种破坏性行为的一般表现方式,列出了三张可怕的清单 ( 罗一 26-3l ;加五 19-2l ;提后三 2-4) 。
罪中的状况
圣经强调罪是绝对普世性的。每一个人都很自然会犯罪,这是不能避免的。 “ 世上没有不犯罪的人。 ”( 王上八 46)“ 犹太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恶之下 …… 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 …… 都是偏离正路 …… 没有行善的,连一个也没有 …… 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 ”( 罗三 9 一 12 、 23)“ 我们若说自己无罪,便是自欺 ……”( 约壹一 8) 根据圣经的解释,罪的普世性是由于人类同为亚当后裔 ( 参林前一五 22 ;罗五 12 等节 ) 。亚当因为犯罪,在本性上成为罪人:亚当的后裔生下来就是罪人,因此依着本性犯罪。这种从亚当遗留下来、厌恶神和他的律法的天然倾向,传统上称为原罪:虽然这个名称在圣经中找不到,但不论是用来表示这种倾向源于我们的始祖,或表示我们一出生就有此倾向,或意味着一切罪恶源于它,这个名称都十分贴切。圣经称这种倾向为 “ 肉体 ” 或 “ 体贴肉体 ”( 罗八 7) ,或简单叫做 “ 住在我里头的罪 ”( 罗七 20 ;读 8 一 13 节 ) 。这种态度控制和决定了每一个不在基督里的人的行为。那儿没有基督掌权,那儿罪就作王了。
圣经所描述的罪中状况,包括以下几点:
1、被定罪
对罪人来说,神是一位审判官;而就神的律法而言,犯罪的必须受惩戒。律法说: “ 惟有犯罪的,他必死亡。 ”( 结一八 20)“ 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稣里的,就不定罪了。 ”( 罗八 1) 但在基督耶稣以外,全人类都在死亡的刑罚之下,一方面是因着他们自己的罪行 ( 参罗一 32 ,二 8 等节 ) ,另一方面是因为他们都在亚当里面。信主的人,如何因着基督的义使他们得称为义,同样,没有基督的人,也因着亚当的悖逆而被定罪。这不是说,全人类都犯了亚当所犯的罪,而是说亚当的犯罪行为是具代表性的,他的身份是全人类之首,因此,全人类都要承受他的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因着我们与亚当的关系,我们也要受罚。通常我们称这为 “ 原咎 ”(original guilt) ,这是包括在原罪的定义内的。保罗在罗马书五章十二、十五至十九节中提出了 “ 原咎 ” 这个思想 ―― 即是说,当一个人把罪的时候, “ 世人都犯了罪 ” ,而且因着他的行为, “ 众人都成为罪人 ” 。
2、不洁
对罪人来说,神是那圣者。在旧约时代,神苦口婆心地透过食物和卫生方面的不同禁忌和洁净的礼仪,教导以色列人一个功课:有些东西造成人与神相交的阻隔,因为这东西使人污秽不洁,因此那人在神的眼中变为可憎和不可接受。我们的主则把这些律例取消,并郑重地宣告说,污秽人的其实不是食物,而是罪。 “' 你们也是这样不明白吗?岂不晓得凡从外面进入的,不能污秽人 …… 。 '( 这是说,各样的食物都是洁净的。 ) 又说: ' 从人里面出来的,那才能污秽人 …… 恶念、苟合、偷盗、凶杀、奸淫、贪婪、邪恶、诡诈、淫荡、嫉妒、谤渎、骄傲、狂妄 …… 。 '”( 可七 18 等节 ) 以赛亚早巳学会这个功课了。当他听见撒拉弗在圣殿里宣告神的圣洁时,他逼得要喊叫说: “ 祸哉!我灭亡了!因为我是嘴唇不洁的人。 ” 他觉得自己不配与神相交,而且实在觉得自己要 “ 灭亡 ”―― 被咒诅,因为圣洁的神对不洁的子民必会有这种反应 ( 赛六 3-5) 。
3、堕落
这个状况反映出罪人的现况,和他按照神的形像被造时两者之间的关系。按照神的形像,人是正直的 ( 参传七 29) :神所造的人,有一个心思可以知道神的旨意,也有一颗乐意和渴慕实行神旨意的心。那时人的本性是圣洁,像神一样的圣洁。但现今情况却非如此。人对属灵的事物变得暗昧无知,他的意愿与神的旨意割离,他的良心对神的声音迟钝 ( 参弗四 18 等节 ) 。在神的眼中,他变得软弱败坏;他确实是乖谬不义 ( 罗五 6) 。他在道德和灵性上有着撒但的形像,而非神的形像;圣经说堕落的人是魔鬼的儿女,正是这个意思 ( 约八 44 ;太一三 38 ;徒一三 10 ;约壹三 8) 。
这种败坏,即是神形像之扭曲,是完全的败坏。那不是说,人里面的一切都坏到无可救药:而是说,人里头没有一样品质是像神最初造人时那样完美的。在神眼中,人所做的事情,或他所表现的任何才能,没有一样是绝对完美无瑕的。即使有道德的人 “ 按照本性行律法所要求的事 ”( 而且常常这样做:罗二 14 ;参太七 11) ,他们的心思仍有错误;他们每一个行动总难免以自我为中心,因为罪人的动机总不仅是对神单纯的爱,对他旨意单纯的顺服,或仅是专一渴望荣耀它,乃是存着其他杂念的。人类的行为总有败坏之处,则使不为人所见,但那监察人心肺腑的神必然看见。 “ 在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 …… 。 ”( 罗七 18)
4、软弱无能
这个状况反映出罪人与颁布律法的神,并他的律法诫命之间的关系。人堕落后,神并没有改变他圣洁的律法。他仍然要求我们对他和对邻舍要有完全的爱。他发命令的权柄,和他命令的正确无误,是完全不受我们败坏的本性影响的。受影响的,是我们遵行他命令的能力。亚当堕落之前,他里面有顺服神的能力,现在我们却没有。当我们内心深处与神为敌,我们怎能爱神呢?我们不能。 “ 原来体贴肉体的,就是与神为仇;因为不服神的律法,也是不能服。而且属肉体的人不能得神的喜欢。 ”( 罗八 7-8) 当神命令那些属肉体的人悔改 ( 徒一七 31) ,并相信他的儿子的时候 ( 约六 28 等节 ) ,他们的心若不更新,就始终不能悔改相信 ( 参约三 5 ,六 44 ;林前二 14) 。
那么,我们的意志是否仍是自由呢?最简单的答案是:我们的意志是自由的,但我们的肉身却不是。我们的意志是自由的,这意思是说,我们有能力去做我们认为应做的事,但我们肉身 ( 由于是亚当的后裔 ) 却是罪的奴隶 ( 约八 34 ;罗三 9 ,六 16 - 23) ;真正的意思是说:事实上我们不能够全心全意实行神的旨意。因此,在罪的状况中,永不能讨神喜悦。他的悲剧所在,正是他有自由的意志,也有能力选择想要做的;因为他所选择的,总不免是为了自己,因而也就是有罪和不虔敬的,所以他所做的一切,只会增加他的咒诅。
5、在神的忿怒之下
这给我们看见有罪的人与神作为君王和审判者的关系。 ( 在旧约时代,王是审判者,正如在未有君王制度之前,以色列的士师 [ 或作审判者 ] 其实是君王。 ) 在旧约里,那神圣的王是一位战土,与敌人争战,时常发怒要降灾祸与他们。在新约里,罪人是他的仇敌 ( 罗五 10) ,站在他的忿怒底下 ( 罗一 18 等节 ) 。万物的主宰、全地的审判者 ( 创一八 25) ,现在与他们为敌;神既与他们为敌,那么一切都与他们为敌了。他统治世界,但不是为了给这个罪恶世界什么好处( 参罗一 18 至二 16 ;帖前二 14 - 16 ;启六 15 一 17)。
6、死亡
在圣经中,生与死不是纯粹生理学上的观念,而是属灵和神学的概念。生命是指与神相交,认识他的爱;死亡是指没有这种相交和认识。罪人是在这种死亡的状态中 ( 弗二 l) ,除了面对死亡,别无其他盼望 ( 罗六 23) 。
对罪的认识
世人之间一个最深刻的分野,可以这样界定:有些人认识罪,有些人则不认识。这种分野不但把教会和世界分开,它也存在于教会当中。所谓认识罪,我不是指带着自义的忿怒,分辨出别人的各种罪恶。所有人都会有这种忿怒,正如主所说的一个故事:有一个法利赛人感谢神说,他不像别人,不像那个与他同在那里的税吏 ( 路一八 1l 等节 ) 。但我所说的认识罪,是指醒觉到自己的罪咎、悖谬、不洁、缺乏道德和属灵的力量,正如神看我们一样。我们是否具备这种认识,并不在乎我们是否按着一般道德标准去生活,也不在乎我们所选择的生活方式,是有规律和有节制的,还是放荡不羁的。关于生活方式,我们只能够说:你若不像许多人那样,为要得到别人欣赏,硬要追随一种普遍受人尊敬的生活模式,那么你或许会更认识自己,更能看见圣经对罪的剖析是对你说的。在耶稣的时代,那些税吏和其他声名狼藉的人 (“ 罪人 ”) ,与法利赛人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种情况经常重覆出现。曾在银幕上扮演各式各样人物的已故 “ 千面笑匠 ” 、著名谐星彼得 ? 斯拉 (PeterSellers) 曾经坦白说:除了那些他所扮演的角色之外,他从来不知道自己是谁。作家们曾以 “ 面具后的面具 ” 来描写他。同样,宗教上也可能成为一种角色扮演,产生一种心态,如诗篇三十六篇二节形容恶人时所说的: “ 他自夸自媚,以为他的罪孽终不显露,不被恨恶。 ”
何谓认识在你里面的罪呢?这不只是认识到有些时候你并不太完全 ―― 尽管有些人认为即使这样也很难达到。真正的意思是:注意那些自我中心的动机 ―― 自我表现、自我争取、自以为义、满足自己 ―― 每天都可能成为你的行为的动机。这些动机暴露了你的真我,因为这些都源于你的 “ 内心 ”―― 当然不是指那个输送血液的心脏,而是指我们那真实的、却大部份是隐藏起来的本性,正如耶稣所说,从里面会发出 “ 恶念、苟合、偷盗、凶杀、奸淫、贪婪、邪恶、诡诈、淫荡、嫉妒、谤渎、骄傲、狂妄。 ”( 可七 2l 等节 ) 神透过耶利米说: “ 人心比万物都诡诈,坏到极处,谁能识透呢?我耶和华是鉴察人心,试验人肺腑的。 ”( 耶一七 9 等节 ) 认识罪的意思,就是面对一个事实:即我们在堕落的景况中,不能照着神所要求的,实践自我克制、谦卑、背负十架及为别人牺牲性命的好行为。有些人能够享受宗教活动 ―― 东西方有许多人从中得到满足 ―― 但堕落的人类,没有一个在永生神面前撇弃自我的时候,会自然地喜欢当中所经受的痛苦和损失。爱维拉的德勒撒 (Teresaof Avila) 曾向这位永生神大但地说: “ 主啊,如果这就是你对待朋友的方法,那难怪你的朋友只是寥寥无几! ” 最后,认识罪的意思是:认识到需要赦免,并且若没有赦免,就没有与神相交的盼望。
如何认识罪?保罗说是透过神的律法 ―― 这律法反映出神的性情,并且表达了他对我们的生活所存的旨意,律法的内容已写在每一个人的良心上 ( 参罗二 14 等节 ) ;这律法是在西乃山上颁布下来,后来由先知、使徒和耶稣自己阐明出来的。 “ 我们晓得律法上的话都是对律法以下之人说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审判之下 …… 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 罗三 19 等节 ) 显然,当保罗提到律法的时候,他是指敬拜神、服事人的生活准则,包括神所要求的善行,及神所禁止的恶行;还时常行出神完全的要求 ( 参雅二 10) ,绝不是偶一为之之举。另外还向破坏律法者宣告审判。保罗告诉我们说,为使我们对罪醒觉,律法有以下的功能:
(1) 指出罪来,给罪下定义,并且描绘出来。
(2) 激起悖逆。罪是一种过敏症,它在堕落的人类的道德和属灵体系中产生过敏,对神的律法发出不规则的反应;它会毫无理性地涌出一种违抗命令的冲动。 “ 非律法说: ' 不可起贪心 ' ,我就不知何谓贪心。然而罪趁着机会,就藉着诫命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头发动 …… 。 ”( 罗七 7 等节 ) 任何一个人,若曾尝试努力遵行神的诫命,限制自己只存有神所喜悦的欲望,都会有相同的经验。因此,我们当中谁有怀疑的,都可以亲自验证一下自己是否完全败坏。
(3) 对罪所产生的悖逆提出谴责,使我们看见自己的真正面目 ―― 即在神面前有罪,注定死亡。 “ 诫命来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 …… 因为罪趁着机会,就藉着诫命引诱我 ( 当我忙于在某一防线上抗拒罪的时候,它却在另一防线上突破进来 ) ,并且杀了我 ( 即是说,把我带进一个虽生犹死的景况中,每时每刻都知道我是失丧的 ) 。 ”( 罗七 9 、 11)
因此,律法使我们产生一种绝望的感觉,从而教导我们把视线移离自己和自己所渴求的道德成就,以罪人的身份来到耶稣基督的面前,祈求赦免。这是神慈怜计划的一部份,是应该如此成就的。正如马丁路德曾解释说: “ 人一天不认识罪,就一天没有医治的余地,也就没有得医冶的希望;因为那些自以为健康而不需要医生的罪人,是不能忍受医者之手的。因此,自以为完全的骄傲之人,需要律法让他认识罪,好让他因发现自己的败坏而谦卑下来,并且渴望得着基督里成就的恩典。 ”( 参 The Bondage Of the Will ,第 288 页; J . I . Packer 及 O . R . Johnston 合译 ) 引用保罗自己的说话: “ 这样,律法成了我们的启蒙教师 ( 原文; paidagōgos ,指那一位负责孩童的教育奴隶 ) ,领我们到基督那里,使我们可以因信称义。 ”( 加三 24―― 新译本 )
在此应该进一步说,神道成肉身的儿子,实在不只是恩典成为肉身,而且可说是律法成为肉身。藉着他的生活和教训,把圣洁展露在我们的眼前,既教导我们,也定我们的罪;对很多默想主耶稣的话语和作为的基督徒来说,这比任何其他东西更能引起并加深他们对罪的意识。在耶稣以外,我们实在不可能对罪有更深的认识。上文曾说过,对罪的认识源自对神的认识;所以最重要的,还是认识那成为肉身的神。
罪的诡诈
我们这个世代,极少注意到神律法的标准,以及耶稣基督的道德典范。多听听这些教导对我们是大有裨益的。但除了强调标准之外,还需要做更多的功夫,才能产生对罪的醒觉。因为罪本身, ( 正如保罗把它人格化了,说它能诱惑人,杀害人 ) 具有一种力量,我们只能称之为一种反理性的智慧,能在我们的内心运作,藉着幻想、错觉、种种虚构的事物、痴心妄想、自圆其说、分心及无数麻醉人思想的技俩,扰乱人心。罪有双重目标:一方面除去人的保障,促使人自我毁灭,不虔不义;另一方面是建立拦阻人悔改的障碍 ( 悔改的意思不只是犯了过错而感到懊悔,而且还要以后不再犯罪 ) 。罪不但引诱我们干坏事,还使我们有一个错误的结论,以为犯罪无损人的灵性。其实,罪欺骗了我们。保罗提到我们要脱去 “ 迷惑人的私欲 ”( 弗四 22―― 新译本 ) ;他提醒读者说:我们那些有罪的欲念,向我们佯作清白的样子,或假装正当,保证我们可以任意陷溺其中,一切仍会平安无事。希伯来书三章十三节警诫说: “ 有人被罪迷惑,心里就刚硬了。 ”―― 罪使我们的心智对永恒的问题看得迷糊不清,特别从这段经文的上下文看来,是指我们需要在信仰上坚持到底,以达到最后荣耀的境地,而当时那些饱受逼迫、历尽困扰的希伯来基督徒,所受到的试诱,就是要他们忘掉此事。
罪迷惑人的技俩是多方面的。撒但利用我们个性上的弱点和强处,来试探我们。 (“ 所以自己以为站得住的,须要谨慎,免得跌倒。 ”[ 林前一� 12]) 罪能够用一大堆属魔鬼的处境伦理,使我们的思想夹缠不清,然后作结论说:我所想做的,只要对其他处境或其他人合宜,我现在做就没有问题了。另外,罪还能使我们的思想瘫痪,或神智不清,以为看见一条光明的出路,以致我们的理性与良心均受蒙蔽。 ( 其后我们就会说: “ 我当时没有想到。 ” 那么我们就不会责怪自己了。 ) 剥削别人、玩弄权术、逃避责任、误以为善的罪行、制造仇恨,凡此种种的罪,经常都源自混淆不清的头脑:淫邪、贪婪、强暴等罪恶,经常自由于一时不能理智思想而造成。酒精、药物,甚至疲劳过度,都会导致这种情形,而后果很可能不堪设想。雅各对这问题有清楚的分析,而且可适用于一切情况: “ 但各人被试探,乃是被自己的私欲牵引诱惑的。私欲既怀了胎,就生出罪来;罪既长成,就生出死来。 ”( 雅 ――14 等节 )
一个人心里刚硬 ( 来三 13 ;参弗四 18 等节;提前四 2) 的时候,就失去良知,对他所作的一切恶事、他的骄傲、不虔不义、无亲情、凶残、心中的仇恨、轻蔑的态度,或任何他正沉溺其中的恶习,都没有感觉。习惯使人心里刚硬,当一个人刚硬到完全失去对罪的感觉时,他就不可能悔改。
我们需要认识到,罪不停在我们里面工作,产生极其可怕的效果,而只有神的恩典才能胜过它。诗人们祈求神施恩,让他们认识自己的罪,并仰赖神的恩典,离弃罪恶。 “ 神啊,求你鉴察我,知道我的心思;试炼我,知道我的意念;看我在里面有什么恶行没有,引导我走永生的道路。 ”( 诗一三九 23 等节;参诗一九 12 - 14 ,一一九 29) 。但愿这也成为我们自己的祷告。
《字里藏珍》巴 刻 著第七篇:罪
罪这个课题是极重要的知识。如果说,人生第一个要就是学习认识罪,这或许听来令人觉得奇怪,但却是带着重要真理的。你若不认识罪,就不能了解自己,或其他同侪,或你所居住的世界,或基督教信仰。同时,你对圣经也就会完全摸不着头脑,因为圣经就是神对人类犯罪问题的解答;除非你把面前这个问题看个一清二楚,否则你对圣经所说的就会不知所云。除了创世记头两章是序幕之外,圣经中每一章的真正课题,就是说到神如何处理我们的罪。你若看不是这个主题,就会立刻在圣经中迷失方向。同时,神的爱、救恩的声义和福音的信息,对你来说就变得毫无意义,或许你仍会谈论这些题目,但你再不会知道自己所说的是什么。因此,我们需要在心思意念中,像先贤们所说的, “ 对罪有清晰的观念 ” 。
但要这样做并不容易,最低限度有三个原因:
首先,圣经中有关罪的教义是完全不讨好我们的,因此,我们很自然会极力排斥。我们善于为自己找借口,这是我们的天性,也是罪的产品 ( 参创三 12 等节 ) 。因此,试探就来了:要轻描淡写地处理罪的教义。自初期教会以来,不少好人曾陷在这个试探中。我们需要恩典和属灵的光照,使我们相信自己的罪实在如圣经所说,在神的眼中极其严重。我们需要祷告,求神使我们存着谦卑受教的心来研究这个题目。
其实,圣经中关于罪的教义,是源于圣经里对神的圣洁之论述,然而今日信徒在这方面的知识非常缺乏。我们只能从自己的内里去正确认识罪,当我们发现自己里面的罪时,就会认识到罪;像以赛亚在圣殿中一样,只有当我们意识到面对一位圣洁的神的时候 ( 参赛六 3-5) ,我们才开始看见自己里面的罪。但在现代基督教思想里,虽然非常重视神的美意和怜悯,然而却忽略了神的圣洁。在我们基督教的传统中,沾满了自由派的酵,加上我们的文化对道德问题的漠不关心,还有我们对属灵事物的麻木不仁和不冷不热,这些因素加起来,使有关神的圣洁的德国教导荡然无存。在罪的问题上真正有权威的作者 ―― 以赛亚、阿摩司,何西阿、耶利米、以西结、保罗、约翰、奥古斯丁、马丁路德、加尔文、欧文 (John Owen) 、古德文 (ThomasGoodwin) 、爱德华滋 (Jonathan Edwards) 等 ―― 都讲述圣洁的神的临在,一种强烈到几乎可以触摸得到的感觉;由于他们深深感受到神的同在,因此能与人分享。然而,今天我们大多数人都欠缺他们那种对神的醒觉,因此我们对罪的认识也相应地缺乏。
第三,圣经中有关罪的教义,在现今的时代早已被世俗化了。今天,人仍然谈论罪,但已不再从神学角度去思想它了。而 “ 罪 ” 这个字所表达的,已脱离了 “ 得罪神 ” 的观念,如今这个字所指的,只是违反了一般人所接纳的正当行为准则,尤其是两性之间的事。但当圣经提到罪的时候,所指的是不折不扣的得罪神的行为。虽然罪是人犯的,而且通常是对社会造成损害,但不论是以人或社会作为出发点,都不能正确界定罪的意义,除非从我们与神的关系去思想罪的问题,否则我们永远无法知道罪真真正正是什么。
罪的本质
新旧约圣经中翻译成 “ 罪 ” 的那些字眼,原文意思是指射不中目标、达不到标准、或不服从权柄。而那些未达的标准、击不中的红心、被遗弃的正途、被触犯的律法、互挑战的权柄,几乎都属乎神。神与他的旨意,是量度罪的标准。罪使我们偏离神所吩咐的道 ( 出三二 8) ,随己意走神所禁止的道路 ( 赛五三 6) 。罪是与神背道而驰、逃避神、背叛神、公然反抗神、漠视神。
从正面看,罪的精义是什么?就是扮演神的角色,拒绝让创造者做自己生命的神。罪基本上所包含的态度是:为自己而活,不为神而活;只爱自己、服事自己、取悦自己,完全不理会创造者;又尝试尽可能不倚靠他,不让他掌管自己的生命,与他保持距离,务要生命操纵在自己手里;并要以一切 ( 包括神在内 ) 作为可利用的工具,来达到满足自己和一己享乐的目的。罪是把自己抬举高过造物主,夺去他的尊崇,把自己放在他之上,作为人生一切决定的最后准则。奥古斯丁把罪分析为 “ 骄傲 ”(superbia) ,是一种期望超越神的疯狂欲念,以及一种转离神而进入 “ 专注自己 ”(self-absorption [homo incurva-tus in se]) 的状态。因此,罪是魔鬼的形像,因为叫人自我抬举的骄傲,是源于魔鬼的罪 ( 提前三 6) 。这一切都是人类在第一次犯罪的时候孕育出来的,那时人服膺于要像神 ( 创三 5) 的试探。保罗告诉我们,当人 “ 虽然知道神,却不当作神荣耀他,也不感谢他 ”( 罗一 21) 的时候,罪就开始了,而保罗也提供了圣经中对罪的精义最准确的分析,他宣告说: “ 原来体贴肉体的,就是与神为仇 ”( 罗八 7)―― 不爱他的管治、厌恶他对我们宣讲的话,甚至存有敌意;而所表现出来的,就是决意偏行己路,公然向创造者挑战。英文修正译本用 enmity( 仇恨 ) 这个抽象名词,比其他译本所用的 hostile( 敌意 ) 一词,蕴含的意义更加强烈,好像保罗是指 “ 仇恨的本质 ” 或 “ 极度仇恨 ” 一样。
从一种自我神化的态度,就衍生出向神和人自作主张的行为:一方面是漠视宗教,另一方面是非人性的行为。对于漠视第一条最大诫命 ―― 尽心尽力爱神 ―― 的人,我们很难期望他会更尊重第二条诫命 ―― 爱邻舍如同爱自己。因此,破坏人和造物者之间关系的罪恶精神,同时也破坏人类社会。保罗曾针对这种破坏性行为的一般表现方式,列出了三张可怕的清单 ( 罗一 26-3l ;加五 19-2l ;提后三 2-4) 。
罪中的状况
圣经强调罪是绝对普世性的。每一个人都很自然会犯罪,这是不能避免的。 “ 世上没有不犯罪的人。 ”( 王上八 46)“ 犹太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恶之下 …… 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 …… 都是偏离正路 …… 没有行善的,连一个也没有 …… 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 ”( 罗三 9 一 12 、 23)“ 我们若说自己无罪,便是自欺 ……”( 约壹一 8) 根据圣经的解释,罪的普世性是由于人类同为亚当后裔 ( 参林前一五 22 ;罗五 12 等节 ) 。亚当因为犯罪,在本性上成为罪人:亚当的后裔生下来就是罪人,因此依着本性犯罪。这种从亚当遗留下来、厌恶神和他的律法的天然倾向,传统上称为原罪:虽然这个名称在圣经中找不到,但不论是用来表示这种倾向源于我们的始祖,或表示我们一出生就有此倾向,或意味着一切罪恶源于它,这个名称都十分贴切。圣经称这种倾向为 “ 肉体 ” 或 “ 体贴肉体 ”( 罗八 7) ,或简单叫做 “ 住在我里头的罪 ”( 罗七 20 ;读 8 一 13 节 ) 。这种态度控制和决定了每一个不在基督里的人的行为。那儿没有基督掌权,那儿罪就作王了。
圣经所描述的罪中状况,包括以下几点:
1、被定罪
对罪人来说,神是一位审判官;而就神的律法而言,犯罪的必须受惩戒。律法说: “ 惟有犯罪的,他必死亡。 ”( 结一八 20)“ 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稣里的,就不定罪了。 ”( 罗八 1) 但在基督耶稣以外,全人类都在死亡的刑罚之下,一方面是因着他们自己的罪行 ( 参罗一 32 ,二 8 等节 ) ,另一方面是因为他们都在亚当里面。信主的人,如何因着基督的义使他们得称为义,同样,没有基督的人,也因着亚当的悖逆而被定罪。这不是说,全人类都犯了亚当所犯的罪,而是说亚当的犯罪行为是具代表性的,他的身份是全人类之首,因此,全人类都要承受他的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因着我们与亚当的关系,我们也要受罚。通常我们称这为 “ 原咎 ”(original guilt) ,这是包括在原罪的定义内的。保罗在罗马书五章十二、十五至十九节中提出了 “ 原咎 ” 这个思想 ―― 即是说,当一个人把罪的时候, “ 世人都犯了罪 ” ,而且因着他的行为, “ 众人都成为罪人 ” 。
2、不洁
对罪人来说,神是那圣者。在旧约时代,神苦口婆心地透过食物和卫生方面的不同禁忌和洁净的礼仪,教导以色列人一个功课:有些东西造成人与神相交的阻隔,因为这东西使人污秽不洁,因此那人在神的眼中变为可憎和不可接受。我们的主则把这些律例取消,并郑重地宣告说,污秽人的其实不是食物,而是罪。 “' 你们也是这样不明白吗?岂不晓得凡从外面进入的,不能污秽人 …… 。 '( 这是说,各样的食物都是洁净的。 ) 又说: ' 从人里面出来的,那才能污秽人 …… 恶念、苟合、偷盗、凶杀、奸淫、贪婪、邪恶、诡诈、淫荡、嫉妒、谤渎、骄傲、狂妄 …… 。 '”( 可七 18 等节 ) 以赛亚早巳学会这个功课了。当他听见撒拉弗在圣殿里宣告神的圣洁时,他逼得要喊叫说: “ 祸哉!我灭亡了!因为我是嘴唇不洁的人。 ” 他觉得自己不配与神相交,而且实在觉得自己要 “ 灭亡 ”―― 被咒诅,因为圣洁的神对不洁的子民必会有这种反应 ( 赛六 3-5) 。
3、堕落
这个状况反映出罪人的现况,和他按照神的形像被造时两者之间的关系。按照神的形像,人是正直的 ( 参传七 29) :神所造的人,有一个心思可以知道神的旨意,也有一颗乐意和渴慕实行神旨意的心。那时人的本性是圣洁,像神一样的圣洁。但现今情况却非如此。人对属灵的事物变得暗昧无知,他的意愿与神的旨意割离,他的良心对神的声音迟钝 ( 参弗四 18 等节 ) 。在神的眼中,他变得软弱败坏;他确实是乖谬不义 ( 罗五 6) 。他在道德和灵性上有着撒但的形像,而非神的形像;圣经说堕落的人是魔鬼的儿女,正是这个意思 ( 约八 44 ;太一三 38 ;徒一三 10 ;约壹三 8) 。
这种败坏,即是神形像之扭曲,是完全的败坏。那不是说,人里面的一切都坏到无可救药:而是说,人里头没有一样品质是像神最初造人时那样完美的。在神眼中,人所做的事情,或他所表现的任何才能,没有一样是绝对完美无瑕的。即使有道德的人 “ 按照本性行律法所要求的事 ”( 而且常常这样做:罗二 14 ;参太七 11) ,他们的心思仍有错误;他们每一个行动总难免以自我为中心,因为罪人的动机总不仅是对神单纯的爱,对他旨意单纯的顺服,或仅是专一渴望荣耀它,乃是存着其他杂念的。人类的行为总有败坏之处,则使不为人所见,但那监察人心肺腑的神必然看见。 “ 在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 …… 。 ”( 罗七 18)
4、软弱无能
这个状况反映出罪人与颁布律法的神,并他的律法诫命之间的关系。人堕落后,神并没有改变他圣洁的律法。他仍然要求我们对他和对邻舍要有完全的爱。他发命令的权柄,和他命令的正确无误,是完全不受我们败坏的本性影响的。受影响的,是我们遵行他命令的能力。亚当堕落之前,他里面有顺服神的能力,现在我们却没有。当我们内心深处与神为敌,我们怎能爱神呢?我们不能。 “ 原来体贴肉体的,就是与神为仇;因为不服神的律法,也是不能服。而且属肉体的人不能得神的喜欢。 ”( 罗八 7-8) 当神命令那些属肉体的人悔改 ( 徒一七 31) ,并相信他的儿子的时候 ( 约六 28 等节 ) ,他们的心若不更新,就始终不能悔改相信 ( 参约三 5 ,六 44 ;林前二 14) 。
那么,我们的意志是否仍是自由呢?最简单的答案是:我们的意志是自由的,但我们的肉身却不是。我们的意志是自由的,这意思是说,我们有能力去做我们认为应做的事,但我们肉身 ( 由于是亚当的后裔 ) 却是罪的奴隶 ( 约八 34 ;罗三 9 ,六 16 - 23) ;真正的意思是说:事实上我们不能够全心全意实行神的旨意。因此,在罪的状况中,永不能讨神喜悦。他的悲剧所在,正是他有自由的意志,也有能力选择想要做的;因为他所选择的,总不免是为了自己,因而也就是有罪和不虔敬的,所以他所做的一切,只会增加他的咒诅。
5、在神的忿怒之下
这给我们看见有罪的人与神作为君王和审判者的关系。 ( 在旧约时代,王是审判者,正如在未有君王制度之前,以色列的士师 [ 或作审判者 ] 其实是君王。 ) 在旧约里,那神圣的王是一位战土,与敌人争战,时常发怒要降灾祸与他们。在新约里,罪人是他的仇敌 ( 罗五 10) ,站在他的忿怒底下 ( 罗一 18 等节 ) 。万物的主宰、全地的审判者 ( 创一八 25) ,现在与他们为敌;神既与他们为敌,那么一切都与他们为敌了。他统治世界,但不是为了给这个罪恶世界什么好处( 参罗一 18 至二 16 ;帖前二 14 - 16 ;启六 15 一 17)。
6、死亡
在圣经中,生与死不是纯粹生理学上的观念,而是属灵和神学的概念。生命是指与神相交,认识他的爱;死亡是指没有这种相交和认识。罪人是在这种死亡的状态中 ( 弗二 l) ,除了面对死亡,别无其他盼望 ( 罗六 23) 。
对罪的认识
世人之间一个最深刻的分野,可以这样界定:有些人认识罪,有些人则不认识。这种分野不但把教会和世界分开,它也存在于教会当中。所谓认识罪,我不是指带着自义的忿怒,分辨出别人的各种罪恶。所有人都会有这种忿怒,正如主所说的一个故事:有一个法利赛人感谢神说,他不像别人,不像那个与他同在那里的税吏 ( 路一八 1l 等节 ) 。但我所说的认识罪,是指醒觉到自己的罪咎、悖谬、不洁、缺乏道德和属灵的力量,正如神看我们一样。我们是否具备这种认识,并不在乎我们是否按着一般道德标准去生活,也不在乎我们所选择的生活方式,是有规律和有节制的,还是放荡不羁的。关于生活方式,我们只能够说:你若不像许多人那样,为要得到别人欣赏,硬要追随一种普遍受人尊敬的生活模式,那么你或许会更认识自己,更能看见圣经对罪的剖析是对你说的。在耶稣的时代,那些税吏和其他声名狼藉的人 (“ 罪人 ”) ,与法利赛人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种情况经常重覆出现。曾在银幕上扮演各式各样人物的已故 “ 千面笑匠 ” 、著名谐星彼得 ? 斯拉 (PeterSellers) 曾经坦白说:除了那些他所扮演的角色之外,他从来不知道自己是谁。作家们曾以 “ 面具后的面具 ” 来描写他。同样,宗教上也可能成为一种角色扮演,产生一种心态,如诗篇三十六篇二节形容恶人时所说的: “ 他自夸自媚,以为他的罪孽终不显露,不被恨恶。 ”
何谓认识在你里面的罪呢?这不只是认识到有些时候你并不太完全 ―― 尽管有些人认为即使这样也很难达到。真正的意思是:注意那些自我中心的动机 ―― 自我表现、自我争取、自以为义、满足自己 ―― 每天都可能成为你的行为的动机。这些动机暴露了你的真我,因为这些都源于你的 “ 内心 ”―― 当然不是指那个输送血液的心脏,而是指我们那真实的、却大部份是隐藏起来的本性,正如耶稣所说,从里面会发出 “ 恶念、苟合、偷盗、凶杀、奸淫、贪婪、邪恶、诡诈、淫荡、嫉妒、谤渎、骄傲、狂妄。 ”( 可七 2l 等节 ) 神透过耶利米说: “ 人心比万物都诡诈,坏到极处,谁能识透呢?我耶和华是鉴察人心,试验人肺腑的。 ”( 耶一七 9 等节 ) 认识罪的意思,就是面对一个事实:即我们在堕落的景况中,不能照着神所要求的,实践自我克制、谦卑、背负十架及为别人牺牲性命的好行为。有些人能够享受宗教活动 ―― 东西方有许多人从中得到满足 ―― 但堕落的人类,没有一个在永生神面前撇弃自我的时候,会自然地喜欢当中所经受的痛苦和损失。爱维拉的德勒撒 (Teresaof Avila) 曾向这位永生神大但地说: “ 主啊,如果这就是你对待朋友的方法,那难怪你的朋友只是寥寥无几! ” 最后,认识罪的意思是:认识到需要赦免,并且若没有赦免,就没有与神相交的盼望。
如何认识罪?保罗说是透过神的律法 ―― 这律法反映出神的性情,并且表达了他对我们的生活所存的旨意,律法的内容已写在每一个人的良心上 ( 参罗二 14 等节 ) ;这律法是在西乃山上颁布下来,后来由先知、使徒和耶稣自己阐明出来的。 “ 我们晓得律法上的话都是对律法以下之人说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审判之下 …… 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 罗三 19 等节 ) 显然,当保罗提到律法的时候,他是指敬拜神、服事人的生活准则,包括神所要求的善行,及神所禁止的恶行;还时常行出神完全的要求 ( 参雅二 10) ,绝不是偶一为之之举。另外还向破坏律法者宣告审判。保罗告诉我们说,为使我们对罪醒觉,律法有以下的功能:
(1) 指出罪来,给罪下定义,并且描绘出来。
(2) 激起悖逆。罪是一种过敏症,它在堕落的人类的道德和属灵体系中产生过敏,对神的律法发出不规则的反应;它会毫无理性地涌出一种违抗命令的冲动。 “ 非律法说: ' 不可起贪心 ' ,我就不知何谓贪心。然而罪趁着机会,就藉着诫命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头发动 …… 。 ”( 罗七 7 等节 ) 任何一个人,若曾尝试努力遵行神的诫命,限制自己只存有神所喜悦的欲望,都会有相同的经验。因此,我们当中谁有怀疑的,都可以亲自验证一下自己是否完全败坏。
(3) 对罪所产生的悖逆提出谴责,使我们看见自己的真正面目 ―― 即在神面前有罪,注定死亡。 “ 诫命来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 …… 因为罪趁着机会,就藉着诫命引诱我 ( 当我忙于在某一防线上抗拒罪的时候,它却在另一防线上突破进来 ) ,并且杀了我 ( 即是说,把我带进一个虽生犹死的景况中,每时每刻都知道我是失丧的 ) 。 ”( 罗七 9 、 11)
因此,律法使我们产生一种绝望的感觉,从而教导我们把视线移离自己和自己所渴求的道德成就,以罪人的身份来到耶稣基督的面前,祈求赦免。这是神慈怜计划的一部份,是应该如此成就的。正如马丁路德曾解释说: “ 人一天不认识罪,就一天没有医治的余地,也就没有得医冶的希望;因为那些自以为健康而不需要医生的罪人,是不能忍受医者之手的。因此,自以为完全的骄傲之人,需要律法让他认识罪,好让他因发现自己的败坏而谦卑下来,并且渴望得着基督里成就的恩典。 ”( 参 The Bondage Of the Will ,第 288 页; J . I . Packer 及 O . R . Johnston 合译 ) 引用保罗自己的说话: “ 这样,律法成了我们的启蒙教师 ( 原文; paidagōgos ,指那一位负责孩童的教育奴隶 ) ,领我们到基督那里,使我们可以因信称义。 ”( 加三 24―― 新译本 )
在此应该进一步说,神道成肉身的儿子,实在不只是恩典成为肉身,而且可说是律法成为肉身。藉着他的生活和教训,把圣洁展露在我们的眼前,既教导我们,也定我们的罪;对很多默想主耶稣的话语和作为的基督徒来说,这比任何其他东西更能引起并加深他们对罪的意识。在耶稣以外,我们实在不可能对罪有更深的认识。上文曾说过,对罪的认识源自对神的认识;所以最重要的,还是认识那成为肉身的神。
罪的诡诈
我们这个世代,极少注意到神律法的标准,以及耶稣基督的道德典范。多听听这些教导对我们是大有裨益的。但除了强调标准之外,还需要做更多的功夫,才能产生对罪的醒觉。因为罪本身, ( 正如保罗把它人格化了,说它能诱惑人,杀害人 ) 具有一种力量,我们只能称之为一种反理性的智慧,能在我们的内心运作,藉着幻想、错觉、种种虚构的事物、痴心妄想、自圆其说、分心及无数麻醉人思想的技俩,扰乱人心。罪有双重目标:一方面除去人的保障,促使人自我毁灭,不虔不义;另一方面是建立拦阻人悔改的障碍 ( 悔改的意思不只是犯了过错而感到懊悔,而且还要以后不再犯罪 ) 。罪不但引诱我们干坏事,还使我们有一个错误的结论,以为犯罪无损人的灵性。其实,罪欺骗了我们。保罗提到我们要脱去 “ 迷惑人的私欲 ”( 弗四 22―― 新译本 ) ;他提醒读者说:我们那些有罪的欲念,向我们佯作清白的样子,或假装正当,保证我们可以任意陷溺其中,一切仍会平安无事。希伯来书三章十三节警诫说: “ 有人被罪迷惑,心里就刚硬了。 ”―― 罪使我们的心智对永恒的问题看得迷糊不清,特别从这段经文的上下文看来,是指我们需要在信仰上坚持到底,以达到最后荣耀的境地,而当时那些饱受逼迫、历尽困扰的希伯来基督徒,所受到的试诱,就是要他们忘掉此事。
罪迷惑人的技俩是多方面的。撒但利用我们个性上的弱点和强处,来试探我们。 (“ 所以自己以为站得住的,须要谨慎,免得跌倒。 ”[ 林前一� 12]) 罪能够用一大堆属魔鬼的处境伦理,使我们的思想夹缠不清,然后作结论说:我所想做的,只要对其他处境或其他人合宜,我现在做就没有问题了。另外,罪还能使我们的思想瘫痪,或神智不清,以为看见一条光明的出路,以致我们的理性与良心均受蒙蔽。 ( 其后我们就会说: “ 我当时没有想到。 ” 那么我们就不会责怪自己了。 ) 剥削别人、玩弄权术、逃避责任、误以为善的罪行、制造仇恨,凡此种种的罪,经常都源自混淆不清的头脑:淫邪、贪婪、强暴等罪恶,经常自由于一时不能理智思想而造成。酒精、药物,甚至疲劳过度,都会导致这种情形,而后果很可能不堪设想。雅各对这问题有清楚的分析,而且可适用于一切情况: “ 但各人被试探,乃是被自己的私欲牵引诱惑的。私欲既怀了胎,就生出罪来;罪既长成,就生出死来。 ”( 雅 ――14 等节 )
一个人心里刚硬 ( 来三 13 ;参弗四 18 等节;提前四 2) 的时候,就失去良知,对他所作的一切恶事、他的骄傲、不虔不义、无亲情、凶残、心中的仇恨、轻蔑的态度,或任何他正沉溺其中的恶习,都没有感觉。习惯使人心里刚硬,当一个人刚硬到完全失去对罪的感觉时,他就不可能悔改。
我们需要认识到,罪不停在我们里面工作,产生极其可怕的效果,而只有神的恩典才能胜过它。诗人们祈求神施恩,让他们认识自己的罪,并仰赖神的恩典,离弃罪恶。 “ 神啊,求你鉴察我,知道我的心思;试炼我,知道我的意念;看我在里面有什么恶行没有,引导我走永生的道路。 ”( 诗一三九 23 等节;参诗一九 12 - 14 ,一一九 29) 。但愿这也成为我们自己的祷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