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在亚伯拉罕去世大约四百年之后才颁布律法(参阅加3∶17)。从以上所列举的众多见证中我们得知,律法并非要百姓以为他们不需要弥赛亚,而是要他们预备心仰望他降临的日子,甚至使他们渴慕他、坚固他们的盼望,免得他们在长久的等待中丧失信心。我所说的“律法”——不但包括十诫——这教导人如何过敬虔、圣洁生活的准则,也包括神借摩西所传下来的礼仪律。而且,神吩咐摩西颁布律法并不是要废去神从前应许亚伯拉罕后裔的福分。神反而常常提醒犹太人,他与他们的祖先无条件所立的盟约,且他们就是这盟约的后嗣,就如神差派摩西重复立这盟约。旧约中的仪式最能充分证明这一点。否则,人焚烧牛犊脂油发出可憎的臭味使自己与神和好,或用洒水和血的方式洁净自己的污秽,难道有比这些更荒谬的吗?简而言之,神所颁布的礼仪律,若只按字面解释,而不视其为预表真理的影像,是荒谬至极的。所以,在司提反的演讲(徒7∶44)以及《希伯来书》(来8∶5)中,两位作者都强调神对摩西的吩咐,即要照着在山上指示他的样式造会幕(出25∶40)。若这些仪式没有被属灵的意义引领,犹太人所做的一切就与外邦人的宗教仪式一样愚昧。不信神的人(就是那些从来没有用心追求敬虔的人)无法忍受如此繁复的仪式。他们不但质问神为何在古代吩咐犹太人遵循如此众多烦琐的仪式,也藐视这些仪式为孩童的游戏。总之,他们毫不在乎律法的功用,但若将律法的仪式与目的分离,律法就真的毫无意义了。
然而这预表本身证明:神吩咐以色列百姓献祭并不是专为了使敬拜他的人忙于世俗的仪式。相反,他是要他们默想这些仪式所预表的意义。当我们思想神的本性时,就更明白神吩咐这些仪式的目的,既然神是灵,那么唯有属灵的敬拜才会蒙他的悦纳。众先知的言论也证明这一点,他们责备犹太人愚昧,因为他们以为神看重的是献祭本身。难道是因为先知轻看礼仪律吗?断乎不是。相反,既然他们是解释律法的教师,所以他们的目的是要督正这些正在离弃律法真意的百姓。从神赐给犹太人的恩典中,我们可以得知律法并非与基督无关,因为摩西教导犹太人,神收养他们是要他们归他作祭司的国度(出19∶6)。然而,除非他们有比公牛的血更有效的方式,否则将无法实现与神和好(参阅来9∶12及以下)。亚当所有的后裔生来就都是罪的奴仆,因此他们极不适合被高举作王,分享神的荣耀,除非他们有外来的帮助。且由于他们可憎污秽的罪,神无法容忍他们继续担任祭司的职分,除非神借圣洁的元首将他们分别为圣。因此,彼得巧妙地引用摩西的论述教导说,犹太人在律法时代所预尝的恩典,是神在基督里完全地赐给了他们:“你们是被拣选的族类,是有君尊的祭司。”(彼前2∶19)彼得这样称呼他们就表示,在福音中蒙基督救恩的犹太人比他们的祖先蒙更丰盛的恩典,因为他们都拥有祭司和君王的荣耀,他们信靠中保就能坦然无惧地来到神面前。
2.律法包含应许我们必须顺便提及,那至终建立在大卫家族中的神的国度早已是礼仪律所预表的,也是摩西早已预言的。由此可见,整个利未支派和大卫的后裔就如双面镜子,将基督彰显在古时的犹太人面前。就如以上所说,被罪和死亡所捆绑并因自己的败坏而污秽的人,若不在基督里,就无法在神面前做君王和祭司。因此,保罗真切地说:犹太人在“师傅”的监管之下(加3∶24),直到神向以色列人应许的弥赛亚降临。既然他们尚未认识基督并与他建立亲密的关系,他们就如软弱的孩童无法测透属天的事。这些仪式如何引领他们归向基督,以上已陈明,先知们众多的见证使我们看得更清楚。他们虽然天天献上新的祭物为要平息神的愤怒,然而先知以赛亚预言他们所有的恶行将因一次的献祭得以洁净(赛53∶5)。先知但以理也有同样的预言(但9∶26—27),神从利未支派中所指定的祭司时常进入会幕,然而神借圣经郑重启示:他只挑选一位“照着麦基洗德的等次永远为祭司”(诗110∶4,参阅来5∶6,7∶21)。当时祭司的任命仪式是用油膏抹,然而但以理借异象预言将有另一种膏抹(但9∶24)。在许多其他的预言中——《希伯来书》第4至第11章——清楚地记载:仪式若不使人归向基督就是无用和虚空的。
就十诫而论,保罗说:“律法的总结就是基督,使凡信他的都得着义。”(罗10∶4 p.)他在另一处又说:“基督是灵”(林后3∶17),赏赐被字句治死的人生命(林后3∶6)。前句是指以诫命教导人行义是无用的,直到基督和重生之灵将这义白白地归给人。因此,保罗恰当地说基督是律法的总结,若基督不搭救那些在律法的轭和重担之下劳苦的人,就算人知道神对他的要求也是徒然的。他在另一处教导说:“律法是为过犯添上的”(加3∶19),即律法因使人确知他已被定罪,而叫人谦卑。然而既然唯有律法才能使人开始寻求基督,所以保罗的教导也都与此一致。保罗在《加拉太书》中与邪恶的教师争辩,他们教导人靠行律法的功劳称义。所以,为了反驳他们的谬误,保罗有时必须只专注于解释律法的诫命,虽然律法也包括神白白收纳我们的恩典之约。
我们无法遵守道德律(3—5) 3.律法叫人无可推诿并且绝望然而,为了使人的罪激发人寻求赦免,我们要简洁地教导道德律对人的教训如何,使人更无可推诿。若律法教导何为完全的义,那我们就知道,完全遵守律法之人在神面前就是无瑕疵的义人,人若能如此,将在天上的审判台前被称为义人。所以在摩西颁布律法后,立刻就呼天唤地向他们见证:他已将生死祸福陈明在以色列人面前(申30∶19 p.)。我们不否认,正如神的应许,人若完全遵循律法就必得永生的赏赐。另一方面,我们要省察自己是否满足神所要求的顺服,因借此顺服,人能确信他必得永生的赏赐。除非我们确定自己能遵守律法,否则即使我们知道神将永生赏赐给一切遵守律法的人又有什么用呢?
在此可见律法的有限性。既然我们中没有任何一个人能遵守律法,我们就都被排除在永生的应许之外,并落在神的咒诅之下,我所说的不仅是实际发生的,而且是必定发生的。既然律法的要求远超过人遵守的能力,人的确能从远处望见神所提供的应许,却无法在这些应许上得益处。我们唯一的结论是,从神良善的应许中,人应当更能够确定自己的悲惨处境,并因发现救恩、盼望的破灭,而确信自己的灭亡。另一方面,律法可怕的威胁随时有可能临到每一个人,它们环绕在我们身边,并且恶毒地追赶我们,所以我们在律法中所能期待的只有随时的灭亡。
4.然而律法中的应许并非毫无意义因此,若我们只仰望律法,就只是灰心、迷惑,甚至绝望,因律法定我们所有人的罪并咒诅我们(加3∶10),律法也使我们远离它应许遵守它之人的福分。你可能会说,如此神岂不是在愚弄我们吗?神提供了幸福的盼望,又邀请和吸引我们仰望之,并向我们保证这幸福是可获得的,然而事实却是遥不可及,这不是愚弄又是什么呢?我要回答:律法的应许是有条件的。律法要求人完全顺服,虽然没有人能做到,但神所赐的律法仍不是徒然的。因为我们知道,除非神出于他白白的恩典在我们的行为之外悦纳我们,并且我们也要以信接受神在福音中所供应的这恩典,以及这些应许所附带的条件,否则这些应许就与我们无关。若我们以信接受,神就会白白地赏赐我们一切的福分,其中最大的福分就是:他并不藐视我们不完全的顺服,反而赦免我们的不足,接受我们的顺服为完全的,并赏赐我们律法所应许的一切。在我们讨论以信称义时,将更详细地讨论这个问题。
5.人不可能遵守律法我们已谈过人是不可能遵守律法的。既然多数人都认为这观念是荒谬的——耶柔米也武断地咒诅之——所以我们要马上简要地解释和证明这观点是正确的。我不在乎耶柔米的看法,我所在乎的乃是真理。我也不打算冗长烦琐地讨论各种可能性,我所说的“不可能”是指从未有人成就过,根据神的预定和预旨,将来也不会发生。若我们查考最古老的历史,没有任何一位穿上这必死身体的圣徒(参阅罗7∶24)曾达到尽心、尽性、尽意、尽力爱神的目标(可12∶30,和平行经文),而且,没有不被私欲困扰的人。谁会否认这一点呢?否则,人会在愚昧的迷信中对圣徒有怎样的幻想啊,就连天使在纯洁上也几乎无法与他们相比!但这幻想与圣经和众圣徒的经历有很大的冲突,且将来也不会有任何圣徒能达到真完美的目标,除非他脱去这取死的身体。
关于这一点,在圣经上有充足的证据。所罗门说:“时常……不犯罪的义人,世上实在没有”(传7∶20,Vg.;参阅王上8∶46 p.);大卫也说:“因为在你面前凡活着的人,没有一个是义的。”(诗143∶2)约伯在多处经文中也确认同样的观点(参阅伯9∶2,25∶4);保罗最清楚地表达这一点:“情欲和圣灵相争,圣灵和情欲相争。”(加5∶17)他以“经上记着:‘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加3∶10;申27∶26)这句话证明一切在律法之下的人都被咒诅。显然他在这里说没有人能遵行律法,甚至他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圣经所记载的一切都是永恒、必然的真理。伯拉纠主义者用一些刁钻言论为难奥古斯丁。他们声称,我们若说神对信徒的要求超过他们靠神的恩典所能行的,这是在羞辱神。为了逃避他们的毁谤,奥古斯丁承认,神若愿意,他就能创造与天使一样纯洁的人,但神从来没有,将来也绝不会做任何违反圣经启示的事。我赞同奥古斯丁所说的,并且我要再加上一句:神不准许我们用他的大能敌对他的真理。所以,当我们宣称,圣经所记载不会发生的事就绝不可能发生,这是无可辩驳的。如果他们坚持反对圣经,我就要用主回答他门徒的话回答他们。当主的门徒问他:“这样谁能得救呢?”(太19∶25)主回答说:“在人这是不能的,在神凡事都能。”(太19∶26)奥古斯丁也极有说服力地辩论道:“只要我们的肉体还在,我们就不可能合乎神所要求的爱。爱与知识的关系极其密切,倘若我们完全知道神的良善,我们就可能照神所要求的爱他。但如今我们在世上‘仿佛对着镜子观看,模糊不清’(林前13∶12),所以我们的爱是有缺陷的。”我们应当确信,只要考虑到我们肉体的软弱,在今生我们就无法完全遵守律法。保罗的另一处经文更进一步证明这点(罗8∶3)。
律法表明神的义,也如明镜反映我们的邪恶,引领我们恳求神的帮助(6—9) 6.律法严厉地要求除掉人一切的自欺为了更清楚明白整个问题,我们要简要讨论人称为“道德律”的功用。据我所知,这道德律的功用包括三个部分。
第一个部分是:既然它表明神的义,即神唯独悦纳的义,它就警告、教导、使人知罪,并定每一个人的罪。人因沉醉于自爱而盲目,所以就必须有外来的力量使他明白和承认自己的软弱和污秽。若人没有深刻地体会到自己的自负,就会自高自大、荒唐地相信自己的能力,只要他继续以自己的标准衡量自己,b他就永远不会发觉自己的无能为力。而他一旦开始将自己的能力与神的律法相比,他就不会再逞强。不论他从前对自己的能力有多高的期许,在他面对律法时很快就会发现,他的能力在重轭下叹息、摇摆、垮下来,至终消失。因此,人在律法的教导下,就得以脱去从前蒙蔽他的自负。
他必须从之前提到的另一疾病——骄傲——中得痊愈。只要人继续以自己的标准衡量自己,他就仍以假冒之义代替真义。既然他满足于虚假的义行,就以此敌挡神的恩典。然而,在他被迫以律法的天平衡量自己的行为后,就会抛弃虚假的自义。他会发现自己离圣洁距离很远,自己心里充满无数他从前以为自己所没有的罪。根植于人心的私欲深深地被隐藏,甚至使人察觉不到它的存在。保罗说得好:“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罗7∶7)若律法没有揭露人心深处的贪欲,这贪欲就会隐藏在深处,在人尚未察觉它致命的毒钩时就毁灭人。
7.律法刑罚的功用并不贬低其价值律法就如一面镜子。就像我们照镜子,从镜中发现自己脸上的瑕疵,同样地,从律法的明镜中,我们也会发现自己无力行善,并因此陷入罪中,最后受到咒诅。无力行善之人必陷入罪恶的泥沼中,且伴随而至的是神的咒诅。因此,人在律法之下所犯的罪越重,他所受的刑罚就越重。这与保罗的教导一致:“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罗3∶20)在此他指出律法的第一个功用,也就是罪人在重生前首先会经历到的。相关的经文还有:“律法本是外添的,叫过犯显多”(罗5∶20),所以律法被称为“惹动愤怒”并叫人死的“属死的执事”(罗4∶15;林后3∶7)。无疑,良心越察觉自己的罪,罪便越发增多,因在人的过犯上又加上顽梗的悖逆。因此,律法只是将罪人置于神的愤怒之下,因律法只能指控、定罪,以及毁灭人。就如奥古斯丁所说:“若无施恩的灵,律法的存在只能指控和叫人死。”
但我们这样说并非羞辱律法,也不是攻击律法的完美。的确,若人的意志完全趋向顺从律法,那么人只需要知道神的律法就能得救。然而,因为我们属血气和败坏的本性完全与神属灵的律法敌对,也拒绝受律法的归正,所以神颁布叫人因顺服而得救的律法,至终成了人犯罪和灭亡的原因。既然律法证明众人都是罪犯,就更彰显神的义,同时也更揭露我们的罪。律法越证明永生和救恩的奖赏倚靠义行,便越证明罪人必定灭亡。
这些原则不但没有羞辱律法,反而更加清楚地证明神的慈爱。由此可见,人因邪恶和败坏,无法享受律法所提供的幸福生活。因此,神不需律法支持的恩典就更显甘甜,且那赐给我们恩典之神的怜悯,就更为可爱。这就告诉我们,神喜悦不断地赐福我们,并且恩上加恩。
8.律法刑罚的功用适用于信徒与非信徒律法见证众人的邪恶和当被定罪,但并不是为了使我们绝望或沮丧地寻短见——只要我们善用神的律法。的确,律法使恶人战兢,但这完全是因为他们顽梗的心。对于神的儿女,律法有不同的作用。保罗证明律法确实定我们的罪:“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审判之下。”(罗3∶19)他在另一处也有同样的教导:“因为神将众人都圈在不顺服之中”并不是为了毁灭他们或任凭他们灭亡,而是“特意要怜恤众人”(罗11∶32)。意即:在他们抛弃对自己能力愚昧的看法时,就会发觉唯有神的膀臂才能扶持他们,因此他们便赤身空手地投靠神的怜悯,并在这怜悯中隐藏,抓住它,单单以它为自己的义和功劳。因为神在基督里的怜悯是向一切以真信心寻求和等候他的人彰显。在律法的条件中,神唯独奖赏完全遵守的人(但无一人如此),但他严惩一切的恶行。然而,神在基督里向我们贫穷、完全不配的罪人彰显他的恩典和温柔。
9.就如奥古斯丁所言,律法的指控驱使人寻求恩典奥古斯丁经常论及律法驱使人求神帮助的功用。譬如,他写信给希拉利(Hilary):“当我们尝试遵守律法的要求,而因此筋疲力尽时,律法就帮助我们明白如何求神恩典的帮助。”他同样写信给亚色流(Asellius):“律法的功用在于使人确知自己的罪恶,并驱使人向神求在基督里的恩典。”他也对英诺森一世(Innocent of Rome)说:“律法吩咐人;恩典赐给人遵行的力量。”他也对瓦伦廷说:“神吩咐人所不能行的,好让人明白当向神求什么。”并说:“神颁布律法为要指控你,使你惧怕,并在惧怕之后恳求赦免,免得你仍然依靠自己的力量。”又说:“神为此目的颁布律法,为要使你这自大的人谦卑;使你知道在你里面没有行义的能力,并使你这无助、不配、绝望之人投靠恩典。”之后他呼求神:“主啊,求你施恩!求你施恩!求你吩咐人行他所无法达到的。最好是吩咐人去行唯独靠恩典才能行的,好塞住人的口,免得人自视甚高。求你使众人降卑,伏在你的审判之下。”我无须再引述更多,因这敬虔之人已为这主题著书,名为《论精意与字义》(On the Spirit and the Letter)。他没有详细描述律法的第二功用,可能是因为他知道次要的功用取决于主要的功用,或是因为他对第二功用并不十分明了,或是他不知如何贴切地描述。律法的第一功用在被遗弃之人身上也同样实用,虽然他们不像神的儿女在律法的指控后重生,而是因律法的威胁陷入绝望。当他们的良心受律法的打击时,至少可表明神公义的审判。因为被遗弃之人总是想逃避神的审判。虽然这审判还未显明,但因律法和良心严重的搅扰,就在他们身上显出他们当受的审判。
律法约束作恶之人和重生前的选民(10—11) 10.律法保守社会脱离恶人的危害律法的第二个功用是:至少借对刑罚的恐惧而约束某些不在乎正直和公义的人。他们受约束并不是因内心懊悔,而是如被缰绳勒住,约束外在的行为,抑制内心的败坏,否则他们必然放纵罪行。然而在神眼中他们并没有因此更善良或更正直,虽然他们因惧怕或羞耻的拦阻,就不敢将内心的意图付诸实行,也不敢完全放纵自己如海翻腾的私欲,但仍不敬畏神并顺服他。事实上,他们越约束自己就越欲火中烧,若不是对刑罚的畏惧,他们随时随地都可能爆发。不但如此,他们甚至邪恶地恨恶律法,并咒诅颁布律法的神。若是可能,他们必会罢黜他,因为无论神吩咐他们行善或威胁报应藐视他威严之人,他们都无法忍受。一切未重生之人都会感觉到——有的较为模糊,有的较为清楚——他们并不是被吸引而主动遵守律法,乃是因某种可怕的畏惧被迫行与己意相反的事。
然而这受约束和被迫的外在义行对于社会来说是必需的,神如此安排以免社会完全脱序。就连神的儿女,在未受呼召及未领受成圣的灵之前(罗1∶4,Vg.等),也愚昧地放纵自己,所以受约束也于他们有益。借着对神报应的恐惧使他们受约束,免得放纵自己,但既然他们尚未重生,所以这样的约束也很有限,只是神借着公义的轭驯服他们,他们并非未曾受过教训和管教,就如这些是完全陌生的。使徒保罗似乎特意要指出律法的这功用,他教导说:“律法不是为义人设立的,乃是为不法和不服的,不虔诚和犯罪的,不圣洁和恋世俗的,弑父母和杀人的,行淫和亲男色的,抢人口和说谎话的,并起假誓的,或是为别样敌正道的事设立的。”(提前1∶9—10)他在此表明律法就如缰绳,勒住人狂暴和若无律法必便会泛滥成灾的情欲。
11.律法约束重生前的选民保罗在另一处说:“律法是训蒙的师傅”(加3∶24),也同样适用于律法的两种功用,律法的教训引领两种人归向基督。
我们已讨论过第一种人,他们自以为满有美德或确信自己的义,若不破灭他们的幻想,他们就不适合领受基督的恩典。所以,律法借着驱使他们承认自己的悲惨使他们谦卑,好预备他们寻求他们先前所没有察觉的缺乏。
第二种人需要缰绳勒住他们,免得他们放纵私欲而不再寻求神的义。因为在神的灵未掌管的地方,私欲便会放纵,致使心灵遗忘甚至藐视神。若神没有以律法补救,这就必定发生。所以,在神尚未重生他们之前,他借叫他们因惧怕而遵行律法来保守他们,直等到神预定之日(参阅彼前2∶12)。这并不是神的儿女所应有的对神的畏惧,然而神仍照他们的软弱使用这畏惧教导他们真敬虔,这情形相当普遍,无须再列举更多的例子。一切曾因对神无知而摸索过的人,都会承认神律法的缰绳以某种对神的畏惧约束他们,直到他们被圣灵重生,开始全心全意地爱神。
律法劝诫信徒并驱使他们行善(12—13) 12.信徒也需要律法律法的第三种功用,也是主要的功用,与律法主要的目的有更密切的关联。它是针对那些圣灵已经在他们心里居住和做王的信徒。虽然他们已有神刻在他们心中的律法(耶31∶33;来10∶16),即圣灵感动并引领他们愿意顺服神,但律法仍在两方面使他们获益。
律法是神教导他们最恰当的工具,使他们在日常生活中更明白并因而更确定他们所渴慕的神的旨意。a就如迫切想取悦主人的仆人,为了能更顺应主人,必须先探求主人的喜好。这是众信徒不能避免的需要。没有哪个信徒能智慧到无须天天借律法的教导而可以在明白神的旨意方面有新的进步。
此外,既然信徒不但需要教导也需要劝诫,所以他也会设法从律法上如此获益:他时常借默想律法激励自己顺服神、得坚固,且从犯罪的滑路上归向真道。圣徒们必须靠律法向前行,因不论他们在圣灵的感动下有多迫切地饥渴慕义,然而懒惰肉体的沉重负担却常常使他们不能如愿以偿。律法于肉体就如鞭子于懒惰和顽固的驴,鞭子驱使驴做工,就连未曾脱去肉体重担的属灵的人,仍需律法不断地鞭策,免得他裹足不前。的确,当大卫歌颂律法时,无疑是指律法的这功用:“耶和华的律法全备,能苏醒人心……耶和华的训词正直,能快活人的心;耶和华的命令清洁,能明亮人的眼目。”(诗18∶8—9,Vg.,19∶7—8,EV)同样地,“你的话是我脚前的灯,是我路上的光。”(诗119∶105)同一篇中还有其他许多类似的说法,如《诗篇》119∶5。律法的这功用与保罗的教导并无冲突,因他并非教导律法对重生之人的功用,而是律法本身能做什么。先知在此所宣告的是律法伟大的功用:神借阅读律法,教导那些他早已赏赐愿意遵守律法之心的人。阅读律法的人不但留意其中的诫命,也留意神施恩的应许,唯有神的应许使苦变为甘甜。若律法只强求人的顺服和威胁违背它的人,并以惧怕搅扰和为难人,难道有比这更令人反感的吗?大卫特别表明他在律法上看到中保,因为若没有这中保,就毫无喜乐和甘甜。
13.凡教导律法对于信徒是无用的人,是不明白律法的某些无知之人因不明白以上的区分,就轻率地抛弃摩西所有的教导,并完全不理会十诫。他们认为那包含“属死的执事”的教义与基督徒显然不相称(参阅林后3∶7)。我们当除去这邪恶的念头!摩西令人钦佩地教导:就罪人而论,律法只能叫人死;然而就圣徒而论,这律法应当有更有益的结果。在临终前,他吩咐百姓:“我今日所警教你们的,你们都要放在心上,要吩咐你们的子孙谨守遵行这律法上的话。因为这不是虚空与你们无关的事,乃是你们的生命。”(申32∶46—47,参阅Vg.)若无人能否认律法赏赐人行义的完全标准,那么除非人不需要任何正当行世为人的准则,否则抛弃律法就是邪恶的。我们没有许多不同的生活准则,而是只有一个永不更改的准则,因此当大卫说义人终生昼夜思想神的律法(诗1∶2)时,并非仅指某一时代,而是适用于每一时代的信徒,直到世界的末了。我们不应当因律法所要求的圣洁超过我们今生这取死的身体所能达到的,就因此远离或拒绝它的教导。因就基督徒而论,律法不是严厉的监工,要求人完全地满足它,而是要劝勉我们,指明我们一生应当奋斗的目标,使我们确信这不但是我们的本分,也是我们的益处。因此,在律法上勇往直前于我们大有益处。事实上,我们的一生如在场上赛跑(参阅林前9∶24—26),至终神必使我们达成我们今生只能从远处望见的目标。
人从律法上得“释放”是指良心的释放,及废除古时的礼仪律(14—17) 14.对信徒而言,律法在何意义上已被废去?律法有劝勉信徒的功用。律法不是约束他们良心的咒诅,而是借反复的劝诫,除去他们的惰性,并使他们察觉自己的污秽。所以,许多人企图宣告他们已脱离律法的咒诅,并认为对信徒而言,律法——我指的仍是道德律─—已经废除了。其实这并不是说律法不再劝信徒行善,而是说律法如今的用途对他们而言与从前有所不同。律法不再恐吓、搅扰他们的良心并定他们的罪。
保罗的确教导律法在某种意义上已被废去(参阅罗7∶6)。主自己也这样教导:若不是犹太人普遍相信律法将完全被废去,主就不会反驳他们(太5∶17)。犹太人会如此误解必定有所根据,就是他们误解了主的教导,一般来说,所有的谬论都是来自对真理的曲解。为了避免重蹈覆辙,我们必须清楚分辨已被废去的律法以及仍然有效的律法。当主证实他“来不是要废掉,乃是要成全律法”以及“就是到天地都废去了,律法的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去,都要成全”(太5∶17—18),就清楚证明他的降临并没有废去对律法的遵循,因为他来恰恰是要纠正人对律法的干犯。所以,律法的教导仍然有效。律法以教训、督责、使人归正、教导人学义,叫属神的人预备行各样的善事(参阅提后3∶16—17)。
15.律法废去对信徒的咒诅保罗说律法的咒诅被废去,显然不是指律例本身,而是指约束良心的力量。因为律法不但教导我们,也明确要求我们必须遵守。人若不遵守,只要在任何方面不遵守,就会受到律法的咒诅。所以保罗说:“凡以行律法为本的,都是被咒诅的;因为经上记着:‘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加3∶10;申27∶26 p.)他说:“凡以行律法为本的”是指那些不相信人称义是出于神借赦罪救人脱离律法的权势之人。所以,保罗教导说,我们必须从律法的权势下得释放,否则我们必在这权势下灭亡。这是什么样的权势呢?就是律法对人严厉的要求,不容人丝毫偏左或偏右,甚至惩罚一切过犯。为了救我们脱离这咒诅,基督替我们成为咒诅:“经上记着:‘凡挂在木头上都是被咒诅的。’”(加3∶13;申21∶23)在下一章中,保罗教导基督生在律法以下(加4∶4),“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赎出来”(加4∶5a,Vg.)。这两句话的含义相同,因他接着说:“叫我们得着儿子的名分。”(加4∶5b)这两处经文的教导是什么意思呢?乃因基督不喜悦我们终生因死亡的恐惧而使良心受捆绑。同时,我们也要留意这驳不倒的真理:神的律法从未失去任何权威,且人总要以同样的敬畏和顺服接受律法的要求。
16.礼仪律礼仪律是另一回事,它们的果效并没有被废去,显然这些仪式被废去了。基督的降临终止了礼仪律,然而礼仪律圣洁的意义仍被保留,基督也赞成并尊荣之。就如对旧约中神的百姓而言,若基督的死和复活的力量没有在礼仪律上彰显,则一切都是虚空的;同样,若礼仪律没有被废去,如今我们就不能明白神设立礼仪律的目的为何。
所以,保罗为了证明现今人遵守礼仪律不但是多余的,也是有害的,他便教导我们:礼仪律是基督这实底的影儿(西2∶17)。由此可见,神因废去礼仪律而使真理更清楚地显现出来,因为礼仪律从远处所模糊预表的基督已经清楚显现。基督死时“殿里的幔子从上到下裂为两半”(太27∶51),因为天国一切福分的真相已经彰显,在那之前所启示的只是模糊的轮廓而已,就如《希伯来书》的作者所言(来10∶1)。同样基督也说:“律法和先知到约翰为止,从此神国的福音传开了。”(路16∶16)这并不是说那些圣洁族长没有传讲救恩和永生的盼望,而是说他们从远处望见的是轮廓,我们今日所清楚看到的是真相。施洗约翰解释神的教会为何必须跨越起初的阶段:“律法本是借着摩西传的;恩典和真理都是由耶稣基督来的。”(约1∶17)虽然古时的献祭预表赦罪的救赎,且约柜是神父亲般慈爱的确实凭据,但这一切若非立在基督之恩上,就仍只是影儿,因唯有在基督身上,人才能看到永恒和完美的真相。我们要确信,虽然律法的仪式如今已不再举行,然而因它们被废去,人就更清楚知道在基督降临前它们是不可少的。基督的来临废去了礼仪律,而他的死印证了这律的力量和果效。
17.基督涂抹了“那有碍于我们的字句”保罗的这段话更难解释:“你们从前在过犯和未受割礼的肉体中死了,神赦免了你们一切过犯,便叫你们与基督一同活过来;又涂抹了在律例上所写攻击我们、有碍于我们的字据,把它撤去,钉在十字架上。”(西2∶13—14,参阅Vg.)在此保罗似乎说律法已被废去到与我们无关的程度。有人错误地将此解释为道德律,他们说神废去了道德律的严厉而不是它的教导。有些人则较谨慎地查考保罗的这番论述,发现其所指的是礼仪律,并指出保罗不止一次称礼仪律为“字据”。他也如此写信给以弗所信徒:“他使我们和睦,将两下合而为一,拆毁了中间隔断的墙;而且以自己的身体废掉冤仇,就是那记在律法上的规条,为要将两下借着自己造成一个新人,如此便成就了和睦。”(弗2∶14—15,参阅Vg.)显然保罗在此指的是礼仪律,因他提到犹太人和外邦人之间隔断的墙(弗 2∶14)。因此,我相信前者的解释是错误的,而后者指出其所指的是礼仪律是正确的。然而后者也没有十分清楚地解释保罗的意思。我并不认为这两处经文在每一细节上的教导都相同。当保罗有意使以弗所信徒确信他们与以色列国有分时,他教导他们从前隔断他们的障碍已被挪去。这障碍就是以色列人的仪式,因为这些献与耶和华的洁净和献祭的仪式,使他们与外邦人有别。而《歌罗西书》所指的显然是更深的奥秘,主要谈到摩西的礼仪律,因当时的假使徒企图迫使当时的基督徒依靠这些礼仪律。然而就如在《加拉太书》中,保罗讨论得更深入,可以说,回到这问题的起点,他在这里也是如此。若重要的是遵守这些仪式本身,那为何说它们是“有碍于我们的字据”(西2∶14)?又为何将我们的救赎建立在已被“涂抹”的礼仪律之上呢?因此,这一切都告诉我们,主要的是其内在的意义。
我确信如下是正确的解释,只要我们相信奥古斯丁对保罗教导之解释是正确的:犹太人的礼仪律是为了认罪而不是赎罪(参阅来10∶1 及以下;利16∶21)。既然犹太人以祭物替代自己,难道不就是承认自己犯了该死的罪吗?他们洁净的仪式不就是在承认自己的不洁吗?他们这样做就是不断地记录自己的罪和不洁,然而记录自己的罪和不洁并不等于逃脱罪。因此,保罗说:“既然受死赎了人在前约之时所犯的罪过,便叫蒙召之人得着所应许永远的产业。”(来9∶15 p.)所以保罗恰当地称仪式为“攻击人的字据”(西2∶14)。攻击那些遵守之人,因借此仪式,他们公开承认自己是被定罪和不洁的(参阅来10∶3)。
我们若说,他们与我们在同样的恩典中有分,并不矛盾。因为他们是在基督里获得的,而不是在仪式上。保罗将仪式与基督作对比,因为仪式使基督的荣耀模糊不清。我们相信仪式本身被称为有碍于人得救的字据是恰当的,因字据是法律上约束人的凭据,证明人当尽的义务。当假使徒企图约束教会重新遵守这些礼仪律时,保罗进一步强调礼仪律最终的目的,并同时警告歌罗西信徒:若再遵守礼仪律,危害极大(西2∶16 及以下)。他们将丧失基督的恩典,因当基督从前一次付上永远的赎价时,就废去了那些犹太人天天举行的仪式,因它们只能定罪而无法除罪。